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訪

Location map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plex
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地址
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
立法會綜合大樓 地下
立法會圖書館
電子郵件
熱線
(852) 3919 3179
詳情請按以上立法會綜合大樓位置圖。

立法會圖書館服務使用守則
向下箭頭
立法會圖書館(下稱"圖書館")是一所參考圖書館,供使用者閱覽立法會所有公開會議的紀錄、文件及報告。立法會議員及職員為圖書館的主要服務對象。為方便憲制及議會課題的研究工作,本地大學的教職員、研究人員及研究生可申請圖書館/檔案館使用證,進入圖書館書架區及職員閱讀區,閱覽館藏資料。公眾人士可使用公眾閱覽區及視聽室1閱覽館藏資料。所有使用者均須遵守下列守則︰
  1. 任何人士須出示通行證、由圖書館發出的圖書館/檔案館使用證及/或向大堂接待處取得的訪客臨時許可證,方可進入圖書館。
  2. 公眾閱讀區及視聽室1開放予所有使用者。
  3. 雨傘、雨衣及任何並非在閱覽館藏資料時合理需要使用的物品,應存放在大堂的貯物櫃或圖書館職員指定的地方。
  4. 使用者應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手提電話、傳呼機及其他響鬧裝置應設定為靜音模式,並且不應撥打電話。
  5. 使用者在公眾閱讀區或視聽室1可同時取閱最多6項圖書館資料。
  6. 圖書館內不得進行任何遊戲。
  7. 圖書館內不得飲食。
  8. 在圖書館內攝錄、錄音或拍照應事先取得館方批准。
  9. 個人財物應小心保管,無人看管的個人財物如有遺失,圖書館概不負責。
  10. 如需影印、複印或複製圖書館資料,必須遵守《版權條例》(第528章)。使用者須承擔因違反《版權條例》而招致的法律後果。
  11. 圖書館內的影音及資訊科技設備,應用作閱覽館內影音資料。
  12. 如需使用公眾閱讀區及視聽室1內的電腦,請先預約。
  13. 使用電腦的人士應遵守"立法會圖書館電腦使用守則"所訂明的各項條款。
  14. 使用者應小心使用圖書館設施,不得損毀或破壞館內的資料及其結構、固定裝置、傢具或設備的任何部分。
  15. 圖書館資料如遭損毀,應即時告知圖書館職員。使用者如對圖書館資料造成損毀,須支付費用。在正常情況下,使用者須就每項受損或遺失的資料繳付100元行政費,以及相當於重新添置有關資料所需的款項(如資料可獲補購)或500元(如資料未能補購)。
  16. 如遺失的資料完好無損地歸還館方,而館方尚未就有關資料進行補購,方會考慮退還費用,惟行政費概不退還。
  17. 違反上述守則的使用者會被警告。
  18. 使用者如不理會館方警告,並拒絕服從職員為妥善管理圖書館而向其發出的指示,須離開圖書館。
  19. 有需要時,上述守則會予以檢討並作出更改。
立法會秘書處
2011年9月
立法會圖書館內電腦使用條款
向下箭頭
  1. 嚴禁使用者瀏覽載有淫褻、不雅或暴力內容的網頁,或參與網上遊戲或賭博。
  2. 使用者從互聯網或唯讀光碟下載或列印內容時,應充分留意《版權條例》(第528章)第23、37及38條下有關可能侵犯版權的條文。立法會圖書館(下稱"圖書館")可提供《版權條例》的副本予使用者參閱。
  3. 不得使用圖書館內電腦非法下載音樂、電影等作品,或作出侵犯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其他行為。
  4. 一旦發現使用者有非法下載或侵犯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行為,圖書館會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把個案轉介,交由有關當局對使用者作進一步行動。
  5. 倘使用者非法下載、侵犯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行為導致立法會蒙受損失或損毁,使用者須承擔一切有關責任。
  6. 嚴禁使用者利用圖書館電腦發放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無論作商業或非商業用途),或內容含有淫褻、不雅、暴力、令人反感、 誹謗、要脅及歧視成份的訊息。
  7. 為保障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使用者應在登出其所有互聯網帳戶及登出電腦網絡後始離開。
  8. 圖書館會讓已預約的使用者優先使用電腦。已預約的使用者應於預約使用時間開始後10分鐘內報到,否則其預約會被取消。
  9. 視乎圖書館內電腦的預約情況,其他人士可即場登記使用電腦,先到先得。
  10. 不得使用圖書館所提供的軟件作違反有關特許協議下條款及條件的用途。嚴禁使用者以任何形式從電腦非法複製軟件或檔案。
  11. 不得毁壞資訊科技設施,亦不得更改電腦的配置。
  12. 就使用電腦所引致的任何損毀,圖書館概不負責。
  13. 資訊科技設施如有任何異常情況,使用者應即時告知圖書館職員。
  14. 圖書館可要求不遵守《立法會圖書館內電腦使用條款》的使用者離開圖書館。
立法會秘書處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