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委員會為立法轄下的委員會,藉立法會於1998年7月8日通過的決議成立。

職權範圍
  1. 監察及研究有關地區、公共及鄉村事務、人權、公民教育、保障資料、新聞自由、大廈管理、青年及婦女事務、提供康樂及文化服務,以及文化藝術發展、公眾娛樂、體育及康樂事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 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 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 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委員會成員(此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至立法會會期屆滿之日為止,即2000年6月30日。)

會 議

文 件

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