1999年工業訓練(建造業)(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工業訓練 (建造業) 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工業訓練 (建造業) (修訂) 條例》。

2. 取代詳題

《工業訓練 (建造業) 條例》(第317章) 的詳題現予廢除,代以--

"本條例旨在就建造業訓練局的設立、職能及管理,並就承建商須就建造工程繳付徵款,以及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3. 釋義及適用範圍

第2(1) 條現予修訂,在 "徵款" 的定義中,廢除 "訓練"。

4. 訓練局的職能

第5條現予修訂--

(a) 在 (c) 段中,在 "業" 之後加入 ",而協助的方式可包括給予經濟支援";

(b) 在 (d) 段中,廢除句號而代以分號;

(c) 加入--

"(e) 評核任何人在涉及建造業或與其相關的任何種類的工作方面已達致的技術水平,並就該等工作舉行考核或測試、發出或頒發技術水平證明書以及確立須達致的技術水平。"。

5. 訓練局的組成

第7(1)(d) 條現予修訂,廢除 "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 (香港分會)" 而代以 "香港測量師學會"。

6. 建造業徵款的徵收

第21條現予修訂,廢除 "訓練"。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

(a) 擴大建造業訓練局 ("訓練局")的職能,以包括評核及確立與建造業相關的工作的技術水平,以及以給予經濟支援的方式協助完成訓練課程的人就業;

(b) 改變組成訓練局的成員,以香港測量師學會代以在1997年8月31日解散的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 (香港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