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部
表決
46. 就議案作出決定
(1) | 除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及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
,以及《基本法》第五十二(二)條、第七十三(九)條(關乎彈劾案的
部分 )及第一百五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
會表決的議案,在符合第 (2)款的規定下,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
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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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議員提出的議案(但根據第(1)款所提述的例外議事規則或《基本
法》條文動議的議案除外)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
的修正案,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
通過 --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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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功能界別選擧產生的議員(第I部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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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分別由地方選區直接選擧和選擧委員會選擧
產生的議員(第II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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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議案如不獲通過,即當作被否決。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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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若表決贊成某議題的議員多於在進行表決時在席議員的半數,議題
即獲得過半數票。--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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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表決
(1) |
除非屬第(2)款適用的情況,否則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將待
決議題交由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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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該議題的議
員擧手,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議員擧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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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須根據其判斷,說
出其是否認為出席會議的議員中贊成該議題者達到所規
定的多數。如有議員對其判斷提出質疑,則在該質疑按
(c)段的規定獲得處理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
須宣布該議題就此決定;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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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有議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以質疑立法會主席或全體
委員會主席的判斷,則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
命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進行點名表決。除本議事規則
第49(4)至(7)條(點名表決)另有規定外,點名表決須在點
名表決鐘聲響起3分鐘後立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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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與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或第 66條(發回重議的
法案)或《基本法》第五十二(二)條、第七十三(九)條(關乎彈劾案的部
分 ) 或第一百五十九條動議的議案有關者外,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
會主席將議員提出的議案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
正案的待決議題交由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時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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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該議題的議
員擧手,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議員擧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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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須根據其判斷,說
出其是否認為本議事規則第46(2)條(就議案作出決定)
所提述的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贊成該議題。
如有議員對其判斷提出質疑,則在該質疑按(c)段的規
定獲得處理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宣布
該議題就此決定;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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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有議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以質疑立法會主席或全
體委員會主席的判斷,則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
席須命令議員進行點名表決。除本議事規則第 49(4)
至(7)條(點名表決)另有規定外,點名表決須在點名表
決鐘聲響起3分鐘後立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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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
除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另有指示外,凡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場內設有電子
表決系統以供點名表決之用,出席而又參與表決的議員在進行點名表決時,須按照該
電子系統操作的規定使用該系統進行表決,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須宣
布點名表決的結果。
49. 點名表決
(1) |
除本議事規則第48條(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另有規定外,在有命
令進行點名表決時,贊成者及反對者數目須由立法會秘書記錄。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議題的議員擧手,由立
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
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
而請反對該議題的議員擧手,由立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
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再而請就該議題放棄表決的議員
擧手,由立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
體委員會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立法會秘書亦須在座
位表上記錄所有其他在席議員的姓名,並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
員會主席相應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如無議員提出質疑,
則主席須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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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本議事規則第48條(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另有規定外,在有命
令就議員提出的議案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
正案進行點名表決時,須依照第 (1)款規定的程序進行,但立法
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讀出本議事規則第46(2)條(就議案作
出決定 )所提述的兩部分議員中,贊成該議題、反對該議題、放
棄表決及任何其他在席的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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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議員如表示其表決有誤或其表決遭錯誤計算,可要求修改,但必
須在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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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緊接立法會主席宣布議案修正案的點名表決結果或全體委員會
主席宣布法案修正案的點名表決結果後,議員可無經預告而立即
動議於其後就該議案或該議案的任何修正案,或就法案的修正案
進行點名表決時,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一
分鐘後立即進行各該點名表決。屆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
席須就該議案提出待議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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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第(4)款的議案獲得通過,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就其
後進行的每項有關的點名表決(如有的話)作出相應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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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有多於一項有關立法會議程所列附屬法例的議案(本議事規則第
29(3) 條(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提述的議案除外),則在立法會主席
宣布該議案或該議案的任何修正案的點名表決結果後,議員可無
經預告而立即動議於其後就附屬法例提出的議案或該議案的任何
修正案進行點名表決時,立法會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一分鐘後
立即進行各該點名表決。屆時立法會主席須就該議案提出待議議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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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第(6)款的議案獲得通過,立法會主席須就其後進行的每項有關
的點名表決(如有的話)作出相應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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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如點名表決鐘發生故障,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命令立法
會秘書作出安排,通知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進行點名表決。點名
表決將在該命令發出後6分鐘進行。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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