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8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5號)規例》172/2016
2.《2016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173/2016
3.《2016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174/2016
4.《〈2014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175/2016
5.《〈2016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176/2016

其他文件

1.第30號-消防處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年的基金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31號-職業安全健康局
2015-2016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3.第32號-地產代理監管局
2015/16年報
(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

4.第33號-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受託人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5.第34號-香港海關福利基金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其摘要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6.第35號-保險業監管局
2015-16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7.第36號-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第二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8.第37號-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
向行政長官提交二○一五年周年報告(連同依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49(4)條作出的陳述)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9.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5/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何啟明議員問:


有在職人士指出,近年僱員在工作期間操勞過度,甚至懷疑因而猝死的個案屢見不鮮,但現行勞工法例對該等僱員的保障十分不足,亦忽視長工時及過大工作量對僱員身心的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公立醫院醫生分別按甚麼準則診斷病人是否操勞過度及因而猝死;過去3年,僱員因操勞過度而入院接受治療,以及在工作或上下班期間猝死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該等入院僱員當中,分別有多少人康復出院及不治;

    (二)有否計劃制訂新的針對性措施,包括盡快就標準工時立法,以防止有僱員因操勞過度而受傷或猝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現時有哪些國家及地區將僱員操勞過度及因而猝死定為可申索僱員補償的職業傷亡事故;當局會否仿效有關做法並修改現行法例,以加強對僱員的保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梁繼昌議員問:


本年9月,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有關深圳與香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8大業務規則,當中的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提及,部分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業績差、股價低、市值小,同時存在頻繁分拆合併股份、大比例低價供股或配股的行為,投資者權益可能被大幅稀釋,投資者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這類股票經常被本地和國內傳媒稱為"老千股"。此外,聯交所行政總裁於本年9月發表文章表示,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均是全球各大市場監管機構嚴厲打擊的行為。香港的監管當局採取"假定絕大多數人都是遵紀守法的好人"的做法,即"監管者盡量不干涉市場自由",將着眼點放在"強制披露責任,確保股東[參與]審批程序和加強事後違規檢控,通過懲罰震懾違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公布"不尋常股價及成交量變動"的次數,以及所涉上市公司的數目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現時的市場監管、上市審批及失當行為調查機制能否有效杜絕上市公司作出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如有評估,詳情和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就老千股及所涉上市公司的特徵進行調查或研究;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老千股的存在對香港作為主要金融中心的聲譽及對投資者權益有何影響;如有,詳情和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梁美芬議員問:


較早前,一家連鎖式健身中心遭入稟法院申請清盤後結業,令其會員蒙受巨大金錢損失卻追討無門。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指該健身中心以各種高壓及不正當手段推銷會籍和健身課程。此外,該健身中心的臨時清盤人近日向該中心的會員發出短訊,查詢是否同意把其個人資料向潛在買家出售作直銷用途。另一方面,消費者委員會(下稱"消委會")自今年1月至9月接獲超過1 500宗有關健身中心的投訴。現時,消委會一般以不具法律效力的調解方式處理各類糾紛。雖然消委會設有消費者訴訟基金,向消費者提供經濟支援及法律協助,以尋求法律上的補償,但有評論指基金的審批過程繁複,而且訴訟程序耗時甚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有否接獲關於臨時清盤人意圖出售健身中心會員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政府有否採取措施及時制止該行為,以及有否考慮加強執法,遏止健身中心以不良手法經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採納消委會早前提出成立消費爭議解決中心的建議,為消費者及商戶免費提供"先調解,後仲裁"的服務,以加快處理消費糾紛,以及會否賦權消委會加大力度打擊不良的營銷手法,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美國、澳洲等司法管轄區的做法,檢視現行法例對預繳式消費交易的規管是否足夠,以及有關規管能否有效打擊各種不良的營銷手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毛孟靜議員問: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月7日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下稱"常委會的解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第一百零四條訂明,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 (即唯一的宣誓效忠對象是特區),但常委會的解釋表明,"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即作出法律承諾的對象有兩個,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和特區),上述公職人員作就職宣誓時宣誓效忠的對象,除了特區外是否還有中國;若是,當局有否評估,議員在本會會議上發言時表態支持"平反六四"或"結束共產黨一黨專政",是否屬常委會的解釋所指的"從事違反誓言行為",因而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鑒於《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訂明,非中國籍的特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而第九十二條訂明,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當局有否評估,當非中國籍的公職人員按第一百零四條作就職宣誓時,他們是否亦須宣誓效忠中國;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理據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5. 鄭松泰議員問: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須向其內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單程證目前的名額為每日150個,其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1997年7月1日至今,已有83萬內地居民持單程證來港定居,而在未來50年估計將有193萬名新移民在港定居,當中大部分來自內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入境事務處現時在單程證審批程序中有何角色,以及有否要求內地當局在審批單程證申請時考慮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及語言能力等條件;

    (二)有否評估政府在不能控制單程證名額及申請資格的情況下,如何能夠制訂配合本港人口特徵的房屋、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政策;及

    (三)會否向中央提出修改《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以訂明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審批內地居民來港定居的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吳永嘉議員問:


有創新科技業人士向本人反映,由於地政總署過於狹窄地詮釋工業大廈(下稱"工廈")地契中"工業用途"的定義,所以工廈單位業主因擔心違反地契(下稱"違契")而拒絕向他們出租工廈單位。地政總署採用的"工業用途"定義跟隨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工廠"的定義,即是指任何處所或地方,而在其內是進行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出售前改裝、搗碎或拆除,或在其內是進行物料改變。儘管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用以詮釋法定圖則所用規劃詞彙中,"工業用途"的定義與地政總署採用的大致相同,但城規會曾經多次修訂該定義,以涵蓋研究、設計及發展等工序。此外,城規會已擴大"工業"地帶內所准許的用途範圍,容許工業地帶內的樓宇作"工業用途"定義以外的用途(例如資訊科技業及電訊業的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地政總署就工廈違契進行執管行動的個案宗數;當中有多少宗涉及違契作創新科技業用途;地政總署會否考慮修訂有關執管行動的指引,把新工廈地契中的准許用途視為適用於舊工廈地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工廈單位業主可就改變單位用途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為何該署沒有定期統計該等個案的有關資料;過去5年,因違契而遭地政總署重收工廈單位業權的業主,依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8條,呈請行政長官就重收給予寬免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獲予寬免的個案宗數,並按所涉違契用途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地政總署為何多年來未有跟隨城規會修訂"工業用途"一詞的定義;當局會否統一城規會和地政總署就該詞採用的定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7. 李國麟議員問:


有意見認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處理市民就公立醫院的醫療服務及醫療事故所作投訴的機制及用以決定對證實犯錯醫護人員施加甚麼懲處的準則欠缺透明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過去3年,每年每間公立醫院就其醫療服務及醫療事故收到的投訴宗數,以及處理該等投訴平均及最長的時間分別為何;

    (二)醫管局現時有否把投訴按嚴重程度分類或分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醫管局現時有否為遭投訴的醫護人員提供法律支援;如有,詳情為何;醫管局有否評估其向醫護人員提供的支援是否足夠;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四)醫管局以何準則決定對證實犯錯醫護人員施加甚麼懲處;各公立醫院在完成處理投訴後,會否把其將會對證實犯錯醫護人員施加的懲處及因應投訴結果將會推行的改善措施告知投訴人;醫管局會否檢討如何確保(i)該等準則及(ii)其處理投訴的機制公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葉劉淑儀議員問:


根據教育局和社會福利署共同管理的"中央統籌轉介系統",普通學校在取得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學生的家長同意後,可向該系統下的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轉介有關學生入讀群育學校(大部分附設院舍)。現時,有5間供小二或以上男生及兩間供小六或以上女生入讀的群育學校。另一方面,有小學教員向本人反 映,該校近日接收了一名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小四女生,以致教員花費大量精力於該女生身上,因而影響了全班學生的教學進度。然而,由於群育學校並未設有供小一至小五女生入讀的學額,所以評審委員會未能作出轉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 會:
  • (一)由2013-2014至2015-2016學年,每間群育學校每年的教師、職員、社工和學生人數分別為何;

    (二)由2013-2014至2015-2016學年,評審委員會每年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轉介申請;

    (三)由2013-2014至2015-2016學年,每年有多少名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學生因無合適的群育學校接收而需繼續於普通學校就讀;教育局向該等普通學校提供甚麼協助,以確保學校不會因處理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學生而影響到其他學生的學習進度;及

    (四)教育局有否計劃增設供小一男生及小一至小五女生入讀的群育學校學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就此進行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9. 黃碧雲議員問:


房屋署和水務署於去年為2005年及以後落成的公共屋邨項目進行抽樣驗水,發現有11個公共屋邨項目("受影響公屋項目")的食水樣本的含鉛量超出世界衞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準則》所訂暫定準則值("含鉛超標")。為減低受影響居民在取得安全食水方面的不便,當局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由承建商免費為居民安裝濾水器。為徹底解決含鉛超標問題,涉事承建商正更換受影響公屋項目的公用地方和租戶單位內喉管。另一方面,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建議政府為所有公共屋邨再安排食水測試,並採用恰當的取樣規程(包括收集靜水樣本進行測試)。為回應該建議,發展局於今年6月成立食水安全國際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就包括制訂一套適合香港的水樣本取樣規程提供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個受影響公屋項目的(i)更換公用地方喉管工程的最新進展及(ii)預計完工日期;

    (二)每個受影響公屋項目的(i)更換租戶單位內喉管工程的施工時間表及(ii)預計完工日期;

    (三)是否知悉有關的承建商最近一次為每個受影響公屋項目的租戶清洗及更換濾水器濾芯的日期為何;

    (四)是否知悉專家小組的工作詳情及最新進展;

    (五)計劃何時按調查委員會的建議,為所有公共屋邨再安排食水測試,包括抽驗靜水;及

    (六)鑒於水務署牽頭的調查食水含鉛量超標專責小組發現,部分從啟晴邨和葵聯邨第二期的3條供水鏈拆除的閘掣和水龍頭的牌子和型號,與承建商在施工前向水務監督呈報的資料不符,當局有何跟進行動,以及會否檢控有關承建商;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邵家輝議員問:


最近有一批報販向本人反映,他們的經營環境日益困難,並指出全港報攤的數目已由上世紀90年代的超過2 000個持續下降至目前的約380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持有小販牌照的報販的數目;過去5年,當局有否簽發新的小販牌照(報紙);如有,每年的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上屆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轄下小販政策小組委員會的報告提及,有委員建議政府考慮下述建議:(i)放寬年事已高的持牌報販必須親自經營攤檔的規定,以及(ii)增加報販准售貨品的種類,當局會否落實該等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向選擇交還牌照的持牌報販提供特惠補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參考外國的經驗,研究推出報攤活化計劃,改善經營環境,以保留這類具本土文化特色的小販擺賣活動,以及協助報販維持生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在今年5月推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低津計劃"),旨在紓緩在職貧窮家庭的經濟負擔。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低津計劃的申請門檻過高,以致有不少低收入家庭因不合資格而沒有遞交申請,或其申請被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低津計劃推行至今:
  • (一)當局拒絕的申請數目,並按拒絕原因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拒絕原因申請數目
    家庭成員離港的日數超出限制 
    申請人每月工作少於有關的時數要求 
    申請人未有提供所需資料(例如入息證明) 
    家庭資產超出限額 
    其他原因 
    總數 

    (二)當局接獲非單親家庭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i)全額高額津貼及(ii)全額基本津貼的數目分別為何;

    (三)當局接獲單親家庭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i)半額高額津貼及(ii)半額基本津貼的數目分別為何;

    (四)當局接獲少數族裔家庭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i)全額高額津貼及(ii)半額基本津貼的數目分別為何;

    (五)當局接獲自僱人士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津貼的數目;部分申請被拒絕的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批准的申請數目,並分別按申請人(i)居住的區議會分區,以及(ii)有否15歲以下,或介乎15歲至21歲並正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家庭成員,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何俊賢議員問:


禁止在香港水域進行拖網捕魚活動("禁拖措施")的法例已於2012年12月31日生效。為此,政府向受影響漁民推出一次性的援助計劃,包括發放特惠津貼。自該計劃開始實施至2015年10月,拖網漁船船東就其獲發特惠津貼款額提出858宗上訴。截至2016年8月,漁民特惠津貼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已作出裁決或完成聆訊的個案分別只有40宗及47宗,其他個案何時完成處理卻遙遙無期。此外,有漁民指出,有不少與漁業相關而同時受到禁拖措施影響的行業,例如製冰業、淡水供應船、漁具銷售業及魚類批發市場均不獲政府的任何補償。70年來一直為漁業提供銷售及貸款平台的海產貝介商會表示,受禁拖措施影響,近兩年海產總銷售額較數年前已下跌一成多,但政府沒有向相關的受影響人士提供任何援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受禁拖措施影響的漁民在過去3年的就業或經營情況,包括改為從事(i)其他捕撈行業、(ii)海魚養殖業、(iii)不屬(i)及(ii)的漁業,及(iv)漁業相關行業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預計上訴委員會將於何時完成處理所有上述上訴個案;有何措施改善上訴委員會處理上訴的安排及進度,以免漁民無了期的等待;按漁船類別分類列出該等個案的(i)判決書和(ii)數目;會否考慮改善上訴委員會網站現時展示資料的方式,包括以上述分類方式列出有關資料;

    (三)有何理據於推出禁拖措施援助計劃時指稱該措施對其他漁業相關行業不會有重大影響;有否評估(i)禁拖措施至今對漁民及漁業相關行業造成的影響,以及(ii)受影響的漁業相關行業人士近年的經營狀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將於何時進行有關評估;及

    (四)政府有否計劃向已證實受禁拖措施影響但未獲任何補償的漁業相關行業提供援助,以減少他們的損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周浩鼎議員問:


據悉,有不少非華語學生基於種種原因而未能學好中文,他們的升學、就業以至向上流動的機會因而受到局限。這情況亦令他們難以融入社會和造成跨代貧窮。另一方面,教育局自2014-2015學年起開始推行"中國語文課程第二語言學習架構",以加強支援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然而,有教育界人士指出,大部分取錄少數非華語學生的學校沒有開設獨立中文學習班(俗稱"抽離式中文班"),亦沒有為非華語學生提供經調整的中文課本和教材,以致該等學生未能學好中文。此外,據悉大部分中文科教師未曾修讀有關向非華語學生教授中文的在職培訓課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2016-2017學年為非華語學生開設抽離式中文班的中學及小學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參與該等抽離式中文班的非華語學生人數佔全港非華語學生人口的百分比為何;當局有何具體政策及措施協助學校開設抽離式中文班;

    (二)會否投放資源以設立進修津貼計劃,從而鼓勵中文教師修讀有關向非華語學生教授中文的在職培訓課程;及

    (三)現時非華語學生考取中文資歷的情況為何;鑒於香港中學文憑試中文科課程對不少非華語學生而言過於艱深,當局會否考慮為該等學生另行設立中文資歷評核機制,以增加他們升學和就業的途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4. 梁志祥議員問:


關於在內地定居的香港長者(即65歲或以上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在內地定居的香港長者人數及其佔該年長者人口的百分比;

    (二)過去3年,每年在內地定居的香港長者(i)按照廣東計劃領取高齡津貼及(ii)按照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人數及款項總額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現時哪些社會服務機構在內地為定居內地的香港長者提供社會服務;如是,有關機構的名稱及其提供的服務詳情為何;及

    (四)有否評估及分析長者選擇定居內地的原因及趨勢;如有,詳情為何;有否計劃為定居內地的香港長者推行全面的跨境福利政策;如有,有關的政策內容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陸頌雄議員問:


現時有15個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公共屋邨設有中央石油氣(即管道石油氣)供應系統。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在今年9月發表的意見公告指出,該等屋邨的管道石油氣供應合約續訂安排欠缺競爭,居民因而未能享有競爭可能帶來的較佳條款及更好服務。當局回應時表示,會詳細研究及考慮競委會提出的建議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會檢視現行政策及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是否已完成就競委會所提各項建議進行的研究;如已完成,會否修訂相關政策,引入競爭以期為居民爭取較佳條款及更好的服務;如會,詳情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完成有關工作;如不會,原因為何;

    (二)鑒於當局於今年7月向本會提交的文件顯示,有3個公共屋邨的管道石油氣供應合約在今年內屆滿,當中有否合約於當局未完成上述政策檢視前便已續訂;如有,詳情及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競委會建議:"房委會應考慮放棄將[石油氣供應商繳付的]補價金額作為批出其後合約的決定因素,取而代之可考慮以向居民收取的石油氣價格作為決定因素批出合約",當局會否採納該建議,以期降低石油氣價格,從而減輕居民的負擔;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陳志全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多位巿民的投訴,指有電訊服務營辦商("營辦商")向他們濫收費用,甚至就一些他們沒有申請使用的電訊服務收取費用,令他們蒙受金錢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12個月,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涉及營辦商濫收費用的投訴宗數;若知悉,按投訴所涉電訊服務種類(例如固網電話、流動電話、對外電訊和寬頻上網)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投訴人獲有關營辦商減收有關費用的個案數目,以及有否營辦商因濫收費用而被檢控;若有,個案宗數為何;及

    (三)除了繼續實施《關於電訊服務帳單資料及收取帳款的實務守則》及《電訊服務合約業界服務守則》外,當局會否採取新的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麥美娟議員問:


消費者委員會於今年11月發表的《網上消費-香港消費者態度、營商手法及法律保障的研究報告》("《報告》")中表示,過去3年每年收到3 000至5 000多宗有關網上購物的投訴。《報告》又指出,網上購物市場近年迅速發展,而一個有效的法律框架會有助於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香港海關有否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就網上零售商以不良手法經營的投訴展開調查及向有關零售商提出檢控;如有,該等個案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有否考慮修訂法例,強制網上零售商在銷售貨品或服務時向客戶充分披露指定的資訊(例如(i)包含運費及稅款的貨品或服務的總收費、(ii)取消交易安排的細節,以及(iii)客戶投訴的處理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報告》建議政府就不同類型的消費合約制定強制性冷靜期的利弊進行研究,當局會否考慮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就立法強制實施冷靜期(特別是針對預繳式消費)展開公眾諮詢;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是否知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過去3年有否採取措施(包括跟進投訴和定期視察),監察網上零售商在收集、保存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時有否完全按法例行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莫乃光議員問:


近日,一款新推出的智能電話發生多宗懷疑因其鋰電池過熱而起火或爆炸的事故後,有關生產商決定全球回收和停售該款電話。鑒於手提電腦、智能電話、平板電腦、無人駕駛飛機系統、行動電源等電子產品(統稱"智能產品")均內含鋰電池,上述事件令市民關注該類產品的安全。儘管《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G)訂明,在香港供應的家用電氣產品必須備有《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並符合適用的安全標準,但該規例不適用於智能產品。《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訂明,當局可指令有關人士(i)發布關於安全使用消費品的警告、(ii)暫停供應消費品及(iii)收回危險性頗高的消費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香港海關每年接獲關於智能產品安全問題的投訴宗數,以及就(i)其接獲的投訴、(ii)傳媒的報道及(iii)消費者委員會的轉介而主動抽驗有關產品或進行調查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按產品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鑒於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發出的《檢定測試規格-用戶電訊設備的安全及電氣保護規定》在電力保護方面只訂明鋰電池須符合的規格,通訊局如何確保已納入《符合通訊事務管理局電氣和輻射安全規定的流動通訊器材一覽表》的智能產品可安全使用;

    (三)當局會否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定期抽驗該類產品的安全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機電工程署推行一項有關符合電氣產品安全規格的自願參與註冊計劃,當局會否把智能產品納入《電氣產品(安全)規例》,以便有關產品可參與該註冊計劃;及

    (五)會否檢討現行法例,加強規管智能產品的安全,例如賦權當局指令有關人士(i)發布關於安全使用該類產品的警告及(ii)收回該類產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羅冠聰議員問:


傑志基金有限公司("傑志基金")在民政事務局給予政策支持、沙田區議會支持及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贊助下,於2013年獲地政總署以4年短期租約批出一幅位於沙田石門、面積15 000平方米的空置政府土地。傑志基金耗資8,400萬元在該用地興建賽馬會傑志中心("傑志中心"),作為足球訓練場地。據報,房屋署早前建議,在現行租約屆滿後不再繼續出租該用地,以便使用該用地進行安心街資助出售房屋發展計劃。行政長官其後表示,會繼續以短期租約租出該用地,直至傑志基金覓得新地方重置傑志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多少個規劃中的公營房屋發展計劃項目涉及已按短期租約租出的政府土地,並以表列出每幅用地現時的承租人名稱和土地用途;

    (二)鑒於《以短期形式使用空置的政府土地作社區、團體或非牟利用途申請指引》訂明,"有關的短期租約申請必需要取得有關決策局的支持",當局在作出是否繼續以短期租約向承租人出租某用地的決定前,會否諮詢該承租人、地政總署,以及支持批出現行租約的決策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傑志基金已投放大量資源在傑志中心,並開放中心的部分時段供公眾使用,以紓緩沙田區和全港足球場地不足的問題,當局會否考慮以較長年期的租約繼續出租該幅土地予傑志基金,以促進香港的足球運動發展;

    (四)鑒於有市民指出,傑志基金已表明沒有足夠資金於另一用地重置與傑志中心同級的足球訓練中心,以及傑志基金現時在沙田區推行不少推廣足球運動的計劃(例如與仁濟醫院董之英紀念中學合作推行的職業足球員培育計劃,以及與香港中文大學合作設立的運動科學中心),顯示在現址保留傑志中心具重要性,當局會否考慮取消收回該用地以興建資助出售房屋的計劃;及

    (五)鑒於民政事務局於去年在體育委員會之下成立體育設施工作小組,審視各類體育設施的需求情況,該小組現時的工作進度為何;政府在規劃公營房屋發展計劃時,會否考慮有關地區的體育設施的供求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劉業強議員問:


本月15日,本港確診歷來第二宗外地傳入的寨卡病毒感染個案。該名患者於本月10日從外地返港後回到位於元朗新田的住所,至12日才被隔離和治療。據悉,該名患者在外地已開始持續發燒,但機場的體溫檢測站未能在他入境香港時發現他體溫異常。此外,據報在上個冬季,儘管各區的白紋伊蚊誘蚊產卵器指數並不太高,但有不少地區(特別是鄉郊地方)的蚊患十分嚴重。有不少鄉村居民表示擔心,外地傳入的寨卡病毒在社區擴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上述個案是否反映當局在入境管制站進行的體溫監測工作有疏漏;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現時有否持續地進行全港性滅蚊工作,以減低寨卡病毒在本港擴散的風險;

    (三)鑒於現時誘蚊產卵器主要設於市區或新市鎮,政府有否考慮在鄉郊地方設置誘蚊產卵器;會否檢討現時以誘蚊產卵器指數作為蚊患嚴重程度指標的成效;及

    (四)現時在鄉郊地方防治蚊患的策略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因應本港已出現外地傳入寨卡病毒感染個案的情況,調整該等策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陳淑莊議員問:


據報,去年1月成立的香港青少年軍總會("青總")在有關的申請過程中擊敗兩個歷史悠久的制服團體,於今年6月21日獲政府批出一個空置校舍以供翻新後作訓練場地。翻新所需費用為6,600萬元,而當中的3,000萬元來自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華永會")的捐贈。青總在獲批校舍當日後隨即向華永會申請捐款,而華永會於同月27日的會議上以特別批核方式通過申請。有市民質疑,華永會在短時間內批准不屬"年度慈善捐款"的捐款申請,令人關注身兼青總榮譽顧問和華永會主席的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此事的角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華永會向慈善機構批出捐款的總額、資助項目的數目,以及審批每宗申請平均所用時間;

    (二)過去10年,華永會以特別批核方式批出年度慈善捐款以外捐款的個案數目,以及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資助項目的性質、收到申請的日期、批出捐款的日期,以及批出的款額);及

    (三)民政事務局局長有否因應本身是青總榮譽顧問,在華永會審議青總捐款申請的會議上避席,以避免出現角色衝突的情況;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尹兆堅議員問: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按連續合約受僱的僱員如符合下述3項條件,其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疾病津貼:(1)放取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2)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3)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有關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日薪")的五分之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政府現時聘用的合約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分別而言,各有多少百分比的僱員的合約訂明在放取病假少於連續4天但符合其餘兩項條件的情況下,有關僱員(i)不會獲發疾病津貼、(ii)會獲發相等於其日薪某個百分比的疾病津貼,以及(iii)會獲發全薪疾病津貼;如沒有上述資料,原因為何;

    (二)政府作為全港最大的僱主,會否考慮帶頭給予合約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優於法例規定的服務條件,即向放取病假少於連續4天但符合其餘兩項條件的僱員發放全薪疾病津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修改《僱傭條例》,改善關於疾病津貼的僱員福利;如會,詳情為何,包括會否在本立法年度就此議題進行公眾諮詢;如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

《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追加撥款(2015-2016年度)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11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海岸公園(指定)(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16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1月11日的會議。

2.制訂全面上巿政策

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現正就建議改善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進行聯合諮詢;諮詢文件提出的建議引起業界極大爭議,而當中有意見認為有關建議一旦落實,將會嚴重干擾現時公司的上市程序,並會削弱香港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在認真聆聽業界就諮詢文件發表的意見後,審慎制訂全面的上市政策及釐清上市合適性的定義,以確保香港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並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同時,積極推動金融創新,以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吸引更多海內外資金投資香港證券市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委員會"之後加上"('證監會')";在"上市政策"之後刪除"及",並以"、"代替;及在"定義,"之後加上"以及確保聯交所在上市審批與市場推廣之間不會存在角色衝突;政府亦應檢討現行相關監管法例,並與內地監管當局加強合作,打擊任何透過兩地及國際金融市場資金流動而進行的跨境違法活動及市場失當行為,特別是內幕交易及披露信息的監管,以及提高證監會監管工作的透明度,避免出現監管漏洞,"。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3.打擊'假難民'

周浩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假難民'問題近年日趨嚴重;不少人士以各種方法來港後,濫用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統一審核機制')提出免遣返聲請,並千方百計拖延審核程序;他們留港的目的是藉從事非法工作,甚至參與嚴重犯罪活動等,以賺取金錢;濫用統一審核機制的問題已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亦對香港的治安、出入境管制、司法制度及福利等構成沉重壓力;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檢討統一審核機制,並積極考慮採用海外地區的做法,制訂打擊'假難民'來港和防止統一審核機制被濫用的措施,包括加強與鄰近地區合作以堵截非法入境者、增撥資源以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的程序、訂立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法定時限、設定公費法律支援的上限,以及設立收容中心以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何啟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以各種方法"之前刪除" '假難民'問題近年日趨嚴重;不少人士",並以"被市民普遍視為'假難民'的人士近年引發多個社會問題;他們"代替;在"留港"之後刪除"的目的是藉",並以"期間往往"代替;在"壓力"之後加上",且影響本地工人就業機會";及在"上限"之後加上"、加強巡查非法勞工黑點、嚴懲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ii)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之前刪除" '假難民'問題近年日趨嚴重;不少人士以各種方法來港後,濫用",並以"現時有不少非華裔人士經中國大陸偷渡來港或以遊客身份直接或經中國大陸到港後,會透過"代替;在"機制')提出免遣返聲請"之後刪除",並千方百計拖延審核程序;他們留港的目的是藉從事非法工作,甚至參與嚴重犯罪活動等,以賺取金錢;濫用統一審核機制的問題已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亦對香港的治安、出入境管制、司法制度及福利等構成沉重壓力",並以";香港作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締約方,實有國際責任核實免遣返聲請人士的難民身份,但統一審核機制的審核過程冗長,令不少免遣返聲請人士滯留香港;該等免遣返聲請人士對香港社會各方面構成壓力,包括土生土長的非華裔香港人被誤會為滯港免遣返聲請人士,令他們感到困擾"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積極考慮採用海外地區的做法,制訂打擊'假難民'來港和防止統一審核機制被濫用的措施,包括加強與鄰近地區合作以堵截非法入境者、增撥資源以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的程序、訂立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法定時限、設定公費法律支援的上限,以及設立收容中心以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並以"加強與中國大陸有關部門合作,從源頭堵截非法入境者"代替。

(iii)容海恩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不少"之前刪除" '假難民'問題近年日趨嚴重",並以"近年尚待入境事務處審核的免遣返聲請數目持續增加,有市民質疑當中涉及由'假難民'提出的聲請為數不少"代替;在"程序;"之後刪除"他們",並以"部分免遣返聲請人士"代替;在"檢討"之後加上"及優化";在"機制,"之後刪除"並",並以"包括研究規定免遣返聲請人士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以及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資訊科技,以加快處理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政府亦應"代替;在"入境者、"之後刪除"增撥資源以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的程序、訂立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法定時限、設定公費法律支援的上限,以及",並以"全面檢視公費法律支援制度、研究"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及檢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提供的援助機制"。

(iv)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 '假難民'問題"之前加上"現時";在"嚴重;"之前刪除"近年日趨",並以"十分"代替;在"金錢;"之後加上"免遣返聲請人士";在"濫用統一審核機制"之後加上"及留港期間從事非法工作";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政府亦應加強執法,打擊從事非法工作的免遣返聲請人士及聘請該等人士的僱主"。

(v)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 '假難民'問題"之前加上"截至2016年10月底,尚待入境事務處審核的免遣返聲請已達10 675宗,當中7 054宗是自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統一審核機制')實施以來提出的聲請;";在",濫用"之後刪除"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統一審核機制')",並以"統一審核機制"代替;在"留港"之後刪除"的目的是藉";在"程序、"之後加上"取消向身份未獲核實的免遣返聲請人士簽發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在"時限、"之後刪除"設定公費法律支援的上限,以及",並以"設定給予免遣返聲請人士法律援助的上限、"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將入境前登記的安排擴展至更多'假難民'來源國、加強向'假難民'來源國宣傳免遣返聲請人士在港不會獲得工作的信息,以及尋求中央政府協助,要求該些國家的政府嚴厲打擊當地的偷運人蛇集團"。

(vi)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之前刪除"'假難民'問題近年日趨嚴重;不少人士以各種方法來港後,濫用";在"('統一審核機制')"之後刪除"提出免遣返聲請,並千方百計拖延審核程序;他們留港的目的是藉從事非法工作,甚至參與嚴重犯罪活動等,以賺取金錢;濫用統一審核機制的問題已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亦對香港的治安、出入境管制、司法制度及福利等構成沉重壓力",並以"於2014年3月3日開始實施;根據資料,免遣返聲請的數目自2014年開始多呈下降趨勢;由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入境事務處確立的免遣返聲請有32宗,確立率大約為0.48%,遠低於德國、英國及澳洲的四至六成的確立率;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指出,這個百分比對免遣返聲請人士提供保護設下明顯高的門檻;部分免遣返聲請人士滯留香港逾10年才獲入境事務處確立其免遣返聲請,但他們仍需等候聯合國難民署確認其難民身份後,才獲安排移居第三國家;政府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提供的支援不足和有欠人道,例如財政支援欠缺客觀標準,未有按通脹定期作出調整,這迫使免遣返聲請人士陷入財政支援不足的困境,嚴重傷害他們的精神健康和尊嚴,使他們容易淪為非法工作或黑市活動的受害者"代替;在"機制,"之後刪除"並積極考慮採用海外地區的做法,制訂打擊'假難民'來港和",並以"包括考慮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及民間團體提出的關注和建議(例如檢視決策質量及傳譯需要)、檢討被拘留的免遣返聲請人士就聲請訴諸司法的程序、提高統一審核機制的透明度(例如全面公布有關的統計數據)及人道地處理免遣返聲請;政府亦須就檢討統一審核機制廣泛徵詢各方(包括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的前線工作者、專業人士和免遣返聲請人士)的意見、積極研究其他國家的做法以改善統一審核機制,以及與鄰近地區合作,制訂"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包括加強與鄰近地區合作以堵截非法入境者、增撥資源以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的程序、訂立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法定時限、設定公費法律支援的上限,以及設立收容中心以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

(vi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 '假難民'問題"之前加上"社會上有人指出";在"嚴重;"之後刪除"不少人士以各種方法來港後,濫用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統一審核機制')提出免遣返聲請,並千方百計拖延審核程序;他們留港的目的是藉從事非法工作,甚至參與嚴重犯罪活動等,以賺取金錢;濫用統一審核機制",並以"濫用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統一審核機制')"代替;在"入境者"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訂立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法定時限、設定公費法律支援的上限,以及設立收容中心以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並以";打擊和嚴懲非法勞工;提供足夠資源進一步改進統一審核機制,以增加審核過程的透明度;與法律專業的相關組織密切商討,以確保統一審核機制的審核程序完全符合'高度公平標準';向負責處理免遣返聲請的人員提供足夠和適切的專業培訓,以便他們能妥善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以及參考本地生活物價指數,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提供合理的援助,讓他們過着有尊嚴的生活"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V. 請求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請求立法會給予特別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律政司的請求載於附錄,並已於2016年11月28日隨立法會CB(3) 166/16-17號文件發出。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