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

日 期:2003年5月26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 程

I.通過會議紀要
(下午4時30分至4時35分)

立法會CB(2)2064/02-03號文件(於2003年5月13日隨立法會CB(2)2065/02-03號文件發出)

-2003年3月31日會議的紀要

II.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下午4時35分至4時40分)

立法會CB(2)1955/02-03(01)號文件(於2003年5月5日發出)(只備英文本)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政府當局"檢討區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的財務上限"的文件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995/02-03(01)號文件(於2003年5月7日發出)

-政府當局對香港律師會就"向錯誤監禁受害人給予賠償"提交的意見書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2124/02-03(01)號文件(於2003年5月19日發出)

-司法機構政務長於2003年5月16日就"檢討區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的財務上限"致大律師公會的覆函

立法會CB(2)2144/02-03號文件(於2003年5月21日發出)

-"就法官的行為而提出的投訴"小冊子

III.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下午4時40分至4時45分)

立法會CB(2)2181/02-03(01)號文件

-待議事項一覽表

立法會CB(2)2181/02-03(02)號文件

-跟進行動一覽表

立法會CB(2)2137/02-03(01)號文件(於2003年5月20日發出)

-司法機構政務處就有關婚姻訴訟附屬濟助程序改革試驗計劃的諮詢結果擬備的文件

立法會CB(2)2140/02-03(01)號文件(於2003年5月21日發出)

-司法機構政務處擬備的文件,載述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對司法機構建議調高區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限至100萬元的意見及司法機構的回應

立法會CB(2)2182/02-03(01)號文件(於2003年5月23日發出)

-政府當局於2003年5月20日就法庭命令退還按金給物業買方的權力發出的函件

立法會CB(2)2183/02-03(01)號文件(於2003年5月23日發出)

-政府當局擬備的文件,內容有關設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進展

IV.有關"選定海外地區少年法庭的運作"的研究報告
(下午4時45分至5時15分)

RP07/02-03號文件(英文本於2003年5月21日隨立法會CB(2)2145/02-03號文件發出)

-有關"選定海外地區少年法庭的運作"的研究報告

V.法官及司法人員薪酬釐定制度顧問研究報告書
(下午5時15分至5時55分)

司法機構的新聞稿及顧問研究報告書於2003年4月25日隨立法會 CB(2)1871/02-03號文件發出

立法會CB(2)2181/02-03(03)號文件

-行政署長2003年5月20日發出的函件

立法會CB(2)2181/02-03(04)號文件

-香港大律師公會發出的函件

立法會CB(2)2231/02-03(01)號文件

-香港律師會就"司法人員的薪酬"擬備的文件

VI.檢討刑事法律援助費用、檢控費用及當值律師費用
(下午5時55分至6時25分)

立法會CB(2)2181/02-03(05)號文件

-行政署長就"刑事法律援助費用、檢控費用及當值律師費用每兩年進行一次的檢討"擬備的文件

VII.其他事項
(下午6時25分至6時30分)

法官的任免程序

主席作出口頭匯報

立法會CB(2)2059/02-03號文件(隨立法會CB(2)2080/02-03號文件發出,供內務委員會2003年5月16日會議之用)

-事務委員會就"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七)條同意法官任命的程序"向內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2
20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