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部
聲明及個人解釋

28.獲委派官員發表的聲明

(1)獲委派官員如擬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發表聲明,須在該次會議開始前,知會立法會主席。

(2)議員不得就該聲明進行辯論,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准許議員向發表聲明的官員提出簡短問題,以求澄清該聲明。

28A.個人解釋

(1)議員如擬就個人事宜作出解釋,須知會立法會主席,並預先向立法會主席提交擬作解釋的文本藉以徵求同意,確保該項解釋不會引發辯論,以及內容恰當。如立法會主席批准作出解釋,該議員不得偏離獲同意的內容。

(2)該項解釋不容辯論,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准許向作出解釋的議員提出簡短問題,以求澄清。

(3)如該項解釋是就根據JA部(特定議案的處理程序)動議的議案作出,而有關議員又未能出席擬由其作出解釋的會議,立法會主席可指示將該項解釋的文本一份送交每名議員,而該項解釋的內容須當作已予宣讀。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