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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履行审议法案及附属法例、审核及批准公共

开支和监察政府工作等职能。

立法会辖下有 3 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可凭借《立法会 ( 权力及特权 )

条例》( 第 382 章 ) 第 9(1) 条命令任何人士作证,而所有其他委员会在立法会

授权下,亦可根据该条例第 9(2) 条享有此项权力。

立法会亦设有属常设性质并在《议事规则》订明具特定职能的其他委员会,

即议事规则委员会、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内务委员会

及各事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检讨立法会的《议事规则》及委员会制度,并因应需

要向立法会作出修正或改变的建议。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负责决定应否将某份立法机关 ( 或其

委员会 ) 的文件或纪录,在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所指明的封存期

届满之前提早公开。

内务委员会负责考虑任何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事宜,并监察研究法案及

附属法例的进度。需要较深入研究的法案及附属法例分别由法案委员会

及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此等委员会会向内务委员会汇报其商议结果。

负责监察和研究政策事宜的委员会称为事务委员会。现时,立法会辖下

共有 18 个事务委员会,其成立及职权范围均由内务委员会建议,并呈交

立法会批准。

除以上所述外,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 49B(1A) 条动议谴责议案后,

可根据《议事规则》第 49B(2A) 条 ( 取消议员的资格 ) 成立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在完成其工作后,须向立法会汇报,并在提交报告后随即

解散。立法会可委任专责委员会,深入研究个别事宜或法案。此外,如有

议员要求将提交立法会的呈请书交付专责委员会处理,而其要求获不少于

20 名议员支持,该呈请书将会根据《议事规则》第 20(6) 条交付专责委员会

处理。专责委员会完成研究交其处理的事宜或法案后,须立即向立法会

作出报告,并随即解散。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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