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保護海港 (修訂) 條例》。

2. 修訂詳題

《保護海港條例》(第531章) 的詳題現予修訂,廢除 "中央"。

3. 釋義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中央海港" 的定義。

4. 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

第3(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中央"。

5. 過渡性條文

第4條現予修訂——

(a) 將該條重編為第4(1) 條;

(b) 加入——

"(2) 《1999年保護海港 (修訂) 條例》(1999年第  號) 不適用於任何在該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有關條例獲得授權進行的填海工程。"。

6. 中央海港範圍

附表1現予廢除。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第531章) ("條例"),使其適用範圍擴展至《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所界定的 "海港"。

2. 草案第2條修訂條例的詳題。

3. 草案第3條廢除 "中央海港" 的定義。

4. 草案第4條修訂條例第3(1) 條,廢除 "中央海港" 中 "中央" 一詞。

5. 草案第5條列出過渡性條文。

6. 草案第6條廢除條例的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