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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屬法例 (2018 - 2019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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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
任何須經立法會通過的附屬法例均須呈交立法會,立法會可藉決議通過或修訂有關附屬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5條就該等程序的法律根據訂定條文。 如欲查看議案的措辭,請在下列 "第一"欄的相關鏈路按下滑鼠鍵,即可進入有關會議議程的網頁查看。如欲查看立法會的決定,請參閱相關立法會會議的《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議事錄)。 |
經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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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決議 | 內務委員會 會議 | 法律事務部 報告 | 立法會會議 | ||
根據《借款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第61章第3(1)條)
( 就該決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β |
2.11.18 | - | 14.11.18 | ||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第91章)第7(a)條)β | 16.11.18 | LS17/18-19 | 21.11.18 | ||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第91章)第7(b)條)β | 16.11.18 | LS18/18-19 | 21.11.18 | ||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第525章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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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8
14.12.18 4.1.19 |
LS25/18-19
LS32/18-19 |
9.1.19 |
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其他附屬法例會先在憲報刊登,然後在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可在附屬法例提交後28天內舉行的會議上,藉決議修訂附屬法例。這段審議及修訂附屬法例的期間稱為審議期限。 立法會可在任何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屆滿前,藉在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把期限延展。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審議期限可延展至原先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第21天後舉行的首次立法會會議。 除在有關的附屬法例另有規定外,附屬法例在憲報刊載當天生效。附屬法例一直有效,除非修訂該附屬法例的決議獲得通過,以及直至該決議在憲報刊登之日。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就上述程序的法律根據訂定條文。 如欲查閱附屬法例的詳情,可翻查政府刊登有關附屬法例的憲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