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28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7項附屬法例/文書及4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向本會發言的議員
文件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書面質詢

質詢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出席的其他官員(二讀)
: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處理《2019年撥款條例草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16位議員(毛孟靜議員、鄭松泰議員、譚文豪議員、陳志全議員、范國威議員、郭家麒議員、林卓廷議員、涂謹申議員、胡志偉議員、許智峯議員、黃碧雲議員、鄺俊宇議員、楊岳橋議員、葉建源議員、區諾軒議員及朱凱廸議員)動議附錄3的56項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的詳情亦載於2019年5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主席就16位議員擬對《2019年撥款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所作的裁決"的附錄4)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5月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4/18-19號文件)
出席的其他官員(全體委員會)
: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環境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IV.
議員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9年4月17日及18日的會議)
察悉內務委員會有關附屬法例的報告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附錄4的議案
出席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辯論安排載於2019年4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34/18-19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5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附錄2

於2019年5月8日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書面質詢
1
潘兆平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黃碧雲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鄺俊宇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4
張宇人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鄺俊宇議員
發展局局長
6
何俊賢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梁志祥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田北辰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劉業強議員
發展局局長
10
何啟明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譚文豪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蔣麗芸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郭榮鏗議員
保安局局長
14
梁美芬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郭偉强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張國鈞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莫乃光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8
謝偉俊議員
發展局局長
19
周浩鼎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葛珮帆議員
保安局局長
21
陳克勤議員
環境局局長
22
梁繼昌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第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下僱用的非技術員工的僱傭福利

潘兆平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10月10日公布多項措施,以改善在今年4月1日或以後招標的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下僱用的非技術員工("外判員工")的僱傭福利("改善措施")。至於(i)去年10月10日至今年3月31日的過渡期內處於招標階段和(ii)已按舊有條款批出的合約,政府則會作出過渡安排,以期有更多外判員工受惠。另一方面,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近年透過有效期為6年的投標批出外判服務合約,而期內與有關承辦商的合約每兩或三年可續訂一次("可續約安排")。有受聘於該等承辦商的員工反映,他們並未受惠於改善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哪些政府部門外判服務時採用包含可續約安排的招標章程;
(二)
在可續約安排下批出的外判服務合約是否受改善措施涵蓋;如是,房委會及有關政府部門會否與有關承辦商磋商盡快落實該等措施﹔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方案令有關的員工可受惠於改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現時分別有多少份(a)在過渡期內及(b)在本年4月1日後,按可續約安排批出的外判服務合約不受改善措施涵蓋,並以表列出每份合約的下列詳情︰
(i)
服務類別(例如潔淨、保安或物業管理)、
(ii)
採購的政府部門名稱(例如房屋署)、
(iii)
承辦商名稱、
(iv)
服務地區、
(v)
外判員工的人數,以及
(vi)
合約及標書的開始及屆滿日期?





第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螞蟻的防治工作

黃碧雲議員問:
據報,有一位生物及生態學家於去年11月在紅磡發現巴塔哥尼亞短蟻。該學者指出,該種螞蟻屬外來物種,而且會在建築物內築巢,一旦落地生根便難以根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有否在港發現巴塔哥尼亞短蟻;若然,按地區列出有關詳情;
(二)
會否定期監察各區有否發現該種螞蟻並公布有關數據;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有何措施協助市民處理在家居及社區發現該種螞蟻的情況;
(四)
有何措施讓市民掌握更多關於各種螞蟻對人類是否有害的資訊;及
(五)
會否參考外國對入境航機及船隻進行的檢疫工作,以期防止外來物種的害蟲入侵;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園內的曲藝表演引致噪音滋擾

鄺俊宇議員問:
據報,不時有不少人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公園內進行未經批准的曲藝表演,部分人表演時使用擴音器,產生巨大聲浪。屯門公園多年來是曲藝表演造成噪音滋擾的黑點。儘管康文署已在園內遠離民居的角落設立了兩個自娛區,以供進行已登記和不使用擴音器的曲藝活動,但甚少曲藝表演者申請使用。他們繼續在園內其他地方使用擴音器進行表演,對遊人及附近居民造成噪音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分別有多少名在康文署轄下公園進行曲藝表演的人士,因發出過量噪音而被(i)康文署根據《噪音管制指引》發出警告信,以及(ii)噪音管制監督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檢控;有多少宗定罪個案,以及當中有多少宗屬重犯個案;
(二)
在康文署轄下公園內進行分別(i)已獲和(ii)未經批准的表演,並收取打賞或酬金的人士,有否觸犯《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或其他法例;及
(三)
過去3年,康文署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在屯門公園自娛區內表演的申請;鑒於當局最近建議修訂第132BC章,以更有效管控康文署轄下公園內的噪音滋擾問題,康文署有否評估該項措施能否杜絕曲藝表演者在屯門公園內表演所引致的噪音問題?





第4項質詢
(書面答覆)

張宇人議員問:
2016年,政府聯同香港私家醫院聯會推出先導計劃,透過若干措施提高私家醫院收費的透明度("先導計劃")。去年11月,本會制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當中包含規管私營醫療機構收費透明度的條文,但有關的附屬法例尚未訂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在第633章實施前改善先導計劃,例如要求各私家醫院採用統一格式在其網站公布醫療服務收費資料,以方便巿民作出比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第633章第61條訂明,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將規例訂明的該機構提供的收費項目及服務的價目資料,以規例訂明的方式供公眾人士知悉,制定有關規例的時間表及進度為何;會否加快落實有關條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有市民擔心上月開始推行的自願醫保計劃會推高私營醫療服務的收費,政府會否(i)加強監管私營醫療服務的收費,以及(ii)要求私營醫療機構為已參加自願醫保計劃的市民提供套餐式收費的醫療服務,以供巿民選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考慮立法賦權衞生署署長審批私家醫院各級別的病房收費,以確保有關收費定於合理水平;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書面答覆)

鄺俊宇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8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土地共享先導計劃("先導計劃"),以期釋放私人擁有的新界農地作短中期的公私營房屋發展。政府正在制訂先導計劃的細節。根據政府的初步構思,"土地共享"申請會交由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地建會")給予意見,然後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最終審批。此外,申請者必須依從所有適用的法定程序及土地行政機制,包括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出改變規劃用途或規劃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除了會就"土地共享"申請作最終審批外,會否就該等申請作初步審批;如會,在哪個階段;如初步審批會在城規會審批相關事宜前,政府如何確保這情況不會令城規會有開綠燈的壓力;及
(二)
鑒於地建會會就"土地共享"申請向政府提供意見,但有輿論質疑地建會部分成員與地產發展商關係密切或擁有農地,政府
(i)
會否公開地建會成員的利益申報紀錄;及
(ii)
有何現行利益申報制度以外的措施,可防止地建會成員處理有關申請時出現利益衝突情況?





第6項質詢
(書面答覆)

海事處簽發本地合格證明書事宜

何俊賢議員問: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規定,已裝設推進引擎的第I、II或III類別船隻不得在航,除非在該船上有人掌管該船隻,而該人持有適用於該船隻的船長本地合格證明書("證明書")或《商船(本地船隻)(本地合格證明書)規則》("《規則》")所指明的任何同等證明書。另一方面,《規則》訂明,證明書在持有人年屆65歲時即告失效。根據《海事處佈告2018年第12號》("《佈告》"),證明書持有人如欲使證書的有效期延展至年屆65歲當日以後,須在年屆65歲之前6個月內向海事處海員發證組提交申請。有不少年屆65歲的漁民向本人求助,表示由於其於80年代或以前獲發的證明書沒有標明屆滿日期,加上他們沒有收到政府的有關通知及未有注意到政府發布的《規則》及《佈告》等原因,以致未有適時為證明書申請延展有效期。關於海事處簽發證明書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在年內屆滿65歲的證明書持有人在年屆65歲之前6個月內(i)沒有為證明書申請延展有效期,以及(ii)為證明書申請延展有效期但遭拒絕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
過去5年,每年政府有否提醒快將年屆65歲的證明書持有人為證明書申請延展有效期;若有,透過甚麼渠道作出提醒及證明書持有人獲提醒的百分比為何;
(三)
鑒於車輛駕駛執照持有人於執照屆滿日起計的3年內可免試重新申領駕駛執照,為何證明書沒有類似安排;會否為證明書作此安排;
(四)
鑒於過期證明書的持有人曾擁有駕駛或操作本地船舶的資格,政府會否規定他們只須通過海上駕駛考試便可再次獲發證明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
鑒於《佈告》訂明,年屆65歲的證明書持有人如體格良好並通過視力測驗,其證明書的有效期可獲准延展3年,但年屆71歲的持有人只可獲按年延展,過去5年,每年年屆(i)65歲、(ii)68歲、(iii)71歲、(iv)72至75歲,以及(v)76歲或以上的證明書持有人提交的證明書延展有效期申請當中,獲批准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六)
鑒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香港居民可獲海事處簽發香港船長及輪機操作員證明書,但該兩種證明書會在持證人年屆60歲當日同時失效,政府會否考慮與內地當局商討修訂現行互認證書的安排,容許年屆60歲並通過體格及視力測驗的人士為海事處簽發的該等證明書申請延展有效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
過去5年,每年各級船長及各級輪機操作員的證明書考試的及格率分別為何;及
(八)
鑒於有各類海上作業的人士表示業內人手一直嚴重短缺,政府會否研究各級證明書的申請門檻(包括服務年資和考試的要求)可否降低,以吸引新血入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西鐵綫列車的載客率

梁志祥議員問:
2015年,西鐵綫最繁忙路段(即錦上路站至荃灣西站之間的路段)的載客率為104%(以車廂內每平方米站立4人的乘客密度計算)。由2016年至2018年期間,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把西鐵綫列車的車卡數目逐步由7卡增加至8卡,令每班列車的載客量增加約14%。上述路段的載客率於2016年稍微下降至99%,但在2017及2018年回升至101%。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港鐵公司有否就降低西鐵綫最繁忙路段的載客率制訂目標及計劃;若有,詳情為何;
(二)
港鐵公司有否事前就增加列車車卡數目對西鐵綫最繁忙路段在2017及2018年的載客率的變化作出估算;若有,有關數據為何,以及實際載客率是否合乎預期;
(三)
港鐵公司有否研究西鐵綫最繁忙路段的載客率於2017年回升的原因;
(四)
港鐵公司有否對未來10年西鐵綫最繁忙路段的載客率作出估算;若有,詳情為何;
(五)
現時西鐵綫於(i)繁忙及(ii)非繁忙時段的實際班次及設計最高班次分別為何;港鐵公司會否立即加密西鐵綫的班次;
(六)
港鐵公司有否就擬建的屯門南延線及洪水橋站在啟用後對西鐵綫最繁忙路段的載客率的影響作出估算;若有,詳情為何;及
(七)
沙田至中環綫工程項目的最新進度為何;港鐵公司有否就該鐵路綫在啟用後對西鐵綫最繁忙路段的載客率的影響作出估算;若有,詳情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外判公共租住屋邨的物業管理服務

田北辰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現時把約60%的公共租住屋邨("公屋")的物業管理工作,外判予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負責。有公屋居民反映,有一些由物管公司管理的新屋邨在入伙後一年多仍未有足夠的保安員當值,而該等物管公司聘用的保安員亦未有妥善跟進有陌生人進入屋邨逐戶推銷產品的投訴,令他們非常擔心人身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對於物管公司未能做到服務合約就物業管理所訂的人手要求及服務水平的情況,房委會會採取甚麼措施令物管公司盡快做到合約要求;及
(二)
房委會會否檢討現時用以監察物管公司表現的機制;如會,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小型屋宇政策

劉業強議員問:
自小型屋宇政策於1972年12月實施以來,政府以3種方式(即免費建屋牌照、以私人協約批出政府土地和換地的方式),向男性原居村民批出小型屋宇契約。上月8日,高等法院就小型屋宇政策的司法覆核案頒下裁決,裁定該3種方式當中,只有以免費建屋牌照興建小型屋宇屬《基本法》第四十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此外,高等法院頒令該裁決於作出6個月後才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個位於新界的分區地政處,由2009至2019年(截至上月30日),每年分別(i)接獲、(ii)批准、(iii)拒絕及(iv)正在處理多少宗以上述3種方式批出小型屋宇契約的申請,並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有關數字;及
分區地政處:             
申請宗數
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換地
(i)(ii)(iii)(iv)(i)(ii)(iii)(iv)(i)(ii)(iii)(iv)
2009            
2010            
……            
2019
(截至
上月30日)
            
(二)
鑒於就按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批出的小型屋宇契約而言,發展局於上月8日發出的新聞稿中表示,地政總署會暫停接收新申請及暫停處理現有申請,但地政總署署長在回覆本人就2019-2020年度開支預算提出的書面問題時表示,在尚未決定是否上訴之前,過往以各種形式提出的申請會如常繼續處理,政府可否澄清與該兩種方式有關的申請現時的處理情況;地政總署會否繼續處理該等申請,直至上述判決生效日或上訴法庭就有關的上訴(如有的話)作出判決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理據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推行五天工作周的情況

何啟明議員問:
截至去年9月30日,約有75%的公務員以五天工作周模式工作。有工會代表反映,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有較多轄下員工未被安排以五天工作周模式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康文署轄下公務員的(i)人手編制和(ii)實際員額,以及該等公務員當中,以五天工作周模式工作的人數及百分比(並按職系及職級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
康文署會否盡快安排轄下全部員工以五天工作周模式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檢討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在推行五天工作周時需恪守的4項基本原則?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為過渡性房屋設置的窗戶

譚文豪議員問:
《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第30條訂明,每個用作居住用途的房間須藉一扇或多於一扇窗以提供天然的照明與通風,而該(等)窗的建造須使直接面對室外的窗玻璃的表面總面積佔房間樓面面積的百分比("窗面積/樓面面積比率")不少於10%。另一方面,政府於本年3月20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會協助和促成各項由民間團體主導和推行的短期措施,以增加過渡性房屋的供應,包括考慮豁免住用地方須設有符合規格的窗戶的部分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截至本年2月28日,全港已經或可以入伙的過渡性房屋的單位總數,並在下表列出分別有多少個和多少百分比的該等單位,其窗面積/樓面面積比率屬該表所載的比率範圍?

窗面積/樓面面積比率
(調整至最近的0.01%)
單位的數目及百分比
0% 
0.01%至2.5% 
2.51%至5% 
5.01%至7.5% 
7.51%至10% 
10.01%或以上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具強大抗藥性的病原體

蔣麗芸議員問:
據報,全球各地發生越來越多因感染真菌耳念珠菌而致病的個案。由於此真菌有強大抗藥性,而近半數有關患者會於90天內死亡,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已將此病原體加入"迫切的威脅"名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確診因感染真菌耳念珠菌而致病的個案宗數;有關患者接受甚麼治療及他們的康復情況為何;
(二)
鑒於因感染真菌耳念珠菌而致病的個案有極高死亡率,政府會否規定(i)該等感染個案須按《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作出呈報,以及(ii)有關患者須接受隔離治療;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過去5年,政府有否(i)就耳念珠菌進行流行病學研究、(ii)制訂預防該真菌於病房內及社區傳播的措施,以及(iii)引入治療有關患者的專用藥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檢討向病人處方抗生素的指引,以期減少抗生素的濫用情況,避免具強大抗藥性的病原體出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還押候審的人士

郭榮鏗議員問:
據悉,由於荔枝角收押所及大欖女懲教所經常爆滿,還押候審的男女人士不時需被轉送往其他懲教院所(例如赤柱監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5年每年:
(一)
候審人士被還押的平均及最長時間;及
(二)
因上述收押所/懲教所爆滿而從該等院所被轉送往其他懲教院所的還押候審人士數目?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醫院管理局職員的薪酬

梁美芬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持續兩年錄得營運赤字,但其高級行政人員仍獲加薪,並有"肥上瘦下"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醫管局高級行政人員的數目,並按他們的年薪所屬組別(以50萬元為一組)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該等人員每年的薪酬平均加幅;
(二)
是否知悉,醫管局基於甚麼準則和因素訂定其高級行政人員的薪酬水平及調幅;當中是否包括醫管局的財政狀況、員工流失率及服務水平;如不包括,醫管局日後會否考慮該等因素;如包括,過去3年,每年醫管局整體和每個醫護職系的全職員工流失率,以及有否出現醫管局錄得營運赤字,而且員工流失率及病人輪候服務時間均高企,但高級行政人員仍獲加薪的情況;及
(三)
會否向醫管局增撥資源,令1998年4月或以後入職員工獲發的現金津貼可與基本薪金掛鈎,與該時間前入職的員工所獲待遇一致,以期減少醫護人員的流失?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重建公共租住屋邨

郭偉强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考慮是否重建個別高樓齡公共租住屋邨("屋邨")時,會基於《長遠房屋策略》提出的方向,並根據"重建高樓齡公共租住屋邨的優化政策"下的4項基本原則(即樓宇的結構狀況、修葺工程的成本效益、重建屋邨附近是否有合適的遷置資源,以及原址重建的潛力),按實際情況審慎考慮。房委會在2013年完成檢視轄下22個非拆售高樓齡屋邨的重建潛力,但至今只宣布了3個屋邨的重建方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重建該22個屋邨的方案及時間表為何,以及何時會公布有關詳情;房委會在考慮是否重建個別屋邨時,上述4項原則所佔的比重分別為何;
(二)
過去5年,每年房委會為轄下屋邨進行維修保養和改善工程而招致的開支總額,以及當中用於該22個屋邨的金額;
(三)
過去5年,每年受重建項目影響的公屋租戶數目,並按他們遷出後的居住情況(包括居於獲編配的另一公屋單位、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購得的單位,以及自行安排的居所)列出分項數字;
(四)
鑒於有正受重建項目影響的公屋租戶反映,儘管他們可用清拆戶身份購置資助出售房屋單位,但近年房委會每年分別在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及居者有其屋計劃下只進行了一輪銷售活動,以致他們未能及時購得房屋單位,房委會會否檢討有關安排;
(五)
鑒於房委會計劃於本年底推出發售的兩個綠置居項目的預售期長達3至4年,受重建項目影響並購得有關的綠置居單位的公屋租戶會否獲"無縫搬遷"的安排,即在其綠置居單位可入伙時才被要求遷出並交回公屋單位;及
(六)
房委會會否盡快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屋邨重建的研究及協調工作,包括跟進重建項目的進展,以及檢視該22個屋邨以外其他高樓齡屋邨的重建潛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刺身和壽司的食用安全和說明

張國鈞議員問:
消費者委員會上月公布從零售層面抽取的50個刺身樣本的檢驗結果,包括:98%樣本含重金屬化合物甲基汞(最多超標近兩倍)、有樣本帶有寄生蟲和蟲卵,以及有樣本的說明所載品種分別是三文魚和貴價藍鰭吞拿魚但其實是虹鱒和平價吞拿魚。關於刺身和壽司的食用安全和說明,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有否接獲市民食用刺身或壽司後被驗出體內有(i)寄生蟲或蟲卵及(ii)高水平甲基汞的報告;如有,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二)
過去3年,每年用於製作刺身或壽司的魚類進口量(並按品種列出分項數量);過去3年,每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分別從(i)批發及(ii)零售層面抽取了多少個該等魚類的樣本進行微生物及重金屬化驗,以及驗出(a)寄生蟲或蟲卵及(b)甲基汞的樣本的數目和百分比分別為何;
(三)
過去3年,每年食環署執法人員突擊巡查售賣刺身或壽司的食物業處所的次數;對在該等巡查中發現違反《食物業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X)的食物業處所的經營者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並按違規事項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有多少間食物業處所因而被吊銷食物業牌照;
(四)
過去3年,每年香港海關為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有否
(i)
派遣執法人員從食物業處所抽取刺身和壽司樣本進行化驗,以確定其所屬品種與其說明所載的是否相符;如有,有關的檢控個案宗數,以及
(ii)
向其執法人員提供辨別魚類品種的培訓;如有,受訓人數為何;及
(五)
有否新措施提高刺身和壽司的食用安全,以保障市民健康;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參與政府採購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於今年4月推出新採購政策,提高評審標書時技術評分在整體評分所佔比重,以幫助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參與投標,創造商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各政府部門於過去12個月進行的恆常及非恆常採購分別而言:
(a)
按採購所採用的技術評分/價格評分比重劃分的(i)採購次數和(ii)合約平均金額(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表一

技術評分/
價格評分比重
採購次數合約平均金額
100/0  
90/10  
80/20  
70/30  
60/40  
(b)
按(i)招標模式及(ii)合約金額所屬組別劃分的採購次數(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二

合約金額
(萬元)
招標模式
公開
招標
選擇性
招標
單一或
局限性招標
資格預審
招標
200以下    
200至500以下    
500至1,000以下    
1,000或以上    
(二)
截至2019年3月底,採用電子採購系統的全面服務的政策局/政府部門數目;過去3年,透過電子採購系統完成的採購總額,以及該金額佔同期公共採購總值的百分比;
(三)
在簡化投標及制訂合約程序等方面採取了甚麼具體措施,以利便缺乏人力和資源的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會否研究進一步改善電子採購系統,透過應用金融科技(包括轉數快),幫助政府部門提升支付款項予企業的效率,以改善有關的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的資金周轉情況;
(四)
有否研究引入海外地區旨在促進不同規模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的做法(例如英國政府採用"數碼市集"和簡化公營部門採購標準合約),以便利中小企業直接參與政府採購;
(五)
會否加強有關的宣傳工作(例如舉辦更多經驗分享會和座談會),鼓勵各行業的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以及更主動地向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提供有關政府採購的資訊(例如把該等企業列入認可供應商/承包商名冊);
(六)
在實施新採購政策後,有否制訂指標和定期分析相關統計數據(包括投標者/承包商/供應商/服務供應商的特性),以研究及跟進政府採購政策對經濟、社會和創新活動的影響;及
(七)
會否鼓勵非政府機構(包括公營機構、半官方機構和非牟利團體)在進行採購時,參考政府採用非單純"價低者得"的採購政策?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監察大型工務工程項目的質量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耗資11億元興建的香港單車館由啟用至今共發生234宗滲水事故,該館近日更在黃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嚴重積水,起因是火警鐘系統故障令天花自動開啟。奪得場地單車世界錦標賽冠軍的本港選手痛惜館內單車賽道受損,她在網上貼文表示親身抹乾賽道水漬。市民在網上的回應及媒體均對滲水事件表示不滿。花費27億元興建但使用率僅31%的戲曲中心大劇院開幕僅3個月便需進行提升工程。此外,中環及灣仔繞道設有號稱全球最大、可過濾車輛廢氣中八成可吸入懸浮粒子及二氧化氮的3套空氣淨化系統。然而,繞道通車僅數天,設於東通風大樓空氣淨化系統的15台風扇中,便有7台因損壞停用。有時事評論員指,近年耗用大量公帑的大型工務工程出現各式各樣質量問題,市民可說是"貼錢買難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上述工務工程接連出現質量問題,(i)對政府形象產生何等負面影響,以及(ii)有否打擊市民對政府施政能力及善用公帑的信心;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
鑒於政務司司長近日表示,預計未來10年在交通運輸、醫院及房屋發展等方面的基建投資總額將超過10,000億元,政府有何新政策及措施強化工程監管,以及加強向掌管工程項目的官員問責,以免再次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及
(三)
有否檢視項目策略及管控辦事處有否足夠權力及人手,監察上述耗資逾10,000億元工程的造價及施工質量?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向晚期腎衰竭病人提供財政支援

周浩鼎議員問:
晚期腎衰竭患者需要接受透析治療,以穩定病情及維持生命。有在家接受腹膜透析治療的病人表示,每月的醫療及相關開支(包括用於購買消毒用品和藥物及腹膜透析液(俗稱"洗肚水")運費的開支)對他們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統計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i)在家接受腹膜透析治療,以及(ii)在公立醫院、私家醫院及慈善機構開設的洗腎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治療;如有,數目為何;
(二)
有否統計第(一)項所述的兩類人士平均每月用於透析治療的相關開支分別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
會否透過關愛基金,向接受透析治療的病人提供財政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禁止偷拍的法例

葛珮帆議員問:
上月,終審法院就一宗上訴案頒下判決,裁定答辯人使用自己的流動電話偷拍面試試題並把其外泄的行為,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因此沒有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1)(c)條(即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在上述判決作出後表示,警方正與律政司商討如何處理9宗同類案件,該等案件的詳情及處理方法為何;
(二)
鑒於有評論指出,在上述判決作出後,警方難以引用任何法例檢控在私人地方使用自己手機偷拍的人士,政府在訂立法例堵塞此漏洞前,有何措施遏止該等行為;
(三)
鑒於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建議新訂一項窺淫罪,並已於去年5月進行公眾諮詢,政府會否立即展開有關的立法程序;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會否立即就立法禁止偷拍機密文件或資料的行為展開研究;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鑒於現時資料使用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所載保障資料原則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而只有當該人不遵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此違反情況向其發出的執行通知時才屬刑事罪行,以及該罪行的最高罰款只是5萬元及監禁兩年,政府會否修訂第486章,以加強對偷拍等侵犯私隱行為的阻嚇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發泡膠的使用、棄置及回收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由於發泡膠分解需時長達一萬年,對環境影響甚大,有不少國家已開始管制即棄發泡膠器具的使用。就本港的發泡膠的使用、棄置及回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棄置於堆填區的發泡膠的主要來源為何;
(二)
現時發泡膠回收點的位置為何;
(三)
過去5年,(i)發泡膠的棄置量和回收量,以及(ii)在海面和海灘收集到的發泡膠數量為何;
(四)
有何新措施減少本地的發泡膠使用量;
(五)
鑒於環境保護署正就管制或禁用即棄塑膠餐具的可行性、範圍及機制展開研究,該研究會否涵蓋發泡膠餐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會否研究制訂禁用發泡膠餐具的實施時間表;及
(七)
會否從回收基金撥款支援發泡膠回收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活動

梁繼昌議員問:
香港是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政府按該組織的要求,評估了香港有關行業及整體所面對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威脅及脆弱度,並於去年4月公布《香港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報告》。政府表示已按評估結果採取跟進措施("跟進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當局接獲金融機構舉報涉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可疑交易個案宗數,以及所涉款項總額;該等個案當中,至今(i)當局已就多少宗個案採取執法行動,以及(ii)分別有多少人被拘捕、檢控和定罪;
(二)
當局採取跟進措施至今,(i)所得進展及成效,以及(ii)所動用的人手及資源為何;及
(三)
當局在推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措施時,有否與受影響的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的持份者保持溝通,以了解他們面對的營商環境和實際需要,並定期調整相關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