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會議
參考之用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修訂《危險品條例》(第295章)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有關檢討《危險品條例》的進展。

背景

2. 我們在跟進一九九七年年底發生的山埃散落路面事件時,曾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向臨時立法會議員簡介一系列加強管制危險品的措施,當中包括全面覆檢《危險品條例》的管制條文。我們現已完成覆檢工作,並正在擬備法例,以落實改善管制危險品制度的所有建議。

《危險品條例》

3. 現行的《危險品條例》於一九五六年制定。這條例臚列了對危險品的陸上及海上的管制措施,並按約400種危險品的特性,把它們分為10大類,例如:爆炸品、易燃物品、毒害品、腐蝕品等。條例中關於危險品的分類、標籤及包裝的管制制度,是根據當時的英國制度制定。其後,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制定了一套全新的管制制度。致此,有關陸路、水路及飛機運送危險品的特定國際規則相繼制定及公佈。由於這些國際規則定期作出覆檢以配合科技發展及國際貿易的迅速增長。故此,這些規則越來越適合用作世界各地的危險品管制藍本。多年來,我們很多貿易伙伴,例如加拿大、澳洲和歐盟成員國等,均已遵從這些國際規則修訂當地的有關法例,方便發展國際貿易。

4. 雖然《危險品條例》制定後一直定期作出修訂,但致此仍沒有作出徹底修改,使本地的管制制度能與上述的國際規則銜接。因此,香港在進口、出口或轉口危險品時,便須符合香港和其他國家兩套截然不同的規定。此外,不斷轉變的本地因素,亦使香港的管制制度需耍有新的規定。

法例檢討

5. 為使《危險品條例》符合適當的國際標準,消防處、土木工程署和海事處在一九九五年開始全面覆檢有關條文。鑑於香港大部分危險品都經由海路進口及出口,上述三個部門建議日後的管制制度應盡量符合《國際海事危險品守則》的規定。《國際海事危險品守則》是由國際海事組織根據聯合國的管制制度,就管制海上運送危險品所須的安全措施擬定。此外,上述三個部門亦建議參考這套守則所列載危險品的種類,因循本地的實際情況,載入《危險品條例》內,以擴大這條例的涵蓋範圍。儘管如此,部份新增的危險物品其實在香港並不常見。

6. 上述的覆檢範圍,亦包括研究《危險品條例》中的其他條文是否切合現時情況。當中包括危險品豁免受管制的最高數量,以及刑罰等。

7. 此外,消防處處長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大埔道發生山埃散落路面事件後,聘請了顧問公司研究車輛在路上運送危險品的安全,以加強有關的管制。現時,只有運送第1、2及5類危險品,即爆炸品、壓縮氣體及易燃物質的車輛須受發牌管制,因為這些危險品易燃及容易揮發,危險性較高。這項研究確定有需要將運送危險品的發牌管制範圍擴大,以涵蓋運送其他類別危險品的車輀,推行強制性的司機訓練,使他們具備專業的知識及技能,以及規定參與運送過程的人仕必須獲得有關危險品的充足資料。

8. 有關擴大運送危險品發牌管制致涵蓋所有類別危險品的建議,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已就此進行規管措施影響評估。評估工作在一九九九年年中完成,結果指出新措施整體而言將對本港帶來利益,而且亦不會對有關行業造成過度困難。

建議

9. 我們對規管制度的修訂建議,詳載於一九九九年三月發表的諮詢文件中(附錄A)。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實際上已全部獲得接納。主要的建議包括:

  1. 為符合《國際海事危險品守則》的分類方式,並須因應本港情況稍作修改,我們需要將陸上的管制範圍擴大,由現時分為10大類約400種危險品,改成分為9大類約1600種危險品。(新舊分類對照表載於附錄A附件1)﹔

  2. 我們須要提高有關罪行的刑罰(參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訂明的各級數),以抵銷多年來的通脹,維持有關條文的阻嚇作用。另外亦擬增加重犯某些條文的最高刑罰﹔

  3. 為配合業內的運作方式,我們須要規定使用本地註冊船隻運送危險品的人士,須嚴格遵守《國際海事危險品守則》內所列載的危險品種類以及相關的管制措施。另外,雖然《國際海事危險品守則》並沒有將柴油列為危險品,但我們亦須維持對海上運送柴油的管制。至於陸上的管制,則須因應本港的情況,將《國際海事危險品守則》加以修訂才可應用﹔

  4. 消防處處長和海事處處長應獲授權發出有關的危險品安全守則,以便為業內人士提供有關條文的詳細指引和正確運作方式;

  5. 就有關貯藏和使用危險品的豁免限額,須予以修訂和更新﹔

  6. 須修訂和更新關於包裝及標籤的規定,以符合國際標準﹔

  7. 按照現時規定,只有運送建議的第1、2及3類危險品(即現行《危險品條例》所規管的第1、2及5類)的車輛,才須受發牌管制。我們需要將發牌管制範圍擴大,以涵蓋運送所有其他類別危險品的車輛,並為有關的司機推行一項強制性的訓練計劃﹔以及

  8. 需要為第1類危險品(即爆炸品)引入登記制度,使這些物品的管制和我們的主要貿易伙伴,例如英國、加拿大和澳洲等國家的管制制度和法例安排互相配合。

10. 為推行上述建議,我們需要大幅修訂《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而有關的法例草擬工作現正進行。為了加快立法程序,我們建議在一九九九年內,向立法會提交《危險品(修訂)條例草案》,其內容包括主體條例必需作出的修訂,尤其有關上文(a)至(d)項,以及日後修訂附屬法例所需的一般授權條文。關於上述所有事項和其他事項所需對附屬法例的實質修訂,會在完成主體條例所需的修訂後進行。

實施時間表

11. 為方便業內人士遵守新的規定,我們建議在通過所有修訂後,提供長達兩年的寬限期。

公眾諮詢

12. 在進行覆檢期間,我們一直向危險物品常務委員會(成員和職權範圍載於附錄B)匯報有關的進展,並徵詢該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支持我們的所有建議。

13. 消防處、土木工程署和海事處已就附錄A的內容,完成全港性的公眾諮詢,諮詢包括聆聽區議會對建議的意見,以及為業內人士舉行了兩次簡報會,討論有關建議。此外,在評估加強運送危險品規管修訂建議的影響時,我們亦已再次諮詢業內人士。整體來說,巿民和業內人士都贊成所有的修訂建議。


保安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
SBCR 1/1336/86 Pt.24


附錄B

危險品常務委員會

職權範圍

(一)經常檢討危險品規例,並就此事向政府提供意見。
(二)就本港商品的分類、貯藏、處理、包裝和標記標準,以及就危險品以商標或商號名稱運抵本港的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
(三)就交與當局檢查的危險品的分類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為此,委員會得下令把這些危險品樣本化驗分析。
(四)就包裝危險品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
(五)就其他涉及危險品的入口、出口、貯藏、製造和使用等事務, 向政府提供意見。
(六)就所有類別危險品的緊急處置方法, 包括收集、運送、埋藏、 傾倒入海、焚化等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


危險品常務委員會
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消防處 - 消防總長[防火(牌照及管制)總區] 當然主席
消防處處長或其代表 當然委員
海事處處長或其代表 當然委員
勞工處處長或其代表 當然委員
鑛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當然委員
環境保護署署長或其代表 當然委員
工業署署長或其代表 當然委員
政府化驗師或其代表 當然委員
香港工業總會代表 委任委員
石油業代表 委任委員
貨倉業代表 委任委員
航運業代表 委任委員
化學工業代表 委任委員
消防處 - 行政主任[防火(牌照及管制)總區] 當然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