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1

立法會

議程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A. 提交呈請書



1. 譚耀宗議員及葉國謙議員提交呈請書(附錄Ia)

2. 單仲偕議員及郭家麒議員提交呈請書(附錄Ib)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4年簡易處理申訴(律師)(修訂)規則》116/2014
2.《2014年吸煙(公眾衞生)(指定禁止吸煙區)(修訂)公告》117/2014
3.《2014年預防及控制疾病(修訂)(第2號)規例》118/2014

其他文件

1.第1號-競爭事務委員會
2013/2014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2.第2號-市區重建局
2013-2014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3.第3號-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2013-14週年報告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4號-二○一四至一五年度第一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5.第5號-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2013/14周年報告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IIA.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1. 馮檢基議員問:


上月28日,警方向處於添美道和干諾道中/夏愨道等地方的示威者施放87枚催淚彈。警方事後強調施放催淚彈符合國際標準,而當日有示威者猛烈衝擊警方防線,在勸喻及警告無效和別無選擇下,警方才施放催淚彈。然而,根據目擊者的報告和電視新聞片段,警方多次在未有發出警告和遭遇任何衝擊的情況下在多處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例如,警方在首輪施放催淚彈時,向站立在添美道政府總部外鐵馬後的學生施放催淚彈,但據知該等學生由始至終沒有作任何衝擊警方防線的行為,而警方事前亦沒有向他們展示任何將會施放催淚彈的警告橫額。鑒於公眾非常關注警方施放催淚彈是否合乎有關準則,以及憂慮警方在短期內再施放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現時施放催淚彈的準則為何(包括在甚麼情況下可施放、是否必須事先向示威者作出警告,以及可否在沒有任何受到衝擊和暴力對待的情況下施放);警方在甚麼情況下可使用更大威力的武器(例如橡膠子彈等);鑒於警方曾表示胡椒噴霧及催淚彈的武力層次相若,警務人員在獲准使用胡椒噴霧的情況,是否亦獲准施放催淚彈;

    (二)鑒於示威活動現時仍然持續,警方在維持公共秩序時,會否以避免衝突和危險情況發生為最大考慮,還是有其他考慮,例如只會為執行政府高層的清場指令而施放催淚彈,甚至動用威力更大的武器,來對付和平示威者;及

    (三)鑒於有人指稱警務人員於上月28日在未經發出任何警告和在沒有遭到衝擊的情況下,向在添美道進行和平集結的學生投擲催淚彈,當局會否即時就有否誤用或濫用催淚彈的情況進行徹底調查,以免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若會進行調查,會否在調查完成前暫時停止施放催淚彈;若不會暫時停止,原因為何;當局會否立即追究有關官員需否為作出清場和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的決定負上政治責任,以免其再作出類似的決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 何秀蘭議員問:


據報,警方在上月28日多次施放催淚彈及胡椒噴霧鎮壓和平集會人士,引起滔天民憤,而警隊向和平集會人士使用暴力成為國際傳媒焦點。鑒於該集會現時仍然有大量市民參與,危機仍未過去,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現時使用催淚彈、橡膠子彈、實彈等具殺傷力武器,以驅散和平集會人士的決策機制為何,包括在該機制下,行政長官、警務處處長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官員分別有何角色,以及動用有關武器的決定須由哪個職級的官員作出;自上月28日以來,有否立即檢討該機制;若否,當局有何即時的措施,避免警方向和平集會人士無理使用具殺傷力武器引致流血悲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黃碧雲議員問:


據報,本月3日及4日,有參與佔領中環運動並在旺角聚集的市民和採訪該等活動的新聞工作者,遭人毆打受傷,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亦有女集會人士疑被非禮及性騷擾。有傳媒報道指在場警員放走施襲者。此外,英國廣播公司記者表示從警方獲得消息,襲擊事件明顯牽涉黑社會成員。鑒於有關集會仍然持續,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方有否立即檢討,是否因為收集黑社會成員活動情報的工作不力,或調配警力遲緩,以致未能防止多名黑社會成員向集會人士施襲的事件發生,以便根據檢討結果採取措施,防止類似的事件再發生;若有檢討,結果為何;

    (二)鑒於有報道指警方沒有即時拘捕和扣留涉嫌蓄意挑釁、推撞、拳打腳踼及非禮集會人士的人士,警方會否立即加強執法,以遏止該類違法行為再發生;及

    (三)有否採取針對性的即時措施及跟進警方處理事件的決策程序,以防止集會人士再次被襲擊,保障集會人士及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郭家麒議員問:


上月28日,警方在施放催淚彈驅散金鐘一帶的集會人士前,曾多次向他們展示一面印有"警告.催淚煙",而另一面印有"速離.否則開槍"字眼的警告橫額。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於9月30日的記者會上解釋,該橫額可能因現場環境混亂而掉轉展示,警方無意向人群開槍。然而,有多張相片顯示,警方向集會人士展示多幅該款橫額,而橫額的兩面均有面向集會人士。鑒於有關的集會現時仍然持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警方有否立即檢討向示威者展示各類警告橫額的機制,包括決定展示何種橫額的人員的職級、作出決定的程序,以及未來處理上述的集會時應否停止使用各類兩面印有不同字眼的警告橫額,以免再度因傳遞錯誤信息而引起公眾恐慌;若有檢討,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立即進行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5. 譚耀宗議員問:


據悉,佔領中環運動所引發的集會至今已持續10多天,造成港島及九龍多條主要幹道被集會人士堵塞,以致約有200多條公共巴士路線、20多條專線小巴路線以及電車的服務受到影響。由於受影響地區內的替代道路可承受的交通流量有限,該等地區普遍出現大範圍的交通擠塞情況,車龍總計曾經長達20多公里,嚴重影響市民生活及商業營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鐵路現已成為大部分市民的唯一交通工具,當局有否即時制訂應變計劃,以應付任何鐵路線(特別是港島線、荃灣線及觀塘線)的列車服務因發生事故而暫停的情況,以免港島及九龍的交通陷於癱瘓;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立即制訂應變計劃;

    (二)鑒於有不少從事運輸、零售、餐飲及旅遊業的小企業東主向本人反映,道路堵塞嚴重打擊他們的生意,而他們的僱員亦頓失生計,當局有否即時評估該等行業所蒙受的損失,並根據評估結果為該等行業推出具針對性的緊急紓困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立即進行評估;及

    (三)有否制訂應急方案,以確保一旦發生大型的車禍、火災或工業意外等事故時,提供各類緊急服務的車輛(包括警車、消防車及救護車)及其人員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立即制訂應急方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II. 質詢



1. 張超雄議員問: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分別訂明,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就"立法會全體議員"一詞的解釋,前政務司司長在2010年4月14日的立法會會議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發表聲明時表示,經律政司仔細研究,以及經過不同角度的詳細考慮後,政府認為應該以立法會的全部認可議員,即《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全體60名立法會議員人數,而非當時實際在任的議員人數,作為"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計算基數(下稱"2010年的解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屆政府對"立法會全體議員"一詞的解釋,是否與2010年的解釋一致;若否,現屆政府的解釋為何,以及該解釋在何種情況下適用;

    (二)有否研究,在立法會就修改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進行表決期間,議員因非自願的原因(例如正被執法機構扣留)而缺席,會否影響"立法會全體議員"一詞實際所指的議員數目,以致可能影響有關議案的表決結果;若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三)當局會如何處理政府和立法會主席對"立法會全體議員"一詞有不同理解的情況,政府會否以立法會主席的理解為準;若會,原因為何;若否,理據為何,以及政府會否採取措施,例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立法會全體議員"一詞進行解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莫乃光議員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4月6日,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所作解釋(下稱"2004年解釋"),是否需要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應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然後由人大常委會確定;至於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則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然而,人大常委會於本年8月31日,在審議行政長官提交的有關報告後作出決定,當中包括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按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而規定、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二至三名候選人,以及每名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下稱"關於提名委員會的決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2004年解釋只提及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人大常委會確定,而無提及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如何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有否研究人大常委會所作關於提名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如研究結果為有,所依據的《基本法》條文為何;

    (二)鑒於2004年解釋訂明,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有否研究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提名委員會的決定,有否違反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則,以及有否抵觸《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和2004年解釋;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人大常委會所作關於提名委員會的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及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有研究,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較早前有一名19歲青年,疑不滿有線寬頻通訊有限公司(下稱"有線")在其家人終止與該公司的電訊服務合約(下稱"合約")後仍繼續追收費用,持刀闖入有線電視大樓求見管理層。事件中有一名保安員及兩名有線員工受傷。其後,傳媒相繼報道多宗涉及終止該公司服務合約的爭議個案。有社論更抨擊該公司及其他電訊服務營辦商(下稱"營辦商")"仗勢欺凌顧客"、"如同街頭惡霸",以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下稱"通訊辦")"包庇網絡商,更加是最大的共犯"。本人亦屢次接獲市民有關與有線終止合約的投訴及求助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眾多市民投訴及傳媒相繼抨擊有關營辦商終止合約安排的原因;如有,研究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通訊辦有否檢討現行政策及《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能否有效防止營辦商故意用繁複及費時程序,使顧客難以終止合約,藉此強佔市場份額;如有檢討,詳情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如沒有檢討,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財力雄厚的營辦商可聘用法律專才擬備對其有利的電訊服務合約,加上當市民就終止合約事宜與營辦商發生爭議時,往往因無法負擔高昂的訴訟費用而只能放棄循法律途徑解決,當局有何措施保障市民(特別是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士)的合理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鍾樹根議員問:


據報,早前多份本港報章接獲電郵,指稱某位本地傳媒集團主席向多名前任和現任立法會議員、知名政界人士及前政府官員作出大額政治性捐款。報道又指出,該人與某國家的政府高層和軍方要人有密切關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現時政治委任官員或公務員在職時,皆受《防止賄賂條例》或相關的政府內部守則規管,嚴禁收受任何利益,現時有否法例或守則規管該等人員在退休後,直接或間接收受來自本港或外國的利益;若有,詳情為何;

    (二)現時有否法例禁止任何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透過本地企業或人士等中介人,向本港政治組織或政界人士提供金錢利益、非金錢利益或延後利益,以圖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若否,政府有否計劃立法規管;若有計劃,時間表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稱有外國勢力企圖透過捐款招攬本地政界人士或立法會議員,成為其在港利益代言人或左右本港政制發展的討論,政府會否主動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或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在外交方面提供協助,以防止外國勢力間接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5. 涂謹申議員問:


2008年,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現稱"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因進行槓桿式外匯合約投資而蒙受巨額虧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及其他有關機構就中信當時向公眾披露其財務狀況及相關事宜(下稱"中信事件")展開各項調查,至今已有6年。證監會剛於上月11日公布,已分別於原訟法庭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下稱"審裁處"),對中信及其5名前執行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和研訊程序。證監會指中信及該等董事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披露關於該公司財務狀況的虛假或具誤導性信息。證監會正尋求原訟法庭頒發令狀,以使在中信公布該等信息至披露真實財務狀況的一段期間(下稱"指明期間"),購入中信股份的4 500名投資者得以回復至原狀或得到賠償。證監會亦正尋求審裁處對中信及該等董事施加制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除了上述的投資者外,當局有否計劃協助其他因中信事件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包括在指明期間前已持有中信股份的投資者,以及在指明期間內購入或之前已持有中信相關認股證或期權的投資者)尋求賠償;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證監會、警方及財務匯報局等機構進行的各項調查的範圍分別為何;證監會曾於何時把調查結果呈交律政司及財政司司長,以及何時獲後者同意提起研訊;各機構進行的調查的最新進展,以及預計何時會決定是否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或作出懲處;及

    (三)鑒於當局曾在2010年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證監會一般只會在律政司決定不提出刑事檢控後,才考慮在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而《證券及期貨條例》亦訂明如已對某人提起研訊程序則不得就同一行為對該人提出刑事檢控,當局有否評估,證監會今次在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有否減損律政司就中信事件提出刑事檢控的權力;如評估結果為有減損,程度為何;如評估結果為沒有,理據為何,以及當局如何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和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陳家洛議員問:


本年8月14日,一棵大樹從羅便臣道一個私人屋苑內的斜坡塌下行人路,壓死一名途經的孕婦。事後有不少樹木專家敦促政府從速訂立樹木法和改善樹木管理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除了發信和舉辦講座,提醒私人屋苑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妥善護養屋苑內樹木,以及向他們發放有關資訊外,當局現時有沒有具體措施,協助他們進行樹木護養的工作;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當局會不會考慮立即制訂有關措施;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有沒有因應上述塌樹事件改善樹木管理的工作;若有,最新的進展和詳情是甚麼;若沒有,當局會不會考慮採取跟進行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鑒於前發展局局長曾在2011年6月表示,會認真考慮開始研究訂立樹木法,該項工作的最新進展,以及立法工作的計劃和時間表是甚麼;若沒有計劃和時間表,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7. 劉皇發議員問:


據報,香港大學("港大")與深圳市政府合作營運的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深圳醫院")自成立以來,港大已為該院作出巨額墊支,而且在短期內難望收回該筆款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有否規定獲其資助的專上院校("資助院校")在外地自資開設合營或獨營的機構時須知會教資會,以確保該等院校沒有使用公帑補貼自資項目;

    (二)鑒於港大曾表示,它在深圳醫院的運作上一直遵守教資會《程序便覽》中不得補貼非教資會資助活動的政策,是否知悉教資會有否進行核實工作,以釋除公眾疑慮;及

    (三)鑒於在為專上教育界別推行的配對補助金計劃下,政府會向資助院校批撥配對補助金,當局會否調查港大有否利用政府向其批撥的配對補助金應付有關深圳醫院的任何開支(包括開辦及墊支的費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8. 葛珮帆議員問:


乳癌是本港女性中最常見的癌症,並在本港女性致命癌症中排行第三。衞生署癌症預防及普查專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於2014年4月出版的《乳癌預防及篩檢》指出,有證據顯示接受乳 癌篩檢對患乳癌風險較高的婦女有幫助,工作小組因此建議該等婦女"應諮詢醫生的意見,以了解清楚應否接受乳癌篩檢"。另外,香港乳癌基金會("基金會")於2013年出版的《香港乳癌資料庫第5號報告》顯示,在9 800多名報告涵蓋的乳癌患者中,只有14.5%患者有家族成員曾患乳癌。基金會亦曾指出,現時在內地、台灣及多個西方國家推行的婦女乳癌篩檢有助減低乳癌患者的死亡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現時本港屬患乳癌風險較高羣組的婦女人口;

    (二)會否因應工作小組的建議,為患乳癌風險較高的婦女提供所需的醫療諮詢及乳癌篩檢服務;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現時本港有哪些公營醫療機構可以為該等婦女進行乳癌篩檢;

    (三)鑒於基金會的報告顯示,大部分乳癌患者沒有家族成員曾患乳癌,政府有何措施協助該類婦女及早發現患上乳癌和獲得治療;

    (四)鑒於有婦女反映,在公立醫院接受乳房X光造影及超聲波乳房檢查的輪候時間過長,以致可能延誤診治,政府有否措施縮短輪候時間;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政府會否考慮效法內地、台灣及其他國家,推行婦女乳癌篩檢計劃,並以公私營合作的模式或與社區的非牟利婦女健康中心合作,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乳癌篩檢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全球各地當局日益關注在化妝產品研發過程中進行動物實驗的做法。歐盟已頒布化妝產品零動物實驗禁令,由去年3月起,禁止在境內販售經動物實驗的新生產化妝產品及其成分,而日本、印度、巴西等國家亦已開始推行有關的禁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多少個本地註冊的化妝產品製造商;是否知悉當中有多少個製造商在研發化妝產品的過程中有進行動物實驗;當局會否考慮立法禁止該等動物實驗,以禁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鼓勵化妝產品製造商及入口商簽署"零殘酷化妝品"約章,承諾不售賣在研發過程有進行動物實驗的化妝產品;

    (三)會否考慮推行標籤制度,規定在本港出售的化妝產品須列明其在研發過程有否進行動物實驗,以協助消費者選擇不涉及動物實驗的化妝產品;

    (四)會否考慮立法禁止在研發過程中有進行動物實驗的化妝產品進口;若會,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計劃向公眾宣傳"零殘酷化妝產品"的信息,例如在化妝產品研發過程中進行動物實驗並非必要的信息,並鼓勵市民購買不涉及動物實驗的化妝產品;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吳亮星議員問:


香港金融發展局於上月就《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安排》")發表的政策發展建議報告("報告")指出,金融業各個領域在目前的《安排》框架下,仍然有很多可探索的發展空間,並提出9項具體的政策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與內地當局現時有否溝通機制,定期檢討《安排》在金融業方面的落實情況及進展;如有,詳情及最新的檢討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就報告所提9項建議進行可行性評估;如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落實有關建議的計劃為何;如否,會否盡快進行評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1. 郭榮鏗議員問: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74及78條,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任何兒童沒有在小學或中學就學而無合理辯解,可在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後,向有關兒童的家長發出入學令,規定安排該兒童定時就學於該命令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任何家長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入學令,即屬犯罪。該條例沒有訂明家長如何可合法地在家為子女提供教育及有關的申請程序,但據悉台灣和新加坡等已發展地區已訂立規範兒童在家受教育的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教育局批准了多少名適齡入學兒童在家受教育,以及有關的審批程序詳情為何;有否計劃把有關的統計資料和審批程序上載到教育局網站,並推廣在家受教育的學習模式;及

    (二)鑒於有教育界人士指出,現時本港的教育制度僵化、以考試成績作為教學目標,加上老師工作量過大,往往造成學生囫圇吞棗的情況,以及個別學生的需要無法得到照顧,教育局會否考慮建立兒童在家受教育的制度,並成立專責小組制訂有關的政策,以提供多一個學習模式供學生選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2. 胡志偉議員問: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2012年4月批准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撥款1.5億元,以推行一次過資助車主為其汽油和石油氣的士和小巴更換催化器和含氧感知器的計劃("更換計劃")。更換計劃已於去年年底展開。本人近日接獲運輸業人士的投訴,指出有關催化器的品質有問題:催化器的性能較與過往的為差,以致部分車輛在安裝催化器後不久便頻頻出現發動機熄火的情況。該等人士亦不滿環保署拒絕公開有關催化器性能的測試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更換計劃推出至今,環保署接獲關於催化器的投訴宗數,以及就該等投訴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

    (二)有關催化器的招標條款為何;環保署在甄選供應商時,投標價和其他考慮因素所佔比重分別為何,以及有沒有要求供應商就催化器的使用年期和品質提供保證;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三)鑒於環保署曾表示催化器損毀與車輛未有妥善保養及維修有關,環保署有沒有向車輛出現催化器問題的司機了解,他們在使用新安裝催化器後,有沒有更改車輛的保養及維修程序;如有了解,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四)環保署有沒有就中標催化器的品質進行追蹤研究,以檢驗其長期效能;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3. 潘兆平議員問:


關於本港的職業安全及工業意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本年1月至今,工業意外引致的傷亡人數為何,並按行業列出分項數字;

    (二)2012年至今,當局每年引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包括它們的附屬規例)對僱主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以及被定罪僱主被判處的平均和最高的罰款/監禁年期為何;及

    (三)2012年至今,當局引用《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分別對沒有按規定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於呈報時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僱主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以及被定罪僱主被判處的平均和最高的罰款/監禁年期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梁繼昌議員問:


近日有報道指出,有不少航班因內地當局實施航空交通流量管制("空管")而延遲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亦有報章評論指出,解放軍空軍規定,從香港起飛的航機必須在15 700英呎以上的高度進入內地空域(此高度限制俗稱"空牆")。空牆令航班飛行時間延長,亦使香港國際機場現有的雙跑道系統未能達致最大的營運效益,因此影響航班升降量。此外,有關注團體近日指出,當局在1992年《新機場規劃總綱》中建議的向北航道至今仍未開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0至今,機場管理局或民航處收到內地當局實施空管的通知次數(並按實施空管的內地空域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抵港及離港航機因空管而延遲升降的總時數;

    (二)2010至今,每年因內地當局實施空管而延遲在本港升降的航班數目,以及該數目按航班目的地劃分的分項數字及其佔全年航班升降量的百分比(以下表列出);

    年份航班數目航班目的地佔全年航班升降量的百分比
      內地中東歐洲美洲東南亞東北亞非洲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至9月止)
             

    (三)過去3年,有否就"空牆"對航班升降量的影響進行研究;如有,詳請為何;如否,當局能否承諾進行研究並公布研究結果;及

    (四)向北航道至今仍未開通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馮檢基議員問:


去年10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原則上批准兩間機構提出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據報,其中一間機構於本年8月表示,仍就牌照的條件及細則與通訊事務管理局進行商討,但進度未如理想,並批評"規管框架要求新經營者面對遠較目前持牌者更嚴苛的規管,完全無視現有經營者所擁有無法比擬的領先優勢",因而難以達到開放免費電視市場的目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向上述兩間機構發出正式牌照和制訂有關業務守則的最新進展為何;

    (二)鑒於現時某免費電視台佔市場的主導地位,當局在訂立規管框架時,會否考慮採取措施或安排,在初期為新營辦商提供較寬鬆的環境;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考慮這樣會否令新營辦商無法在短期內與該電視台作公平競爭;及

    (三)當局預期根據現時情況,兩間獲原則上批准申請的機構最早可於何時啟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問:


數碼地面電視廣播服務已於2007年年底推出。當局曾表示,擬於2015年年底終止模擬電視廣播服務,但會視乎進一步的市場和技術研究結果而定。當局正在審批兩家免費電視台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續期的申請,而有關結果或會影響頻譜日後的分配。此外,去年底,有免費電視台因違反平均共用多頻網傳輸容量的規定而被罰款。關於善用和公平分配珍貴的頻譜資源,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否考慮押後終止模擬電視廣播服務的日期;如有考慮,會否調整有關的考慮因素;若會,詳情為何;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以盡早落實終止模擬電視廣播的目標;

    (二)現時模擬電視廣播服務使用中及閒置的頻譜的傳輸容量分別為何;終止模擬電視服務後騰出的頻譜的傳輸容量為何;有否估計騰出的頻譜首3年的使用率;

    (三)如何確保終止模擬電視服務後騰出的頻譜得以有效運用,並為免費電視市場引入更多競爭;會否考慮以拍賣方式分配頻譜使用權;若會,詳情為何;會否考慮修訂《廣播條例》(第562章)和《電訊條例》(第106章),以改善有關的拍賣機制;及

    (四)現時各個電視台的頻譜分配比例和使用情況為何,以及是否知悉有否電視台沒有完全使用獲分配的頻譜傳輸容量;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有否機制收回被電視台閒置的頻譜傳輸容量;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涂謹申議員問:


根據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谷歌每半年發表的《資訊公開報告》,政府向該公司提出披露其用戶資料的要求,由2010年上半年的50次,增至2014年上半年的359次,增幅逾6倍。據悉,各政府部門目前仍未有統一的索取網上用戶資料的程序指引,亦沒有規定須根據法庭命令才可向有關供應商提出披露或移除用戶資料的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4年2月至今,每個政府部門向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包括谷歌、雅虎)/網絡平台/網站(統稱"供應商")提出公開其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i)供應商名稱、(ii)供應商屬本地或外地公司、(iii)提出要求的類別和各類別的次數、(iv)提出要求的原因、(v)是否根據法庭命令提出、(vi)要求的資料詳情、(vii)供應商是否受理,以及(viii)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二)2014年2月至今,每個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移除用戶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i)供應商名稱、(ii)供應商屬本地或外地公司、(iii)提出要求的類別和各類別的次數、(iv)提出要求的原因、(v)是否根據法庭命令提出、(vi)要求移除的資料的詳情、(vii)供應商是否受理,以及(viii)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三)當局會否考慮定期(例如每半年)就第(一)及(二)項所述資料發表報告,以增加透明度;

    (四)各政府部門要求供應商公開或移除用戶資料時所使用的程序指引或表格內容有何差異;當局有否就該等指引和表格徵詢個人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的意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徵詢公署的意見;會否再次考慮統一該等指引和表格;若會,有否訂立時間表;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行法例,規定政府部門須取得法庭命令才可向供應商提出公開或移除用戶資料的要求,以防止個人資料被濫用及保障市民私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謝偉俊議員問:


在首次有兩艘郵輪同日(即上月29日)在啟德郵輪碼頭("碼頭")停泊前,傳媒再次報道碼頭交通配套不足,恐怕再現旅客逼爆碼頭內的士站的場面。的士商會因不滿碼頭營辦商的安排,以及恐怕乘客數目不足,以致的士"空車入空車出",揚言會呼籲會員採取杯葛行動,拒絕駛入碼頭。報道又指出,碼頭內的指示牌、通往食肆及商鋪的路線、商鋪叫座力等都令旅客和市民不滿。更有旅客形容碼頭"非常沉悶",指配套設施遠遜日本、韓國、澳洲等地的郵輪碼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檢討的士商會聲稱駛入碼頭載客的的士會"空車入空車出"的情況,以及的士司機拒絕駛入碼頭載客的原因;鑒於第二個泊位已於上月尾啟用,經碼頭入境的旅客將有增無減,有何方法避免日後再發生公共交通營辦商拒絕駛入碼頭載客事件;

    (二)鑒於有評論指出,現時往返碼頭的車輛均須繞經九龍灣,路綫十分迂迴和費時失事,政府會否考慮採納某智庫組織向政府推介興建浮橋、移動駁橋、利用街渡(即水上的士),或在現行觀塘至西灣河渡輪航線,加入郵輪碼頭中轉站等連接觀塘及碼頭的方案,甚或落實觀塘區議會多次建議政府興建碼頭連接橋,以改善碼頭的交通安排;

    (三)針對有記者、旅客及市民指出碼頭商鋪的叫座力有限、指示不清、食肆數目少、升降機運作對光顧零售店鋪的旅客造成不便、旅客不知悉穿梭巴士站位置,以及除週日較多本地旅行團及市民到碼頭外,平日人跡罕至等問題,政府有何方法改善;及

    (四)鑒於昔日尖沙咀海運碼頭借助的士高、酒吧及餐廳帶旺夜市人流,政府有否評估在碼頭設置酒吧街將可帶來多少人流;鑒於本人得悉有酒吧業團體已向碼頭營運商遞交在碼頭頂層營辦露天酒吧街申請書,是否知悉最新的審批進展為何;當局可否進一步研究酒吧街所帶來的人流能否帶動的士、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往返碼頭接載乘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胡志偉議員問:


《2014年施政報告》提出,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優惠計劃")由明年第一季起分階段擴展至專線小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分別有多少條行走港島、九龍、新界及跨區域的專線小巴路線,其營辦商已申請參加優惠計劃,並按上述分類分別列出有關申請已獲接納、正等候審批和不被接納的數目;

    (二)將於何時公布納入優惠計劃的專線小巴路線及詳情;預計有多少條專線小巴路線能於明年第一季內開始提供票價優惠;及

    (三)會否考慮日後批出專線小巴營運權時施加條款,規定營辦商必須參加優惠計劃,並須配合有關的技術、操作、會計和核數安排,以期優惠計劃最終涵蓋所有專線小巴路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陳克勤議員問:


關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場地的植物的灌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2010-2011年度至今,康文署每年的灌溉用水量為何;

    (二)有否檢視現時的灌溉方法的效益,以及研究哪種灌溉方法的效益最高;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3年,康文署有否發現轄下員工或承辦商在灌溉時用水過多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康文署向他們提供的灌溉指引的內容為何;及

    (四)現時在興建公園時,有否考慮參考內地或海外國家利用天然水源灌溉植物的做法,以期公園在用水方面可以自給自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1. 陳恒鑌議員問:


有不少少數族裔人士向本人反映,他們前往公立醫院或診所求診時往往因言語不通而遇到溝通困難,因而未獲適切診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
  • (一)有否檢討現行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傳譯服務;

    (二)在過去3年接獲少數族裔人士作出因言語不通而未獲適切診治的投訴數目,以及有否跟進和處理有關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增撥資源,聘用更多少數族裔人士在公立醫院或診所工作,以便他們在有需要時兼任傳譯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 梁繼昌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9月上旬成功發售首批10億美元的5年期伊斯蘭債券,使香港正式成為伊斯蘭債券的發行平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香港的法律、稅務及監管框架可支持伊斯蘭債券的發行,當局有何具體計劃鼓勵更多公私營機構透過香港的平台發行伊斯蘭債券;如無相關計劃,原因為何;

    (二)有否分析相對於其他國際競爭者,特別是鄰近國家如馬來西亞及新加坡,香港作為伊斯蘭債券的發行平台的獨特性和主要競爭優勢為何;如有分析,結果為何;

    (三)當局與馬來西亞中央銀行有哪些合作計劃(例如借助對方在監管伊斯蘭資本市場和培訓金融人才方面的經驗),促使香港更有效地把握正在急速增長的伊斯蘭金融市場的機遇;該等計劃的目標和時間表為何;

    (四)鑒於首批在香港發售伊斯蘭債券的投資者接近一半來自亞洲,逾三分之一來自中東,歐美投資者則佔餘下的17%,當局有否計劃吸引更多國際投資者(包括來自中東及其他伊斯蘭地區的投資者)參與香港債券市場;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政府有否計劃就未來3年發行伊斯蘭債券的規模訂立具體目標;如有,每年的目標發行額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區域供冷服務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區域供冷服務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IIIA. 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自本年9月26日起特區政府及香港警察處理市民集會的手法。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10月3日
隨立法會CB(3) 19/14-15號文件發出)

(ii)郭榮鏗議員及陳志全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7月8日
隨立法會CB(3) 825/13-14號文件發出)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4年10月3日隨立法會CB(3) 19/14-15(01)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4年6月16日
隨立法會CB(3) 723/13-14號文件發出)

陳志全議員及陳偉業議員就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4年6月27日
隨立法會CB(3) 767/13-14號文件發出)

(擬議決議案的表決安排已於2014年6月30日及9月30日隨立法會CB(3) 770/13-14CB(3) 13/14-15號文件發出)

2.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4年6月16日訂立的 -

(a)《2014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b)《2014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III,並已於2014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735/13-14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6月1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11月12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4年7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4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2號)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99號法律公告);及

(b)《2014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11月12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盧偉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4年7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4年第102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視為延展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4年11月12日的會議。

4.還學生快樂童年

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社會的主流意見一直認為,'有壓力才有進步';現時,市面上有大量有關'虎爸虎媽'、'直升機家長'及'怪獸家長'等催谷兒童學習的書籍和討論,但過度的催谷很可能會增加兒童的壓力及降低他們的學習興趣;學生能力國際評估計劃的調查結果顯示,部分香港家長過分介入子女的學習,揠苗助長,導致兒童的學習動力下降,對其學業成績造成負面影響;不少傳媒報道亦指出,部分香港的學生因沉重的學習壓力而有情緒問題,他們容易變得焦慮,並出現失眠、食慾不振、煩躁等徵狀;凡此種種的問題,可歸咎於只着重考試成績的教育制度;在幼稚園階段,家長已為子女報讀林林總總的興趣班,並要求他們默書及串字等;在小學階段,學生要參與全港性系統評估、小五下學期及小六上、下學期的呈分試及中一入學前香港學科測驗;到中學階段,學生要面對大學學位不足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一試定生死'的壓力;反觀不少先進地區的教育制度和教學模式更能給予學生空間探索自己的興趣,以提升他們的創意發展;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

(一)重新評估現行教育制度對學生造成的壓力和心理影響,以及全面檢討考試制度、課程内容和升學機制;

(二)加強家長教育,避免家長過分催谷子女學習;及

(三)加強支援學校社工和老師,以便他們及早識別學生有否承受過分壓力。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的"之前加上"'愉快學習'是教育局向學校發出的學習指引,但";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四) 檢討全港性系統評估的考核內容,避免學生要機械式操練試題,以及研究應否取消全港性系統評估,以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

(ii)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的"之前加上"雖然";在"'有壓力才有進步'"之後刪除";",並以",而"代替;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增撥資源協助在學習遇上困難及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包括及早識別該些學生及為他們提供全方位的訓練及支援,以減輕他們的學習壓力;(五) 精簡現時中、小學的課程內容,使教師及學生不會因追趕課程而產生壓力,而學生能利用多出的課時培養個人的學習興趣;(六) 鼓勵學校邀請不同行業的專家舉行工作坊及體驗活動,讓學生擴闊視野及了解自己的潛能,從而培養相關的興趣以至發展未來的事業;及(七) 疏理學習壓力對學生的負面影響,以及全面關顧學生的身心發展,包括增加臨床心理學家及醫務社工在校的支援服務,為學生提供情緒及心理輔導,並擴大學童牙科保健及學生健康服務,以確保他們有健康的體魄學習"。

(ii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社會的"之前加上"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而公約締約國應鼓勵為兒童提供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香港委員會亦呼籲家長每天給予兒童最少1小時的自由遊戲時間;可是,";在"徵狀"之後加上",甚至出現自毀行為";在"升學機制;"之後加上"(二) 堅守小學小班教育的政策,並盡快在中學推行小班教學,以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加強學生的專注力和增加師生互動;(三) 檢視全港性系統評估帶來的教育異化和變質對學校和學生的影響,並盡快糾正弊端;如無法糾正,政府當局應取消全港性系統評估,讓學校教育重回正軌及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四) 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和非華語學生提供更多支援,以消除他們在學習和社交上的障礙;(五) 研究市面上的遊戲小組和興趣班課程對兒童的智能和心理發展的影響,並作出適當監管,以避免課程及活動對兒童的成長帶來負面影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

(iv)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的主流意見"之前刪除"社會",並以"鑒於社會競爭激烈,本港"代替;在"市面上"之後刪除"有大量有關'虎爸虎媽'、'直升機家長'及'怪獸家長'等",並以"出現大量"代替;在"書籍"之後刪除"和討論";在"要求他們"之後刪除"默書及串字等",並以"以'死板'的方式學習,大大扼殺其創意"代替;在"(一)"之後加上"訂立教育的真正理想,";在"升學機制"之後加上"是否能真正達致教育的目標";在"家長教育,"之後加上"鼓勵家長更加重視子女的學習過程、成長和興趣,";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加上",令子女更快樂地成長;(三) 加強學生建立自信心的教育及多元化就業出路的推廣工作,避免學生以考試成績為唯一的學習目標";及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

(v)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認為"之前刪除"社會的主流意見一直",並以"部分香港家長"代替;在"催谷子女學習;"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四) 發展多元化教育體制,包括加強職業教育、藝術教育和體育教育,以減少公開試對學生造成的壓力,以及協助未能適應傳統教育的學生按其能力和興趣選擇升學途徑;及(五) 增加專上教育的學額,尤其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的學士學位,以紓緩學生要競爭學位的壓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5.重組政府架構,改善政府施政

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屆政府的施政多次出現失誤,所推行的政策未能到位及回應市民的訴求,加上多名官員接連出現醜聞及嚴重失職的情況,以致政府的管治及施政能力備受質疑;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重新檢視運作架構,在諮詢立法會及公眾意見後,就各政策局的職能、目標,以及負責的政策範疇作出優化、調整及分工,並按需要進行架構重組,以提升各政策局及轄下部門在制訂和執行政策時的質素及能力,令政府施政更公開、貼近民意、整全及具一致性。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屆"之前加上"鑒於";在"加上"之後加上"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及";在"接連出現"之後加上"利益衝突、";在"質疑"之後刪除";就此";及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檢討及改善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和《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落實《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中各項建議,並"。

(ii)葛珮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的管治"之前刪除"本屆政府的施政多次出現失誤,所推行的政策未能到位及回應市民的訴求,加上多名官員接連出現醜聞及嚴重失職的情況,以致",並以"面對複雜多變的外圍環境,以及香港本身的發展需要,政府的管治架構應與時並進,以提升"代替;在"施政能力"之後刪除"備受質疑";及在"重組,"之後加上"包括盡快成立創新及科技局,"。

(ii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訴求,"之後加上"在推出政策前缺乏周詳考慮,亦欠缺有效的檢討機制;對於本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結構性問題,政府多以短期或臨時措施處理,拖延推行長遠規劃;";在"多名官員"之後加上"亦不具備與職能相稱的經驗,更";在"運作架構"之後加上"及問責官員的職能和相關的入職要求,起用與相關職能相符的人選出任政府主要官員,並清晰訂出主要官員須對其過失負責的準則";在"分工"之後加上",檢討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成效";在"架構重組"之後加上";政府亦應改善政策檢討機制";及在"質素"之後加上"、效率"。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6.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立法會針對大型群眾事件的保安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