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94/99-00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10月22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3時2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馮志堅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10月15日第2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31/99-0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a) 中央領導人訪港

(隨立法會CB(2)149及157/99-00號文件發出的內務委員會主席於1999年10月4日致行政長官的函件及行政長官辦公室於1999年10月15日的覆函)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覆函,並表示政府當局日後會向中央人民政府轉達議員希望與到訪的國家領導人舉行會議的意願。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任何議員如預先知道某位國家領導人將來港訪問,應把此事知會他,以便他代表議員請求與該位國家領導人舉行會議。

(b) 審核條例草案的優先次序
(隨立法會CB(2)162/99-00號文件發出的行政署長1999年10月21日來函)

3.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及有關函件時表示,政府當局建議下列條例草案應獲優先處理:

  1. 《地下鐵路條例草案》;

  2. 《1999年區域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3. 《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及

  4. 《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4. 議員同意政府當局所建議的優先次序。

III. 1999年10月2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10月15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7/99-00號文件)

5. 內務委員會主席講述有關文件,當中詳載9項於1999年10月1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並詢問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有否任何疑問。

6. 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出任何疑問。

7.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作出修訂的限期為1999年11月17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24日。

IV. 將於1999年11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99/99-00號文件)

8. 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17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1項書面質詢)。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就該等質詢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9年10月25日。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9. 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1月3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1月5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先前的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11. 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1999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委員對條例草案中的罰則條文意見分歧。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該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1999年10月25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d) 議員議案

(i) 有關"香港房屋委員會的組成"的議案


12.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梁耀忠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用者自付"的議案

13.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田北俊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1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10月27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 預先就1999年11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更生中心條例草案》


15. 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1月10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1月12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的中文名稱應為《更生中心條例草案》,而非《更新中心條例草案》。

(b) 議員議案

(i) 將由劉江華議員動議的議案


17. 議員察悉,劉江華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將由馬逢國議員動議的議案

18. 議員察悉,馬逢國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1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分別為1999年10月26日及1999年11月3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32/99-00號文件)

2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5個法案委員會及7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另有11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

(b) 《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150/99-00號文件)

21.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小組委員會的工作進展。他表示,有關的組織及專業團體應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之前,向政府當局提出其對條例草案所載建議的意見或關注。他補充,鑒於條例草案內容複雜,小組委員會希望條例草案可於今年年底前提交立法會,以便有關的立法程序可在今個立法會期於明年6月結束前完成。

2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在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促請政府當局盡快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VII. 其他事項

(a) 1999至2000年度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


23.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1999至2000年度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將於2000年1月22日(星期六)在跑馬地香港賽馬會舉行。

(b) 市區重建局白紙條例草案

24.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市區重建局白紙條例草案已於1999年10月22日在憲報刊登,諮詢公眾意見。他表示,鑒於公眾諮詢期為時較短,在1999年12月3日便告結束,現有數項讓議員就該白紙條例草案表達意見的方案,包括 --

  1. 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該白紙條例草案;

  2. 把該白紙條例草案交由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研究;及

  3. 在公眾諮詢期屆滿前在立法會會議上舉行議案辯論。

2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關於上文第(iii)項方案,他會以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動議有關議案,而議案措辭應以中性字眼擬寫,例如"本會察悉市區重建局白紙條例草案"之類,而且該議案不應有任何修正案。

26. 夏佳理議員認為應在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該白紙條例草案。他補充,不屬該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應獲邀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27. 涂謹申議員表示,他支持第(iii)項方案,雖然他亦不反對把該白紙條例草案交由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或按夏佳理議員建議在該事務委員會之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負責審議。

2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先前並未知會議員在是次會議上討論此事,他會把此事列入1999年10月29日下次會議的議程上。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將於1999年10月28日向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簡介該白紙條例草案。事務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表示,歡迎不屬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出席該次簡介會。

30. 會議於下午3時37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