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14-16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空氣污染管制(船用輕質柴油)規例》2/2014
2.《201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3/2014
3.《2014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4/2014
4.《2014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5/2014
5.《2014年化學武器(公約)條例(修訂附表4)令》6/2014
6.《2014年圖書館指定(修訂)令》7/2014
7.《2014年監獄(修訂)令》8/2014
8.《2014年更生中心(指定)(修訂)令》9/2014
9.《2014年教導所(綜合)(修訂)聲明》10/2014

其他文件

1.第66號-法律援助服務局
2012-13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67號-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
2012-2013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68號-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2012-2013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69號-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
2012-2013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5.第70號-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
2012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6.第71號-醫院管理局
2012-2013年報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7.第72號-撒瑪利亞基金
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基金報告書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8.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0/13-14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9.《201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鍾樹根議員問:


較早前,北角一幢商住大廈發生三級火警,造成20多人受傷,當中數名賓館住客危殆。據報,由於該大廈內設有多家持牌和無牌賓館,而居民與賓館住客在火警期間爭相逃生超出了走火通道的負荷能力,以致出現了混亂情況。據悉,當局在審批賓館牌照申請時不會考慮有關大廈的公契的規定和居民的意見。因此,儘管上述肇事大廈的公契訂明3樓以上不得經營賓館和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曾提出反對,當局仍向該大廈內的多間賓館發出牌照。有評論指出,是次火警揭示了現行的賓館發牌制度及相關條例存在漏洞,而且當局打擊無牌賓館不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因應上述事件,全面檢討現行的賓館發牌制度及法例,包括加入一項牌照申請的審批條件,即申請人須提交證明有關申請沒有違反大廈公契和地契條款;

    (二)會否研究在賓館發牌制度中引入機制,諮詢牌照申請所涉大廈的居民對申請的意見,並將該等意見和大廈公用設施的負荷能力納入為發牌的考慮因素;及

    (三)有否計劃檢討及改善現行打擊無牌賓館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強巡查與執法的力度,以及提高有關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2. 梁耀忠議員問:


關於每年一度的香港馬拉松賽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在2014年香港馬拉松擔當甚麼角色,以及向該項活動的主辦者提供甚麼協助(包括財政資助和各職系的支援人員數目);

    (二)過去5個財政年度,政府向香港馬拉松提供甚麼財政及人力支援,以及所涉的開支為何;及

    (三)鑒於歷年均有不少巿民因香港馬拉松額滿而未能參與,政府會否考慮主辦另一項國際馬拉松賽事,讓更多市民參與馬拉松,以及推廣全民運動;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3.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接連收到豐和邨、啟晴邨、榮昌邨、長沙灣邨及元州邨第五期的租戶的投訴。他們指稱,由於房屋署向公共租住屋邨的外判物業管理服務公司(下稱"管業公司")支付的酬金太低,以致該等管業公司千方百計向新入伙的租戶收取費用,例如不協助未支付泥頭費的新租戶辦理入伙手續及簽訂租約。該等租戶反映,他們在裝修新居時,裝修公司已把《廢物處置條例》下須支付的廢料處置費用轉嫁他們,因此,管業公司收取泥頭費實屬雙重收費,而有關水平亦偏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的每個屋邨的單位數目、已入伙的租戶數目、有關的管業公司已經或計劃收取的泥頭費的總額,以及小型、中型和大型單位分別須繳付的泥頭費水平為何;

    (二)鑒於管業公司是按他們與房屋署簽訂的管理服務合約向公屋租戶收取泥頭費,房屋署是否根據法例作出此授權;若是,根據哪條法例;若否,房屋署是否任由管業公司在未獲法例授權下向新入伙的租戶收取泥頭費;及

    (三)會否協助上述屋邨的租戶,向有關的管業公司爭取退回泥頭費;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如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單仲偕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回歸以來,中央人民政府曾於何時就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定居的人數徵求特區政府的意見,以及特區政府每次提出了哪些意見;特區政府有否主動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這方面的意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往有否特區政府具體參與審批個別內地人士來港定居申請的例子,以及特區政府有否審閱有關的申請文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現任行政長官在2012年的競選政綱中承諾:"對移居香港的外來人口積極行使甄選和審批權",但政務司司長於2013年10月24日曾公開表示不存在收回單程證(即《前往港澳通行證》)審批權的情況,當局 如何落實該承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5. 鄧家彪議員問:


現行法例容許僱主使用其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支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下稱"對沖安排")。有僱員指出,對沖安排損害僱員的利益,亦令他們失去退休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甚麼情況下,當局會取消對沖安排;決定一次過取消還是分階段取消對沖安排的考慮因素為何,以及該等因素是否包括對基金的行政費用及平均開支比率的影響;如包括,詳情為何;及

    (二)會否在取消對沖安排時,一併推出強積金全自由行安排,並訂明僱主在取消對沖安排前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亦不能再用於對沖安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莫乃光議員問:


有開設互聯網新聞網站的媒體組織(下稱"網媒")的記者向本人投訴,政府人員曾多次拒絶他們採訪政府部門舉辦的公開活動(包括記者招待會、簡報會及諮詢會);政府新聞處亦以其新聞發布系統的容量有限為由,拒絕網媒在該系統登記的要求,令他們未能收到採訪通知。他們又指出,只有主流新聞媒體機構的代表獲准申請政府總部的記者採訪證,以致網媒記者無法入內進行採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去年舉行的公開活動的數目,以及就每項活動的平均(i)採訪區可容納的人數、(ii)出席的媒體機構數目及其代表人數,以及(iii)網媒代表被拒進場的人數;政府拒絕網媒代表進場採訪該等活動的理據;媒體進場採訪該等活動的資格要求和審批準則,以及政府會否予以檢討;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新聞處的新聞發布系統最多可支援的用戶數目,以及現時已登記的用戶及媒體機構數目分別為何;媒體機構申請在該系統登記的程序及所需的時間,以及政府的相關開支為何;會否提升該系統以容納更多用戶;若會,所涉開支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採訪安排訂明,網媒代表若能證明其網上新聞網站曾採訪立法會新聞或立法會議員,便可申請臨時工作證進入大樓採訪,政府會否參考該安排,並改善網媒代表進入政府總部採訪的安排,以免妨礙新聞自由;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7. 梁美芬議員問:


早前,終審法院就一宗上訴案件頒下判決,宣布政府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所定的7年居港年期規定("居期規定")違憲。居期規定因此須回復為一年,即2004年1月1日以前的規定。該項裁決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並有不少市民表示憂慮,縮短了的居期規定會吸引大量內地人士申請來港定居並在一年後申領綜援,因而會對本港的福利開支造成沉重的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縮短了居期規定的綜援計劃會吸引多少名內地人士申請來港定居,以及會否推出措施遏止內地人士藉假結婚獲批來港定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當局曾表示,綜援計劃的開支會因居期規定縮短而有所增加,當局有否計劃推出針對性的措施,確保本港的公共財政狀況持續穩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不少市民指出,涉及福利及人口規劃等重大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均經過立法會及行政機關從香港的長遠利益、公共財政的可持續性、政策的目標及法理原則等多方面作深入考慮和研究,而且往往是進行廣泛公眾諮詢後才制訂的,但該等政策一旦被終審法院裁定違憲便告失效或須修改,而他們認為這情況並不理想,政府有否改善措施,以確保公共行政具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據悉,除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一條第五款所訂的法定補償計劃,政府一向基於道德或體恤理由,在審判不公但政府無須因此負上法律責任的若干特殊情況下發放特惠補償金,當中包括但不限於申索人因警方或其他政府機構的嚴重失職而被錯誤定罪或起訴和隨後被拘押一段時間的個案,儘管此等情況不可作為提出民事索償的理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特惠補償金申請獲批及被拒的宗數分別為何;獲批個案的詳情,包括每宗個案獲發的補償金額,以及部分申請被拒(如有的話)的原因;

    (二)哪個機構負責評核特惠補償金申請,以及有關的評核準則為何;

    (三)過去5年,政府接獲有關特惠補償金申請被拒或不滿獲發的補償金額的投訴宗數及詳情;及

    (四)有否評估律政司司長及相關政府部門在評核特惠補償金申請時會否出現利益衝突;若評估結果為會,政府會否參照英國的制度,以法定計劃取代現行處理此類申請的安排,而在該計劃下委任獨立評核員負責考慮特惠補償金申請的理據及決定擬發放的補償金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律政司司長

*9. 湯家驊議員問:


有市民認為,儘管《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2012年第25號條例)("《修訂條例》")已於去年7月19日起全面實施,但懷疑違反該條例的廣告現時仍比比皆是。例如,有連鎖快餐店推出的抽獎遊戲所提供的優惠印花,聲稱適用於"任何超值套餐",但原來不適用於3款較便宜的套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消費者委員會及香港海關("海關")至今分別接獲多少宗有關的投訴,並按投訴的種類和跟進行動的進展列出分項數字;

    (二)海關至今共分別就多少宗懷疑違反《修訂條例》的個案(i)提出檢控及(ii)接受有關商戶作出停止不良營商手法的承諾書並決定不提出檢控,並按所涉營商手法列出分類數字;

    (三)有否研究現時市面上是否充斥懷疑違反《修訂條例》的廣告宣傳;若研究結果為是,原因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i)海關提出的檢控數字偏低令阻嚇力不足及(ii)當局執法不力;有否計劃加強打擊該類廣告宣傳,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考慮進一步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以更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有,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李慧琼議員問:


較早前,北角五洲大廈發生火警,該幢商住大廈的多名居民及賓館住客因而受傷。據悉,儘管該大廈的公契訂明3樓以上不得經營賓館,但大廈內仍有多間賓館在違反公契的情況下獲發牌經營,另有多間賓館無牌經營。民政事務局局長日前表示,政府正考慮檢討規管賓館的《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並正就此進行研究,包括如何更有效地執法及打擊無牌賓館,以及有否需要收緊在商住大廈內經營的賓館的發牌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檢討《旅館業條例》的時間表及詳情為何;

    (二)會否考慮參考現時酒牌局處理酒牌新申請的模式,設立賓館發牌委員會,並規定申請人須在本地報章刊登公告,讓受影響的大廈居民有機會就有關申請向該委員會反映意見,以確保當局在審批賓館牌照申請時顧及居民的利益;

    (三)是否知悉,除五洲大廈外,目前有多少幢商住大廈的大廈公契包含限制設立賓館的條款,以及該等大廈在全港的分布情況;

    (四)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過去3年,每年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就打擊無牌賓館而進行的巡查次數,以及隨後提出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及

    (五)過去3年,每年牌照處透過主動巡查、派出喬裝顧客(俗稱"放蛇"),以及通過瀏覽代旅客訂酒店及住宿的網頁,分別偵破多少宗無牌經營賓館的個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陳偉業議員問:


據悉,近年經常有流浪狗在遭漁農自然護理署捕捉時掙扎受傷甚至死亡,亦有不少市民指出現時該署捕捉流浪狗的方法過於殘忍及落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捕獲的流浪狗的數目,以及在捕捉過程中受傷或死亡的狗隻數目分別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捕獲的流浪狗中,被人道毀滅或被人收養的狗隻數目分別為何;及

    (三)會否改善捕捉流浪狗的方法,以減少狗隻受傷或死亡的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葉建源議員問:


關於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的財政狀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未動用的款項佔核准開支預算的(i)0至5%、(ii)6%至10%、(iii)11%至15%、(iv)16%至20%,以及(v)21%或以上(四捨五入至最近的整數百分率)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的下列數字:

    (a)核准開支預算;

    (b)實際開支;

    (c)核准開支預算與實際開支的差額;

    (d)撥款未盡用的原因;及

    (e)撥款撥回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金額(如適用)分別為何(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財政年度)

    未動用的款項佔
    核准開支預算的
    百分比
    決策局/
    政府部門
    核准開支預算 實際開支 差額 撥款未盡用的原因 撥款撥回政府
    一‍般收入帳目的金額
    (如適用)
    0至5%      
    6%至10%      
    10%至15%      
    16%至20%      
    21%或以上      

    (二)決策局或政府部門會否因有未動用的撥款而遭削減下年度的撥款;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何秀蘭議員問:


去年4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在港鐵車站的公眾地方及車廂內使用閉路電視系統的情況,發表視察報告。該報告指出,港鐵公司張貼在車站和車廂用以展示"閉路電視運作中"的告示並不顯眼和資料不足、處理和銷毀錄影片段的安排亦有不足之處(例如部分錄影片段的實際保留時間長於港鐵公司訂明的時間),而且車務安全部的職員共用閉路電視系統的密碼,令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增加。關於公共運輸機構、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在公眾地方使用閉路電視系統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港鐵公司目前在(i)鐵路沿線和輕便鐵路("輕鐵")的車站公眾地方分別安裝了多少個閉路電視鏡頭(以及有關的車站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在(ii)鐵路和輕鐵的車廂內分別安裝了多少個閉路電視鏡頭(以及有關的車廂數目分別為何和涉及多少列車);港鐵公司張貼上述告示的數目及其具體字眼,以及當中詳述港鐵公司私隱政策的告示數目;

    (二)是否知悉港鐵公司裝置閉路電視系統的目的和準則;港鐵公司以何準則選定閉路電視鏡頭的擺放位置和角度,以及為何只在部分列車和車廂安裝該等鏡頭;

    (三)是否知悉港鐵公司目前保留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期限,以及其後刪除錄影片段的方式;港鐵公司哪些部門和職級的職員獲授權查看錄影片段,以及片段的解像度會否足以讓檢查人員辨別乘客的容貌;有何措施確保錄影片段絕對保密,以及不會被複製、轉移或外洩;

    (四)港鐵公司董事局的政府代表有否監察港鐵公司執行保障私隱政策的情況;

    (五)是否知悉,哪些持牌或專營公共運輸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電車、纜車、巴士、小巴及渡輪服務的公司)在轄下車站/碼頭的公眾地方、車廂、船艙以及其他乘客設施內安裝了閉路電視鏡頭;當局有何指引及措施監管該等機構安裝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處理錄影片段的方式,以及只保留該等片段一段合理時間;及

    (六)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在轄下設施的公眾地方安裝了多少個閉路電視鏡頭,並按部門/公共機構列出分項資料;哪些部門負責安裝、管有及操作該等鏡頭,以及有關錄影片段的保留期限為何;當局就安裝閉路電視系統和妥善處理錄影片段,向有關部門和公共機構發出了甚麼指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謝偉銓議員問:


據悉,自2009年開始,政府採用"新工程合約"模式制訂多項工務工程合約,藉此增加工程效率和降低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09年至今,政府每年批出多少項採用"新工程合約"(包括建造和顧問合約)的工務工程項目;各項目的下列資料:(i)涉及的政府部門、(ii)項目名稱、(iii)項目地點、(iv)負責的承建商和顧問公司名稱、(v)工程的核準預算、(vi)工程的實際開支,及(vii)工程的最新進度分別為何;

    (二)決定某工務工程項目是否採用"新工程合約"的準則和考慮因素為何,以及工程價格是否其中一項考慮因素;各項準則和考慮因素在決策過程中所佔的比重為何;

    (三)鑒於有中、小型承建商批評"新工程合約"的招標制度不利資源較少及缺乏投標專才的承建商參與競投有關項目,當局有否檢討該招標制度;若有,檢討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措施改善"新工程合約"的招標制度,令招標程序更加公平,以及讓更多中、小型承建商參與投標;若否,會否盡快進行檢討;及

    (四)有否就"新工程合約"的其他方面進行檢討,包括(i)撥款機制、(ii)目標及(iii)成效等;若有,檢討結果和提出的改善措施為何,以及有否影響政府對採用"新工程合約"的取態;若有影響,詳情為何;若沒有進行檢討,原因為何,以及日後會否進行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5. 吳亮星議員問:


2008年2月,生署一名員工因虧空公款1,371萬元而被定罪。當局事後表示,該部門已採取措施,加強付款及會計程序的內部監控。根據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當局仍在追討該筆款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追討該筆款項的最新進展,以及為何仍未把該筆款項撇帳;及

    (二)有否定期審核該部門是否已切實執行上述改善內部監控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范國威議員問:


根據政府去年對本會議員所提質詢的答覆,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過去3年每年接收或捕獲的動物中,被人道毀滅的動物超過8 000隻(約六成),而被領養僅有7%至8%。就此,政 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漁護署每年人道毀滅的動物按品種(例如唐狗、英國短毛貓及垂耳兔等)分類的數目;

    (二)過去3年,漁護署每年用於照顧所接收或捕獲的動物和推廣領養該等動物的開支(包括租用場地及廣告宣傳費用)分別為何;

    (三)漁護署現時與哪些志願動物福利團體("動物團體")合作提供領養動物服務;

    (四)現時漁護署以甚麼準則,決定選擇哪些福利團體作領養動物服務的合作伙伴、評估有關合作的成效,以及決定是否繼續與該等團體合作;

    (五)過去3年,漁護署曾舉辦多少次推廣領養動物的活動,以及每次活動的(i)日期、(ii)名稱、(iii)形式、(iv)主辦及協辦機構、(v)涉及的動物數目,以及(vi)被領養的動物數目(以下表列出);

    日期 名稱 形式 主辦及協辦機構 涉及的動物數目 被領養的動物數目
          
          

    (六)過去3年,漁護署有否與個別的寵物店合辦推廣領養動物的活動;若有,每次活動的(i)日期、(ii)名稱、(iii)形式、(iv)主辦及協辦機構、(v)涉及的動物數目,以及(vi)被領養的動物數目(以下表列出);若否,原因為何;及

    日期 名稱 形式 主辦及協辦機構 涉及的動物數目 被領養的動物數目
          
          

    (七)鑒於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的地方及資源有限,該署會否參考愛護動物協會的"暫養父母計劃",考慮推出暫養動物家庭計劃,令動物有更多時間並因此有更大機會獲市民領養;若會,計劃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毛孟靜議員問:


據報,有一些內地居民儘管有香港刑事紀錄,但仍獲發《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來港定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1997年7月1日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有香港或內地刑事紀錄的內地居民來港定居,並按他們所犯罪行(例如行賄、假結婚相關罪行、使用偽造旅行證件)列出分項數字;

    (二)1997年7月1日至今,當局每年分別對多少名有香港刑事紀錄的內地居民(包括未服刑及已服刑者)在他們持單程證進入香港時採取以下行動:(i)拒絕入境、(ii)准許有條件或無條件留港定居、(iii)移交監獄服刑並於刑滿後遞解出境,以及(iv)移交監獄服刑並准許他們於刑滿後留港定居;

    (三)除第(二)項所述的行動外,現行機制是否容許當局酌情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個案;如是,詳情為何;

    (四)鑒於政府曾表示,中港雙方設有通報機制,將在港違法的內地訪客資料按時送交內地公安機關跟進,而有關人士在2至5年內不會獲發證件(包括單程證)來港("不發證年期"),政府和內地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訂出各類罪行的不發證年期;有否與內地當局檢討該通報機制;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設立恆常制度,以便當局在內地居民持單程證進入香港時審查他們有否香港刑事紀錄,並拒絕有該等紀錄而仍受不發證年期限制的人士入境;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8. 梁家傑議員問:


根據政府的統計數字,2012年共有91 558名嬰兒在港出生,其中配偶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女性("單非婦女")在港所生的子女("單非兒童")及配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女性("雙非婦女")在港所生的子女("雙非兒童")各有4 698名及26 715名。有意見指出,儘管單非及雙非兒童合資格享用衞生署轄下母嬰健康院各項兒童健康服務,但部分兒童或許因不在香港定居而不使用有關服務。就母嬰健康院為兒童及婦女提供服務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在母嬰健康院接受服務的兒童總數,並按他們所屬的年齡組別及其父母的居民身份,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年齡組別 所有兒童 單非兒童 雙非兒童
    1歲以下   
    1歲或以上   

    (二)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該年在港出生的兒童持續使用母嬰健康院的(i)免疫接種服務,以及(ii)發展監察及飲食營養評估服務,並按其父母的居民身份,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及

    表二 服務: ___________

    年份 所有兒童 單非兒童 雙非兒童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三)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婦女使用母嬰健康院的(i)產前服務,以及(ii)產後檢查及家庭計劃指導服務,並按其配偶的居民身份,使用與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表三 服務: ___________

    年份 所有婦女 單非婦女 雙非婦女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石禮謙議員問:


據報,在剛過去的聖誕日,港島有5間豪宅在不足兩小時內被發現遭爆竊,其中4間被偷去共值逾200萬元的財物。報道又指出,以本地人為主的爆竊集團一般會從內地招募匪徒來港犯案,因為即使內地匪徒失手被捕,策劃罪案的本地人仍很容易消遙法外。此外,內地匪徒作案後隨即返回內地不再來港,亦令警方難於偵破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豪宅爆竊案的數目,以及警方偵破該類案件的數目;

    (二)有否評估豪宅爆竊案與住客假期外遊或疏於家居保安的關係;

    (三)警方有否就豪宅的防盜事宜與有關的物業管理公司保持密切聯絡,並就屋苑的保安漏洞提出改善建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不少豪宅位處較僻靜的地方,警方有否採取針對性的措施,遏止以該等住宅為目標的爆竊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警方把在港爆竊後返回內地的內地人繩之於法有否遇到困難;若有,困難為何和有否解決方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0. 陳克勤議員問:


據悉,一些新近落成的政府場所(例如屯門西北游泳池)沒有設置供外判服務承辦商("承辦商")員工使用的休息室、洗手間和更衣室,以致該等員工需在樓梯間用膳及排隊使用公共更衣室。此外,據報有不少受聘於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房屋署轄下承辦商的清潔員工,只能在垃圾桶旁休息、需要在家換上制服後才上班,亦不獲准使用政府員工洗手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根據有關的準則或指引,當局在設計政府場所時,須否預留空間並興建供承辦商員工使用的設施(例如休息室、洗手間及更衣室);若須,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現時分別有多少個轄下場所(包括垃圾收集站、公廁、公共屋邨商場、停車場、游泳池及運動場等)聘有承辦商,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個場所設有供承辦商員工使用的休息室、更衣室及飲水機;若有關場所沒有該等設施,原因為何;

    (三)現時的外判服務合約一般有否訂明承辦商須向其僱員提供合理及安全的工作環境;若有,有關條款的內容為何;若否,會否諮詢勞工處,並在日後的合約中加入相關條款;及

    (四)勞工處有否計劃就承辦商員工的工作環境進行評估,以研究他們是否在合理及安全的環境下工作;若有,計劃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1. 梁繼昌議員問:


近日,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的一名委員,在任滿後不獲行政長官再度委任,而當局並沒有公開解釋。該委員在監警會服務的年期只有4年,未達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非官守成員("成員")一般的6年任期上限。據報,該委員不再獲委任的決定涉及政治理由,並與中央政策組("中策組")全職顧問高靜芝女士("高女士")有關。此外,中策組首席顧問曾於2012年11月19日在本會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高女士協助中策組就委任適當人選出任諮詢及法定組織的公職等事宜("委任事宜"),更有系統地向有關決策局和政府部門提供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關委任事宜的程序及準則為何;當局有否就有關的遴選機制、準則及品格審查等事宜制訂指引;如有,詳情為何;

    (二)過去5年,政府每年作出的委任數目為何;除了已表示不欲續任的成員外,有多少名服務不足6年的成員未獲政府再度委任,並按諮詢及法定組織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三)鑒於民政事務局設有中央資料庫儲存有意擔任公職的市民資料,讓各決策局和部門在考慮委任事宜時,從資料庫提取資料參考,過去5年,中策組或其成員查閱該等資料的次數為何;

    (四)自現任行政長官上任以來,中策組曾就委任事宜向哪些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意見、該等意見有否獲接納,以及高女士有否參與提供意見的工作(按下表列出詳情);及

    決策局/政府部門 涉及的諮詢及法定組織公職 中策組的意見有否獲接納 高女士有否參與提供意見的工作
        

    (五)當決策局或部門在作出與中策組所提意見不一致的委任決定後,須否向中策組交代原因;如須,原因為何,以及自現任行政長官上任以來,決策局或部門作出交代的次數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張國柱議員問:


關於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的住宿照顧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全港安老院舍及殘疾人士院舍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院舍的類別及營運模式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3年,每年全港各類安老院舍及殘疾人士院舍分別提供的服務名額及暫託服務名額,以及受資助服務的輪候人數分別為何;

    (三)過去3年,每年全港各類安老院舍及殘疾人士院舍的員工數字分別為何(使用與表一至三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份及員工種類分別列出);

    表一 (年份)

    員工種類 安老院舍
    護養院 護理安老院 安老院 長者宿舍
    註冊社會工作者    
    助理員    
    護理員    
    保健員/起居照‍顧員    
    註冊護士    
    登記護士    
    物理治療師    
    職業治療師    

    表二 (年份)

    員工種‍類 殘疾人士院舍
    中途
    宿舍
    長期
    護理院
    中度
    弱智人士
    宿舍
    嚴重
    弱智人士
    宿舍
    嚴重肢體
    傷殘人士
    宿舍
    嚴重
    殘疾人‍士
    護理院
    盲人
    護理
    安‍老院
    註冊社會工‍作者       
    助理員       
    護理員       
    保健員/起居照‍顧員       
    註冊護‍士       
    登記護‍士       
    物理治‍療師       
    職業治‍療師       

    表三 (年份)

    員工種‍類 殘疾人士院舍
    設有住宿服務的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住宿特殊
    幼兒中心
    輕度弱智
    兒童之家/
    兼收弱智兒童
    的兒童之家
    輔助宿舍 參加"私營殘疾人士院舍
    買位先導計劃"的院舍
    註冊社會工‍作者     
    助理員     
    護理員     
    保健員/
    起居照顧員
         
    註冊護‍士     
    登記護‍士     
    物理治‍療師     
    職業治‍療師     

    (四)在2012-2013年度,在下列類別的安老院舍居住的院友的年齡分布,包括(i)護養院、(ii)護理安老院、(iii)安老院、(iv)長者宿舍、(v)合約安老院舍、(vi)參加"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護理安老院、(vii)參加"護養院宿位買位計劃"的護養院及(viii)私營安老院(按表四列出);

    表四


    年齡
    院友人數(佔總數的百分比)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59歲或以下        
    60至69歲        
    70至79歲        
    80歲或以上        
    總數        

    (五)在2012-2013年度,在下列類別的殘疾人士院舍居住的院友的年齡分布,包括(i)中途宿舍、(ii)長期護理院、(iii)中度弱智人士宿舍、(iv)嚴重弱智人士宿舍、(v)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宿舍、(vi)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vii)盲人護理安老院、(viii)輔助宿舍及(ix)設有住宿服務的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按表五列出);及

    表五

    年齡 院友人數(佔總數的百分比)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15至19歲         
    20至29歲         
    30至39歲         
    40至49歲         
    50至59歲         
    60至69歲         
    70至79歲         
    80歲或以上         
    總數         
         
    (六)在2012-2013年度,在(i)特殊幼兒中心及(ii)輕度弱智兒童之家/兼收弱智兒童的兒童之家居住的兒童/青年的年齡分布(按表六列出)?

    表六

    年齡 兒童/青年人數(佔總數的百分比)
    特殊幼兒中心輕度弱智兒童之家/
    兼收弱智兒童的兒童之家
    4歲或以下  
    5至9歲  
    10至14歲  
    15至19歲  
    20歲或以上  
    總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4年借款(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4年借款(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IV. 議案



1.根據《區議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年區議會條例(修訂附表1及3)令》。

(該令載於附錄I,並已於2014年1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324/13-14號文件發出)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環境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1月17日
隨立法會CB(3) 340/13-14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1月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3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第2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3年第20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2月26日的會議。

2.規管流動電話發射基站,保障市民健康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年各電訊公司在大廈天台和外牆裝置流動電話發射基站('手機基站’)的數目大幅增加,至今全港已裝置超過32 000個手機基站;不少大廈天台的手機基站都非常密集,資料顯示,一幢大廈天台裝置了10多個手機基站,其位置非常貼近民居,最嚴重的例子是手機基站距離居民睡床不足3米,令居民直接受手機基站產生的射頻輻射所影響,例如有嬰兒出現異常的不安和啼哭,成人出現耳鳴、頭痛、失眠和專注力顯著轉差等徵狀;另外,裝置在大廈天台的手機基站亦妨礙居民遇火警時逃生和損害樓宇結構;而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在批准電訊公司裝置手機基站前,沒有諮詢受影響的居民的做法,剝奪了居民的知情權和監察權;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要求通訊局盡速檢討審批裝置手機基站的程序,規定在審批有關的新申請或續期申請時,通訊局必須事先諮詢受影響的居民,並就此新程序訂立實行的時間表;

(二)盡快研究立法規管手機基站的裝置,包括規管手機基站與民居之間的距離、每幢大廈裝置手機基站的數目上限和每個手機基站之間的距離,以及制訂手機基站投訴處理機制等,並訂定立法時間表;

(三)因應本港樓宇密集及高人口密度的情況,研究訂定比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要求更嚴格的非電離輻射限值,以保障市民的健康;及

(四)要求通訊局、衞生署和屋宇署記錄和統計手機基站影響居民的個案,並向受滋擾的居民提供解決方案。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大廈天台和"之前刪除"近年各電訊公司在",並以"隨着本港流動通訊服務的滲透率增高,越來越多市民使用流動電話及數據服務,尤其是高速流動寬頻服務;為改善相關的服務質素,流動服務營辦商必須尋找適當位置,例如"代替;在"外牆"之後加上",";在"('手機基站’)"之後刪除"的數目大幅增加,至今全港已裝置超過32 000個手機基站;不少大廈天台的手機基站都非常密集,資料顯示,一幢大廈天台裝置了10多個手機基站,其位置非常貼近民居,最嚴重的例子是手機基站距離居民睡床不足3米,令居民直接受手機基站產生的射頻輻射所影響,例如有嬰兒出現異常的不安和啼哭,成人出現耳鳴、頭痛、失眠和專注力顯著轉差等徵狀;另外,裝置在大廈天台的手機基站亦妨礙居民遇火警時逃生和損害樓宇結構;而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在批准電訊公司裝置手機基站前,沒有諮詢受影響的居民的做法,剝奪了居民的知情權和監察權",並以",以加強流動網絡的覆蓋,以及應付用戶對流動數據用量和速度的要求;然而,市民關注到大廈天台的手機基站發出的信號可能會影響居民的健康,而手機基站亦可能會影響消防安全和樓宇結構"代替;在"(一)"之後刪除"要求通訊局盡速檢討審批裝置手機基站的程序,規定在審批有關的新申請或續期申請時,通訊局必須事先諮詢受影響的居民,並就此新程序訂立實行的時間表",並以"鼓勵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主動通知居民有關在大廈裝置手機基站的事宜"代替;在"(二)"之後刪除"盡快研究立法規管手機基站的裝置,包括規管手機基站與民居之間的距離、每幢大廈裝置手機基站的數目上限和每個手機基站之間的距離",並以"制訂實務守則,要求流動服務營辦商需減輕手機基站對市民及樓宇造成的影響,並確保手機基站符合相關政府部門及規管機構的規定"代替;在"機制"之後刪除"等,並訂定立法時間表";在"情況,"之後刪除"研究訂定比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要求更嚴格的非電離輻射限值",並以"規定流動服務營辦商裝置的手機基站在公眾地方的輻射水平必須符合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的《防止無線電發射設備所發出的非電離輻射對工作人員及市民構成危險的工作守則》的安全標準;(四) 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研究結果及專業意見,適時檢討本港射頻輻射的安全標準"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及在"記錄"之前刪除"要求通訊局、衞生署和屋宇署",並以"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3.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日有資深和具影響力的新聞工作者遭所屬的傳媒機構調職,再次令社會憂慮新聞自由和編輯自主受到衝擊;最近亦有民意調查顯示,有過半數受訪者認為香港新聞傳媒有自我審查的現象;更有學術機構進行的新聞傳媒公信力調查反映,香港傳媒的公信力跌至自回歸以來的新低;就此,本會表示關注,並呼籲新聞工作者緊守崗位,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的原則,繼續發揮第四權的功能。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有資深"之前刪除"近日",並以"早前曾有時事評論員因撰寫有關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報章評論而收到他以個人名義發出的律師信,而近日又"代替;在"調職,"之後刪除"再次",並以"有關事件"代替;在"的新低;"之後刪除"就此,";在"本會"之後加上"對此";及在"表示關注,"之後加上"並認為政府有責任為傳媒工作者及社會大眾締造一個新聞及言論自由的社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不要帶頭作出、容忍或姑息任何打壓新聞自由的行為,"。

(ii)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日"之前加上"鑒於";在"受到衝擊"之後加上",而近年個別傳媒機構的報道手法亦備受質疑,包括罔顧事實和漠視法律,導致新聞傳媒公信力受到損害";在"顯示,"之後加上"三成受訪者認為香港新聞傳媒報道負責任,但";在"受訪者"之後加上"指香港新聞傳媒有誤用或濫用新聞自由,以及";在"緊守崗位,"之後加上"尊重法律,客觀準確地報道新聞,";在"原則,"之後加上"從而挽回傳媒的公信力,確保香港新聞傳媒";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達到為市民提供準確資訊、揭露社會問題,以及監察政府等目的"。

(ii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日"之前加上"新聞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可是";及在"並呼籲"之後加上":(一) 特區政府致力維護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公平對待各傳媒機構,以及保障新聞工作者的採訪安全;(二) 傳媒機構投資者重視新聞自由,確保為新聞工作者提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的工作環境,以及尊重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判斷及尊嚴;(三) 大財團及商業機構應以一般商業原則刊登廣告,不應滲雜政治考慮,影響傳媒機構編輯自主的立場;及(四)"。

(iv)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及促請當局立法確保香港電台免於政治及財務壓力,有效履行公共廣播服務機構的職責"。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