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CB(3) 62 /98-99號文件

檔 號: CB(3)/SC/PL

1998年7月1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成立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議員通過內務委員會轄下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小組委員
會的委員人數,以及有關選擧議員出任為小組委員會委員的程序。

背景

2. 內務委員會於1998年7月6日會議席上通過的《內務守則》第34條就成立內務委員
會轄下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的事宜作出規定。小組委員會負責統籌立法會與香港以
外地區其他議會組織的一切議會聯絡活動、研究有關與該等議會組織成立友好組織
的提議,並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建議。

3. 香港的立法機關有需要與香港以外地區的立法機關建立及保持聯繫,此點一向獲
得認同。前立法局的議員曾按內務委員會轄下議員友好組織小組委員會的建議,成
立下列4個議員友好組織:
  1. 港日議員協會;

  2. 香港-加拿大議員友好組織;

  3. 香港-澳洲議員友好組織;及

  4. 香港-歐洲議會議員友好組織。
所有議員均有權參與此等友好組織的活動。該等活動主要屬社交性質和不涉及政治,
為議員提供了交流意見的機會。該等活動近期的例子包括在 1996年5月款待日本-香
港友好議員連盟代表團、在1996年9月訪問澳洲國會,以及在1998年2月應新加坡國會
的邀請訪問新加坡。

請作決定

4. 謹請議員:
  1. 通過載於附錄的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2. 決定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前立法局的小組委員會由9名議員組成);及

  3. 通過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以口頭提名方式選擧議員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議員在作出提名時,應考慮到有必要確保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可達致一個平
    衡組合,並足以代表立法會的議員組合。若獲提名人數超逾小組委員會的
    委員名額,議員將以擧手方式進行選擧。
選擧議員出任為小組委員會委員

5.如內務委員會通過上文第4(c)段所載的選擧程序,謹建議在1998年7月17日擧行的
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選擧,以便選出議員出任為小組委員會的委員。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

附錄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
建議的職權範圍


(1) 促進與各地議會機構的聯繫及與該等機構發展友好關係;

(2) 研究有關與香港以外地區的立法機關成立友好組織的建議;

(3) 處理與議員友好組織的活動有關的一切事宜,包括派遣代表團往香港以外地
區訪問及為來港訪問的代表團安排款待活動;及

(4) 就上述事項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