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98-99號文件
檔號:CB2/T/1

1998年7月6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提名及選擧立法會議員出任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議員考慮有關選擧立法會議員出任下列諮詢委員會成員的提名及選擧
程序
  1.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2. 保良局顧問局;

  3. 東華三院顧問局;

  4.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5. 香港大學校董會;及

  6. 英童學校基金會。
背景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2.賑災基金於1993年12月1日,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藉通過決議而設立。
賑災基金旨在提供一個機制,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能夠因應國際間要求人道援助
的呼籲,迅速伸出援手。決議又訂明,行政長官須委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就基
金發放款項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該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載於附錄I

3.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庫務局局長、衛生福
利局局長、兩位行政會議成員及兩位立法會議員。諮詢委員會按情況在有需要時擧
行會議。

保良局顧問局

東華三院顧問局

4.保良局顧問局根據《保良局條例》(第1040章)成立,就影響保良局及其管理的事宜
向董事會提供意見。該條例附表第18段訂明顧問局的職責及成員組合,有關條文現
載列於附錄II。顧問局由不多於15名成員組成,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根據
該條例附表第 18(2)(e) 段,立法會議員須透過互選,提名一位議員出任顧問局的當然
成員。

5.東華三院顧問局則根據《東華三院條例》(第1051章)成立,就影響東華三院及其管
理的事宜向董事局提供意見。該條例附表第19段訂明顧問局的職責及成員組合,有
關條文現載列於附錄III。顧問局由不多於14名成員組成,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
主席。根據該條例附表第19(2)(c)段,立法會議員須透過互選,提名一位議員出任顧
問局的當然成員。

6. 兩個顧問局均透過傳閱文件的形式處理大部分事務,但可按情況在有需要時召開
會議。每年 3 月,保良局顧問局均與保良局董事會擧行聯席會議。東華三院顧問局
則並無此項安排。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7.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規程11,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成員應包括
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人士3名,任期為3年。然而,議員如在3年任期內停止出任
立法會議員,則該名議員須停止出任大學校董。校董會每年擧行 4至5 次會議。該條
例規程 11第1及第8分段訂明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的組成方式、權力及職責。有關條
文現轉載於本文件的附錄IV,以便議員參閱。

香港大學校董會

8.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規程XV,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應包括由立法會
議員互選產生的人士5名。議員獲選為香港大學校董會成員後,即使在3年任期內停
止出任議員,亦會保留其校董會成員身分,直至3年任期屆滿為止。校董會每年在12
月擧行一次會議,而大部分事務均以傳閱文件的形式處理。該條例規程XV及XVII訂明
香港大學校董會的組成方式及權力。有關條文現轉載於本文件的附錄V,以便議員參
閱。

英童學校基金會

9.根據《英童學校基金會條例》(第1117章)第10條訂明的規例,立法會議員須透過互
選,提名兩位議員出任英童學校基金會成員。《英童學校基金會條例》的規例第3條
訂明該基金會的組成方式、權力及職責。有關條文現轉載於本文件的附錄VI,以便議
員參閱。規例第3.3條規定,獲提名的成員每次任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基金會每年擧
行兩次會議,分別在6月及12月擧行。

提名及選擧程序

10.現建議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名及選擧議員出任上述6個諮詢組織的成員。議
員以口頭方式提名,在最少獲得另一位議員和議,並經獲提名的議員表示接受提名後
,此項提名才屬有效。議員若提名一位缺席會議的議員,須表明已獲該位缺席議員同
意接受提名。若議員對某項提名有異議或獲提名的人數超過當局所要求的任命人數,
則以擧手投票方式表決。

徵詢議員意見

11.請議員就上文第10段所建議的提名及選擧程序發表意見。

選擧日期

12.若議員同意上述提名及選擧程序,請於1998年7月1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作出
下列提名

  1. 提名兩位議員加入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2. 提名一位議員加入保良局顧問局;

  3. 提名一位議員加入東華三院顧問局;及

  4. 提名3位議員加入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13.至於香港大學校董會及英童學校基金會,秘書處將會請議員於1998年10月的內務
委員會議席上,作出下列提名
  1. 提名3位議員加入香港大學校董會。原因是由前立法局議員選出的5位校董會
    成員,其中3位的任期將於1998年10月19日屆滿。其他兩位校董會成員,即
    涂謹申議員及林貝聿嘉女士,他們的任期分別會於1999年4月29日及2000年
    10月23日屆滿;及

  2. 提名兩位議員加入英童學校基金會。原因是由前立法局議員選出的兩位成員
    的任期將於1998年10月19日屆滿。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3日

附錄I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職權範圍

1.政策及行事方式提供意見,以便從賑災基金撥款,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賑災。

2.提供意見,以便從賑災基金撥出具體數額的款項,批予指定的機構。

3.監察獲賑災基金撥款的機構使用撥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