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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 (" 行政管理委员会 ") 是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

委员会条例》( 第 443 章 ) 成立的法定团体。行政管理委员会以立法会主席

为首,其委员包括另外 12 名议员 ( 该条例订明,行政管理委员会可由包

括主席在内不超过 13 名委员组成 )。行政管理委员会透过立法会秘书处

为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以履行独立于政府的管理及财务职能。

行政管理委员会已委任 5 个委员会,负责执行指明的获转委职能。该等

委员会分别为:人事委员会、议员工作开支委员会、设施及服务委员会、

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委员会,以及立法会广场使用事宜上诉委员会。

[

提交立法会省览的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 2015-2016 年度事务报告 ]

立法会秘书处

立法会秘书处由秘书长掌管,共设有 10 个部门。秘书处的职员由行政管

理委员会直接聘任。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秘书处的编制共有 660 个

职位。秘书处的编制图载于

附录 4

为立法会提供的 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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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年报

201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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