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24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1項附屬法例/文書及6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A.
急切質詢

議員提出3項急切口頭質詢,質詢內容載於附錄2A
提出急切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葉劉淑儀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保安局局長
4.
陳恒鑌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民政事務局局長
6.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IV.
議員議案

1.
"要求政府擱置設立中港移交逃犯安排"議案
楊岳橋議員動議附錄3的議案
2位議員(毛孟靜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3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8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2.
"檢討校本管理的推行"議案
葉建源議員動議附錄4的議案
3位議員(何啟明議員、張國鈞議員及許智峯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3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90/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
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3月27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2.
3.
4.
5.
6.
7.





附錄2A

於2019年3月27日立法會會議提出的急切口頭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葛珮帆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黃碧雲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梁美芬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第1項急切質詢
(口頭答覆)

應對麻疹疫症爆發

葛珮帆議員問:
麻疹是高傳染性疾病,可引致多種併發症甚至死亡。據報,衞生防護中心證實近日麻疹疫症爆發。本年至今已錄得超過20宗確診個案,而多名患者在機場工作。香港大學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指出,麻疹疫症第二輪傳播可能出現,情況嚴峻。關於應對麻疹疫症爆發的即時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鑒於1967年前出生的市民在幼年時未有接種麻疹疫苗,政府會否立即為該等市民免費進行麻疹抗體測試及接種麻疹疫苗;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2)
會否立即要求航空公司加強離港及抵港航機機艙的清潔和消毒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3)
衞生防護中心會否立即把麻疹應變級別列為"緊急",並適時公布麻疹最新疫情和應對措施,以釋除公眾及訪客的疑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項急切質詢
(口頭答覆)

立即為免疫力較低人士接種麻疹疫苗

黃碧雲議員問:
據報,近日麻疹疫症爆發:本年至今已錄得超過20宗確診個案,而去年全年只有15宗。鑒於小一以下的幼童、1967年至1985年在港出生的市民及新移民等人士,大多數未有接種或只接種了一劑麻疹疫苗,對麻疹的免疫力較低,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立即為該等人士接種麻疹疫苗,以減低他們感染麻疹的機會,防止疫情蔓延;若會,目前有否足夠疫苗存量以進行接種;若不足夠,有何解決方法?





第3項急切質詢
(口頭答覆)

防止麻疹疫症蔓延的即時措施

梁美芬議員問:
本港近日麻疹疫症爆發,據報本年至今已有26宗麻疹確診個案,而當中9宗的患者為在機場或航空公司工作的人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1)
政府採取了甚麼即時措施,以增加麻疹疫苗的供應,以便為所有較高風險人士(包括在機場或航空公司工作的人員和醫護人員)接種麻疹疫苗;及
(2)
會否即時要求航空公司向衞生防護中心定時呈報其工作人員感染麻疹的個案,以減低疫情蔓延的風險?





附錄2

於2019年3月27日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謝偉俊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葉劉淑儀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區諾軒議員
保安局局長
4
陳恒鑌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朱凱廸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6
梁美芬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鍾國斌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劉國勳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9
田北辰議員
發展局局長
10
許智峯議員
發展局局長
11
陳振英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陳沛然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毛孟靜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4
郭榮鏗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胡志偉議員
發展局局長
16
尹兆堅議員
政務司司長
17
吳永嘉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陳克勤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葛珮帆議員
環境局局長
20
周浩鼎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梁繼昌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
涂謹申議員
發展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政府和公營機構被拖欠款項

謝偉俊議員問:
去年,一名內地女子因在法庭內拍攝被判監及命令繳付近20萬元訟費,但政府至今仍未交代她有否繳交有關款項。2012至2014年間,約有7萬名須就豁免買家印花稅補作法定聲明的買家,但當中有不少人士以為稅務局不會從嚴追究,因此既不繳交稅款,亦不補作有關聲明,政府因而少收大筆印花稅稅款。過去5年,每年醫院管理局平均有6 550宗未能向非符合資格人士收回醫療費用的個案,合共撇帳超過兩億元;當中有個案自2015年至今累計拖欠醫療費用逾600萬元。截至2017年12月,非本地違例吸煙者欠交罰款的比率高達兩成。截至2017年7月,大專畢業生拖欠學生貸款還款總額高達1億7,000萬元。儘管本人於去年6月13日行政長官質詢時間,向行政長官反映公共服務使用者拖欠費用情況嚴重,須採取措施以免香港淪為"走數之都",但情況至今未見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政府及各公營機構分別遭拖欠的款項總額、追討欠款所招致開支,以及欠款撇帳總額;
(二)
有何政策及措施,堵塞公共服務使用者拖欠費用的漏洞;會否參考新加坡政府禁止欠交交通罪行罰款的非本地登記車輛入境的做法,禁止欠款的非本地居民再次入境;及
(三)
會否日後在發表來年的財政預算案時,列出上一個已完結財政年度撇帳的資料,作為反映政府是否有效管理公帑的指標之一;如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副局長及政治助理

葉劉淑儀議員問:
政府在2008年增設兩層政治委任職位,即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副局長的職責是協助局長處理政治工作,而政治助理負責向主要官員提供政治分析和意見,以及政治聯繫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定期全面檢討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職責及工作效率;如有,檢討所用具體指標,以及上次檢討的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向副局長及政治助理提供專業培訓,以加強他們的游說技巧,以及與傳媒及公眾聯繫的能力;如有,培訓的模式及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在遴選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機制中,加入一系列的客觀入職條件和考核,以確保獲聘者具備高水平的專業能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刑事事宜司法協助

區諾軒議員問:
香港現已分別與32個和20個司法管轄區(當中不包括台灣),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移交逃犯協定。近日,保安局提交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並指出該建議的觸發點是一宗在台灣發生涉及港人的謀殺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據悉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曾3次向特區政府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政府有否作出回應;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有關回應由哪個決策局或政府部門作出,以及有何跟進行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根據《基本法》,特區政府須否事先獲得中央批准,才可與台灣當局商討引渡疑犯事宜;如果須要,特區政府有否就該案件尋求批准;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否評估展開修訂上述條例的立法程序,會否影響執行上述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協定,以及會否引致任何司法管轄區終止有關協定?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精神健康服務

陳恒鑌議員問:
2017年4月公布的《精神健康檢討報告》,就加強香港整體精神健康服務提出建議。同年12月,政府成立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就精神健康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關於精神健康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設立精神健康公署,負責推行與精神健康相關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在中小學進行有關的教育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就精神健康服務的發展訂立路線圖和里程碑,例如:在2030年,受精神問題困擾的人數佔全港人口不多於百分之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增撥資源以改善公營精神健康服務,包括增設專科夜診服務、增加住院病床數目、增聘醫護人員、增設中途宿舍、提供永久處所予各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以及加強支援精神病患者的家屬及照顧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鄉事委員會的代表性和運作

朱凱廸議員問: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訂明,鄉郊一般選舉所選出的指明鄉村及墟鎮的代表,是有關鄉事委員會(下稱"鄉委會")的委員,而鄉委會的執行委員會委員及其他幹事由其委員互選產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目前沒有法例規定鄉委會的組織章程須予公開,政府有否措施確保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了解有關鄉委會的組織章程,並可判斷有關的鄉委會幹事的選舉安排及該選舉的進行,是否一如第576章第62(3)條的規定,即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所列明的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甲)及(乙)條;
(二)
會否考慮透過修訂法例或其他方式,加強鄉委會運作的透明度及問責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把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工作,由民政事務總署轉移給選舉事務處,以及加強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等選舉的選民登記冊的互通性,從而改善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規管與特許經營相關的商業行為

梁美芬議員問:
據悉,越來越多連鎖式便利店和自助洗衣店的經營者透過批出特許經營權擴充分店網絡。然而,香港現時沒有專項法例規管特許經營模式下特許人和加盟商之間的權責。經常有小商戶在簽署特許經營合約後才發現合約條文對他們甚為不利,而他們受到特許人的欺壓,但求助無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否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負責規管與特許經營相關的商業行為;如有,該部門或機構在過去3年收到多少宗加盟商對特許人的投訴;如否,原因為何;
(二)
過去3年,有否研究如何加強對加盟商的保障,例如修訂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例,把加盟商列為消費者;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在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後,研究制定專項法例或訂立制度以規管與特許經營相關的商業行為;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醫務委員會處理投訴的情況

鍾國斌議員問:
本會於去年3月通過修訂《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以改革醫務委員會("醫委會")的組成、投訴調查及紀律研訊的機制等事宜,包括容許醫委會成立多於一個初步偵訊委員會及研訊小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醫委會接獲多少宗投訴,以及當中獲醫委會轄下(i)初步偵訊委員會裁定表面證據成立,以及(ii)研訊小組裁定投訴成立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目前有多少宗投訴尚待處理,以及預計需時多久才可以完成處理該等個案;
(二)
是否知悉,醫委會(i)為跟進上述法例修訂而進行的工作的進度,以及(ii)在第161章修訂後處理的投訴個案數目及所需時間(包括進行研訊的時間),與這之前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及
(三)
由去年3月至今,政府有否檢視(i)醫委會處理投訴的進度是否理想、(ii)醫委會推行的行政措施是否具成效,以及(iii)可否推行新措施,令積壓的投訴更快獲得處理;如有檢視,詳情為何;如沒有檢視,原因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核實郵件收件人的身份

劉國勳議員問:
據報,香港郵政最近推行新措施:郵差上門派送收件人須簽收的郵件(例如掛號、特快專遞及本地郵政速遞的信件/郵包)時,或郵局櫃位職員向持領取郵件通知卡人士派送須簽收郵件時,無須再要求收件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實身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香港郵政有否在推行新措施前諮詢公眾;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至今香港郵政有否收到市民就新措施作出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
(三)
鑒於有市民指出,收費較平郵郵件為高的須簽收郵件原本有以下重要優點:確保收件人是郵件指定收件人或可追查身份的人,香港郵政有否評估新措施有否令須簽收郵件喪失該優點,以致須簽收郵件變得與平郵郵件無異;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何補救措施;如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及
(四)
鑒於有市民指出,市民寄出須簽收郵件的目的是防止收件人收到郵件卻否認,但在新措施下,當須簽收郵件的指定收件人聲稱從未收到郵件時,香港郵政因無法確定收件人身份而難以核實該聲稱,令寄件目的無法達到,香港郵政有否解決方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工務工程項目的施工紀錄

田北辰議員問:
近日,沙田至中環綫及港珠澳大橋香港接線項目相繼被揭發有施工紀錄缺失的情況,引起廣泛關注,並有市民懷疑該等事件僅屬冰山一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翻查所有在過去5年進行的工務工程項目的施工紀錄,並向公眾交代有沒有發現類似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對中環郵政總局大樓的未來計劃

許智峯議員問:
政府計劃把香港郵政總部由現時中環新海濱3號用地中環郵政總局大樓("中郵大樓")遷往擬於九龍灣興建的郵政綜合大樓。騰空後的中郵大樓將會拆卸,以便3號用地可作商業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拆卸中郵大樓工程的時間表為何;
(二)
計劃何時把3號用地列入賣地計劃;
(三)
鑒於有民間團體基於中郵大樓具保育價值,要求原址保留該建築物,政府有否邀請古物諮詢委員會為該建築物進行歷史建築評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國際保育組織Docomomo International在2015年將中郵大樓列入"文物危急警示"(Heritage in Danger)名單,並於2018年致函行政長官,促請政府保育該建築物,政府有否作出回應;及
(五)
會否重新考慮原址保留及活化中郵大樓?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醫生和護士人手

陳振英議員問:
2016年,香港每1 000人有1.9名醫生及7.1名護士,而該等比例均較新加坡和日本的為低。此外,由於本港人口在未來20年將持續增長和老化(2036年的長者人口會較2016年的上升超過100萬),所以醫生和護士("醫護")人手短缺的問題預期會加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制訂(i)醫生與人口和(ii)護士與人口的目標比例;若會,詳情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2017年《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報告》推算,醫護人力供求差距將不斷惡化(差距分別上升至2030年的1 007名醫生及1 669名普通科護士),政府有否推行新措施縮小差距並評估其成效;及
(三)
鑒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於2015年6月或以後聘用的醫生和護士的退休年齡已由60歲提高至65歲,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將2015年6月前入職的醫生和護士的退休年齡劃一提高至65歲;醫管局有何措施吸引更多醫生和護士在退休後接受重聘?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足球場

陳沛然議員問:
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足球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i)十一人足球場(天然草地)、(ii)十一人足球場(人造草地)、(iii)七人足球場(天然草地)及(iv)七人足球場(人造草地)4類足球場目前的數目分別為何;就每類足球場使用一張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每個足球場所在區議會分區、名稱、尺寸(長及闊)、建造費用和在2018年的使用率;
足球場類別:
區議會分區名稱尺寸(米)建造費用在2018年的使用率
香港島
東區小西灣運動場   
......    
九龍
......    
新界
......    
(二)
足球場使用率的計算方法;
(三)
有否定期檢視足球場的使用情況;政府在甚麼情況下會建議興建足球場,以及有關的規劃準則為何;及
(四)
過去3年,有否就足球場的規劃事宜,諮詢足球界人士及公眾;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管制及禁止毛皮貿易

毛孟靜議員問:
目前,香港是全球第三大毛皮服裝出口地,也是全球毛皮服飾的主要來源地之一。有關注動物權益的組織關注到,每年約有10億隻兔子及5 000萬隻其他動物在養殖場及野外因國際毛皮貿易而被不人道地殺死,香港毛皮業是導致此情況的因素之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內地是香港最大的毛皮出口市場(所出口的毛皮大部分是由外國轉口內地,以供在內地生產毛皮服裝),而有關注組織擔心內地對毛皮業規管不力,政府會否考慮與內地當局商討,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三階段所訂的免關稅貨物類別清單中剔除皮革及毛皮製品,作為香港邁向禁止毛皮貿易的第一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據悉內地現時對毛皮貿易規管很少或完全不作規管,而內地是全球最大的毛皮進口地,政府會否考慮禁止與內地的毛皮貿易,直至內地收緊對毛皮貿易的規管,使其規管水平與歐洲聯盟看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現時的國際趨勢是收緊規管或禁止毛皮貿易及毛皮養殖(例如三藩市已禁止毛皮貿易,日本則已逐步取締了毛皮養殖),而很多國際時裝品牌亦已實施不使用毛皮設計時裝的政策,政府會否考慮禁止入口、出口及轉口毛皮產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規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銷售

郭榮鏗議員問:
政府在去年6月29日宣布6項房屋政策新措施,其中兩項是:(i) 建議修訂《差餉條例》(第116章),就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差餉,以及(ii)修改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要求發展商每輪推售的住宅單位數目均不能少於有關預售樓花同意書所涵蓋的住宅單位總數的20%,即時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修訂第116章的立法時間表為何;
(二)
會否按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空置時間遞增的方式釐定額外差餉的水平;如否,原因為何;
(三)
自修改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措施生效以來,地政總署批出住宅項目預售樓花同意書的數目,並按項目名稱以表列出以下資料:(i)門牌號碼、(ii)住宅單位總數、(iii)申請預售樓花同意書日期、(iv)批出預售樓花同意書日期,以及(v)預計項目落成日期;
(四)
是否知悉,第(三)項提及的每個住宅項目的首三輪樓花銷售安排的詳情(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住宅項目名稱:
銷售安排首輪第二輪第三輪
預售樓花同意書所涵蓋的住宅單位總數(T)   
推售單位數目(A)   
A佔T的百分比   
A當中:公開發售的數目及百分比   
A當中:招標出售的數目及百分比   
A當中:分別按以下方式推售的數目及百分比
在首輪及第二輪均公開發售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公開發售,但在第二輪招標出售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招標出售,但在第二輪公開發售不適用 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二輪均招標出售不適用 不適用
在3輪均公開發售不適用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二輪公開發售,但在第三輪招標出售不適用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三輪公開發售,但在第二輪招標出售不適用不適用 
在首輪公開發售,但在第二輪及第三輪招標出售不適用不適用 
在首輪招標出售,但在第二輪及第三輪公開發售不適用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三輪招標出售,但在第二輪公開發售不適用不適用 
在首輪及第二輪招標出售,但在第三輪公開發售不適用不適用 
在3輪均招標出售不適用不適用 
(五)
鑒於據報某樓盤的首三輪樓花銷售安排如下:每輪銷售均推售約150個單位,但第二輪及第三輪銷售安排中新推售的單位分別只有55個及7個,而該3輪銷售合共只涉及預售樓花同意書所涵蓋的住宅單位總數的約30%,政府有否研究,該推售單位手法有否違背修改預售樓花同意方案措施的政策原意;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有,有何跟進行動;如研究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六)
會否規定,發展商不得把具一定規模的住宅項目的單位以招標方式推售;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
會否就每輪銷售安排中以公開發售及招標方式推售單位的比例或最低數目作出規定;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
會否就個別單位可重複以招標形式推售的最多次數作出規定;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九龍東3個寮屋區的發展計劃

胡志偉議員問:
據悉,九龍東有3個寮屋區(即竹園聯合村、牛池灣村及茶果嶺村)尚待重新發展。竹園聯合村和牛池灣村已規劃作"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但未有具體發展計劃,而茶果嶺村則屬"未決定用途"地帶。就這3個寮屋區的發展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a)竹園聯合村、(b)牛池灣村及(c)茶果嶺村的(i)已登記及(ii)沒有登記的寮屋數目分別為何;
(二)
鑒於政府已在牛池灣村內預留土地興建社區會堂,但多年來未提出實施計劃,有關土地的規劃用途至今有否改動;若有,最新的規劃用途及發展時間表為何;若否,社區會堂的興建時間表及詳情為何;
(三)
未來3年,政府會否就該3個寮屋區進行詳細的規劃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重新規劃該3個寮屋區,以釋出更多土地發展公營房屋;若會,詳情為何,以及預計可提供的公營房屋單位數目及樓面面積;若否,原因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有關房屋政策的檔案及資料

尹兆堅議員問:
就1953年(石硤尾寮屋區大火)至1973年4月(香港房屋委員會成立)("前期"),以及1973年5月至去年("後期")的房屋政策檔案/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開立年期和保密分類(即(i)現屬機密、(ii)開立時機密但現已銷密、(iii)現屬限閱、(iv)開立時限閱但現已銷密,以及(v)自開立以來屬公開/一般文件)劃分的與房屋政策相關的檔案/資料數量(以下表列出);
 年期(i)(ii)(iii)(iv)(v)總數
前期1953年至1960年      
1961年至1970年      
1971年至1973年4月      
總數:      
後期1973年5月至1980年      
1981年至1990年      
1991年至2000年      
2001年至2010年      
2011年至2018年      
總數:      
(二)
按開立年期和保密分類(即(i)開立時機密但現已銷密、(ii)開立時限閱但現已銷密,以及(iii)自開立以來屬公開/一般文件)劃分的現時存放於政府檔案處與房屋政策相關的檔案/資料數量(以下表列出);及
 年期(i)(ii)(iii)總數
前期1953年至1960年    
1961年至1970年    
1971年至1973年4月    
總數:    
後期1973年5月至1980年    
1981年至1990年    
1991年至2000年    
2001年至2010年    
2011年至2018年    
總數:    
(三)
有否向房屋事務相關的法定機構發出檔案管理守則及指引,並要求它們把其有關房屋政策而具歷史價值的檔案/資料移交政府檔案處保管,以便該等檔案/資料經整理後可供公眾查閱?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輸入勞工

吳永嘉議員問:
自去年2月以來,香港的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一直維持在自1998年以來最低的2.8%。有不少行業的經營者反映,他們在招聘員工時遇到困難,因此希望政府放寬在補充勞工計劃("計劃")下輸入勞工申請的審批準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由2015年至2017年,為(i)運輸、倉庫及通訊業,以及(ii)金融、保險、地產及商用服務業在計劃下輸入勞工的申請的成功率較其他行業的為低,政府有否研究原因為何;如有,結果為何;會否檢討計劃,以期提升為該等行業輸入勞工的申請的成功率;
(二)
會否(i)重新考慮為個別行業設定輸入勞工配額,以及(ii)放寬在計劃下兩名全職本地工人對1名外地勞工的人手比例要求;及
(三)
鑒於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考慮就資助安老服務及康復服務單位輸入照顧員提供更大彈性,有關工作的詳情及進展為何;政府會否研究亦就其他行業輸入勞工提供更大彈性;如會,詳情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規管利用動物作招徠

陳克勤議員問:
現時有不少餐廳、咖啡館及未領有食肆牌照的店鋪在處所內飼養動物供顧客賞玩,以作招徠。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這些動物的處境往往極不理想,包括缺乏休息時間、活動空間狹窄,而且未獲提供充足糧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政府有否收到在上述處所內動物遭虐待的投訴;如有,詳情為何;
(二)
過去3年,政府有否統計該類處所的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現行法例有否規管(i)食肆經營者利用動物作招徠及(ii)未領有食肆牌照的處所經營者提供非現場烹製的食物(例如杯麵、餅乾及紙包飲品)供顧客在店內享用;如有,詳情為何;
(四)
過去3年,政府有否檢控上文第(三)(ii)項提及的處所的經營者無牌經營食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過去3年,政府有否引用《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就食物業處所內發現動物對有關的經營者提出檢控;如有,詳情為何;
(六)
過去3年,政府有否派員喬裝顧客,調查該等處所的經營者或顧客有否觸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
會否修訂法例,以加強規管利用動物作招徠的商業行為,以保障動物權益?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防止野生動物傷害及滋擾居民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不時有市民受野生動物滋擾,包括有猴子闖入民居,亦有途人遭野豬撞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的(i)猴子及(ii)野豬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居民受野生動物(i)傷害及(ii)滋擾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動物種類及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
有否評估現時推行的各項為野生動物絕育/避孕計劃,在控制野生動物數目方面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過去5年,政府就推行該等計劃而動用的(i)公帑金額及(ii)人手為何,並按所涉動物的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四)
鑒於承辦商會於今年初就新設計的垃圾收集設施在防止猴子及野豬等野生動物從中取得食物的效用進行實地測試,該等測試涉及多少款設計;如只有一款,原因為何,以及會否測試更多款設計;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政府計劃何時全面改用新設計的設施;會否加快採用該等設施;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鑒於漁農自然護理署正進行一系列宣傳及教育活動,以宣傳餵飼野生動物的負面影響,政府會否加強有關宣傳教育,以及考慮立法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應付公立醫院服務需求的措施

周浩鼎議員問:
據報,近年(特別是冬季流感高峰期間)各公立醫院均告爆滿,令醫療服務質素下降和醫護人員疲於奔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在去年和本年1月分別宣布額外撥款5億元,以供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應對冬季流感高峰期,是否知悉該兩筆款項分別的用途,包括聘用了多少名醫生、護士、文職及支援人員,並按他們屬全職、兼職還是臨時聘用的僱員列出分項數字;
(二)
是否知悉,醫管局計劃在下個財政年度增聘多少名醫生、護士、文職及支援人員(並按他們將被派駐的公立醫院名稱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新措施(i)減輕醫護人員的工作壓力(例如減省行政程序)及(ii)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減免及發還印花稅

梁繼昌議員問: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1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根據第117章第52條,行政長官可就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而減免全部或部分須繳付的印花稅,或發還全部或部分已繳付的印花稅。就該等條文的執行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每年根據第117章第41條獲豁免繳付印花稅的個案數目及其詳情(包括受惠者的身份,以及所涉印花稅的金額和類別);
(二)
過去10年,每年根據第117章第52條獲減免或發還印花稅的個案數目及其詳情(包括受惠者的身份,以及所涉印花稅的金額及類別);
(三)
第(一)及(二)項的個案中,受惠者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或其關聯公司的個案數目及詳情(包括所涉印花稅的金額及類別)為何;
(四)
政府會否規定物業交易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所涉物業只會供自用或作非牟利用途)才可獲豁免或減免印花稅;如會,詳情(包括監察有關條件獲遵守的機制)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上述條文的政策目的及審批有關申請的程序為何;申請豁免、減免或發還印花稅的人士須提供哪些資料以支持其申請;及
(六)
鑒於據報有一間由兩名中聯辦員工擁有的私人公司購買香港物業的交易曾獲行政長官根據第117章第52條減免全部須繳付的印花稅,該公司獲此待遇的原因為何;如原因是有關人士聲稱該公司由中聯辦控制,當局如何核實該聲稱?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擁有或售出的停車場

涂謹申議員問:
據悉,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自2014年起陸續出售旗下位於公共屋邨和屋苑內或附近的停車場,而部分承購人再把有關停車場的泊車位分拆出售予個別人士。另一方面,部分停車場的地契訂明,有關泊車位只可供有關屋邨或屋苑的住戶、佔用人或真正訪客的車輛停泊("使用人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每個領展旗下及其已出售停車場的下述資料(以表列出):
(i)
有關屋邨/屋苑的名稱;
(ii)
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及
(iii)
按其業權人的類別(即領展、其他公司及個人)、可停泊車輛的類別,以及目前有否使用人限制劃分的泊車位數目;
(二)
是否知悉,就現時分別由領展、其他公司及個人擁有的3類泊車位而言,有多少個的地契載有使用人限制條款;當中有多少個車位的業權人已獲地政總署豁免遵守該等條款,以及按可停泊車輛的類別劃分的平均每個泊車位的豁免費為何;
(三)
有何措施確保個別泊車位的業權人遵守地契條款(特別是使用人限制條款);過去3年,有否對違反泊車位相關地契條款的人士提出檢控或施加懲處;如有,詳情及宗數為何;及
(四)
有否措施確保個別泊車位的準買家知悉有關地契是否載有使用人限制條款,例如公布該等停車場內的個別泊車位有否受該等條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