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11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6項附屬法例/文書及11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陳恒鑌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保安局局長
3.
鄭松泰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4.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IV.
議員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6月12日立法會外發生的示威事件("612事件"))
(第1及2項延擱自2019年7月3日的會議)
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尹兆堅議員
議案措辭
2.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第3項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5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6.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8.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7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9至13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9及10.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11及12.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第14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第15項延擱自2019年12月11日的會議)
1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社會衝突或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第16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第17項延擱自2019年11月27日的會議)
17.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18.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7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19.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12月18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附錄2

於2019年12月18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陳恒鑌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李國麟議員
保安局局長
3
鄭松泰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4
何啟明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鄭泳舜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葛珮帆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郭家麒議員
保安局局長
8
劉業強議員
發展局局長
9
胡志偉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陳沛然議員
保安局局長
11
陳克勤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謝偉俊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吳永嘉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梁繼昌議員
律政司司長
15
郭榮鏗議員
保安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
保安局局長
17
潘兆平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周浩鼎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楊岳橋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0
何俊賢議員
環境局局長
21
陳凱欣議員
教育局局長
22
謝偉銓議員
政務司司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渡輪服務

陳恒鑌議員問:
上月11日至16日,吐露港公路被堵塞,加上同時東鐵綫列車服務因設施遭破壞而全綫或局部暫停,令新界東居民的對外交通癱瘓。為便利新界東居民出入該區域,政府於上月15日至18日提供往返烏溪沙及大埔的臨時免費渡輪服務。關於渡輪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如何定出上述渡輪服務的走線;為何不安排渡輪接載新界東居民直接往返九龍或往返港島;為何在新界東對外交通已癱瘓4天後才提供該渡輪服務,以及有否檢討政府的應變能力是否不足;會否制訂應變措施,利用渡輪服務應付交通突發情況;如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現行公共交通政策是以鐵路為公共交通系統的骨幹,而水上交通服務亦不發達,政府會否重新規劃各區的交通網絡,包括設立由新界西地區(例如荃灣及屯門)往返港島地區(例如中環及灣仔)的渡輪服務;如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政府計劃把受資助的離島渡輪航線由6條擴展至14條,以維持有關渡輪服務的財務可行性,有否評估有關的資助模式是否有利於交通網絡的發展;有否措施吸引更多營辦商營辦港內線渡輪服務;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公眾活動現場的緊急救援工作

李國麟議員問:
據報,上月18日晚上,油麻地有數十名示威者逃避警方圍捕時跌倒,部分人堆疊在一起,命懸一線。現場的志願急救員欲施救卻被警務人員以警棍驅離。警方一直否認曾有人踩人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消防處處理上述事故中傷者的詳情,包括調派救護人員和救護車的數目及其抵達現場的時間、他們向消防通訊中心報告看到的情況(包括有否人疊人),以及傷者人數,並按他們的性別、年齡分布、傷勢及送院時間列出分項數字;警方的執法行動有否阻延救援工作;
(二)
警務人員在公眾活動中展開拘捕行動時,須否把在場人士的生命安全和醫療需要列為首要考慮;如須要,上述事故的有關警務人員有否違反相關規定;如無須要,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再次考慮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調查警務人員就反修例運動(包括上述事故)採取的執法行動中使用的武力是否屬恰當程度?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公務員停職

鄭松泰議員問:
據報,自本年6月以來,有若干名公務員在公眾活動中被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上月15日向全體公務員發出公開信,表明公務員因涉嫌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均會被着令停職。然而,政府過去曾表示,不會輕率採取停職措施;在作出停職決定前,會考慮若干因素,包括指稱的罪行或失當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重犯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6月至今,有多少名公務員在公眾活動中被捕;當中分別有多少人被着令停職及/或正接受內部調查;及
(二)
目前的停職安排與以往的有否分別;若有,在改動該安排前,有否諮詢公務員團體及須否修改相關規例,以及有否評估該安排會否造成"未定罪先處罰"的效果,違反無罪推定的普通法原則?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支援企業和就業的措施

何啟明議員問:
在全球經濟不明朗與本地社會動盪的雙重夾擊下,香港的經濟動力持續轉弱。本年第三季本地生產總值按年下跌百分之二點九,是自2009年以來首次錄得季度按年跌幅。本年8月至10月的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和就業不足率分別上升至百分之三點一及百分之一點二,而總就業人數的按年跌幅亦擴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受衰退影響最深的5個行業及其僱員人數分別為何;政府會否推出針對性的新措施支援該等行業;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針對現時及預計的就業情況,政府有何保就業及協助失業人士的新措施;及
(三)
是否知悉失業援助制度在其他地方的實施情況;有否計劃參考有關經驗,推出失業人士緊急援助金,以協助有經濟困難的失業人士解決燃眉之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持續上升的失業潮

鄭泳舜議員問:
社會動盪至今已持續半年、多個行業受創,加上中美貿易磨擦曠日持久,以及美國當局訂立了《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不單打擊投資意欲,亦將進一步削弱香港經濟表現。有市民擔心,在經濟陰霾密布下,減薪及結業潮將陸續湧現,失業大軍在醞釀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2個月,每月當局分別收到及批准多少宗僱員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出的申請,以及有關的政府部門每月分別收到多少宗關於欠薪、解僱及公司結業的個案,以及有最多該等個案的首5個行業為何;
(二)
過去6個月,每月的失業人口為何;現時失業率最高的首5個行業為何;預計本年全年及明年上半年的失業率為何;及
(三)
政府近月推出的4輪紓困措施的實施進度及其保就業成效為何;會否推出新一輪紓困措施;鑒於政府在2003年疫症受控後推出方案創造約3萬個職位,政府會否推出類似的創造就業方案?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以公平公正方式舉行選舉

葛珮帆議員問:
區議會一般選舉已於上月24日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接獲7 460宗相關投訴,當中約2 000宗涉及投票安排。有市民表示憂慮,明年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或會出現類似問題。關於確保選舉以公平公正方式舉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多名選民聲稱在上述區議會選舉投票日首次抵達投票站發票櫃檯時,獲告知選民登記冊內就他們姓名登記的資料已被劃上橫線(即顯示他們較早前曾獲發選票),因而只獲發不會被點算的"重複"選票,以致未能行使投票權,政府在選舉前有否採取措施防止此情況;如有,為何此情況仍出現;有何新措施防止下次選舉再出現此情況;
(二)
鑒於據報有人響應網上呼籲,在上述區議會選舉投票日在投票站外多次重複排隊,以造成長龍阻礙選民投票,以致有一些時間緊迫的人士和未能久候的體弱長者及殘疾人士對投票卻步,執法部門有否調查此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何新措施防止下次選舉再出現此情況;及
(三)
鑒於現行投票程序為純人手操作(包括確認選民身份、發出選票並在選民登記冊作紀錄、以蓋印方式投票,以及點票),容易出錯及被人弄虛作假,政府會否在下次選舉時採用電子投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香港居民於內地被行政拘留

郭家麒議員問:
據報,本年8月8日,一名當時任職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的香港居民前往內地公幹,並於同日被內地執法當局拘留。他指稱在被拘留期間遭不人道對待。他在被行政拘留15日後獲釋,並正在第三地尋求庇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上述人士表示,內地執法人員聲稱會向國際刑警發送函件以供轉交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再由警務處將函件交予其家屬,從而將他的案件通知其家屬,警務處有否接獲該函件;若有,為何警務處沒有將函件轉交該人的家屬;若否,警務處會否向內地執法當局了解該函件曾否送出;
(二)
鑒於上述人士聲稱獲告知,若他接受媒體採訪並公開談及其涉嫌干犯的罪行以外的任何內容,他便會被帶返內地,有何措施保障該人在回港後的人身自由,以及在他獲內地執法當局釋放後,政府有否聯絡他,向他提供可能需要的協助;
(三)
政府會否就上述人士所作指控向內地執法當局作出了解,以及若發現指控屬實,毫不含糊地對有關當局作出譴責;
(四)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於內地被行政拘留的香港居民人數為何;
(五)
是否知悉,內地執法當局通知被行政拘留的香港居民的家屬所依循的程序,以及過去3年每年有關當局在採取執法行動時依循該程序的次數為何;
(六)
為何行政拘留並不在警務處與內地執法當局所設立的現有通報機制的範圍內;雙方會否商討將通報機制的範圍擴展至涵蓋行政拘留;及
(七)
是否知悉,現時受僱於各個駐香港總領事館的香港居民人數為何;有何措施確保這些人士在內地遭行政拘留時可得到所需協助?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應對淹浸威脅

劉業強議員問:
有科學家指出,全球暖化導致海平面持續上升。據報,近日一項以新地理資訊數碼模型推算的結果顯示,在碳排放量高的情況下,估計到2050年,全球受海平面上升威脅的人口達3.4億。屆時,本港廣泛地區(包括錦田、洪水橋、將軍澳、赤鱲角機場、啟德、東九龍及西九龍)可能長期被淹浸。就應對淹浸威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已預留3億元發展地理空間數據共享平台及全港三維數碼地圖,而該項目可協助預測洪水影響的範圍,該項目會否收集、處理及分析關於氣候變化及海平面上升,以及各區水浸風險的數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何措施進一步推動以創新科技應對全球暖化所帶來各區被淹浸的威脅;及
(三)
鑒於土木工程拓展署已委託顧問於今年4月開展一項名為"氣候變化和極端天氣下的沿岸災害研究及改善措施的制訂"的可行性研究,該研究的範圍是否涵蓋全部上述地區;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研究結果何時公布?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安裝監察攝錄系統計劃

胡志偉議員問:
2016年12月,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展開試驗計劃,在全港6個非法棄置垃圾黑點("黑點")安裝網絡攝錄機,以加強打擊非法棄置垃圾的行為。該計劃現稱"安裝監察攝錄系統計劃"("攝錄計劃")。由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食環署在攝錄計劃下,於全港118個黑點安裝網絡攝錄機。食環署由2019年第三季起把攝錄計劃延長兩年,並按各區議會建議的地點及優次,分階段在全港150個黑點安裝網絡攝錄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將會安裝網絡攝錄機的150個黑點的位置(按區議會分區列出);
(二)
鑒於食環署在目標地點安裝網絡攝錄機後會監察該地點的情況以適當地調整計劃,食環署依據甚麼指引或準則作出改變攝錄機位置的決定;自攝錄計劃實施以來,食環署作出了多少次該等改變,並列出每次改變的有關資料,包括作出改變的原因和日期,以及改變前後的攝錄機位置;
(三)
自攝錄計劃實施以來,每年每個區議會分區的黑點數目;車主因非法棄置垃圾而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在攝錄計劃實施後有何變化;
(四)
鑒於食環署表示,沒拍攝到可疑個案的錄影片段會在抽查後被刪除,該等片段的平均保存時間(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有關抽查工作的詳情,包括依循的程序、作出抽查的頻率及每次抽查的目標數目;及
(五)
自攝錄計劃實施以來,食環署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錄影片段的次數,並按部門名稱列出每次提供錄影片段的詳情,包括提供有關片段的原因和日期,以及有關攝錄機所在位置?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務人員接受的急救訓練

陳沛然議員問:
保安局局長近日表示,絕大部分警務人員曾經接受急救和基本的醫護訓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屬下表所列職級的現役警務人員當中,已完成獲政府承認的急救證書訓練課程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培訓機構(即(i)香港聖約翰救護機構、(ii)香港紅十字會、(iii)職業安全健康局、(iv)醫療輔助隊及(v)其他機構(請註明))以下表列出人數的分項數字;
職級完成課程人員按培訓機構劃分的人數
數目百分比(i)(ii)(iii)(iv)(v)
見習督察/督察或以上       
警長/警署警長       
高級警員       
警員       
總計       
(二)
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分別完成由上述機構提供的急救證書訓練課程,以及他們接受有關訓練的總時數;及
(三)
當警民衝突現場有人受傷需接受醫治時,警務人員會自行為傷者急救,還是會第一時間把他們交由在場的醫護專業人員(包括救護人員、護士及醫生)進行治理;警方作出此項決定所用準則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野生及流浪動物滋擾的監管工作

陳克勤議員問:
審計署署長於本年10月就"野生及流浪動物滋擾的監管工作"發表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關於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這方面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在上個財政年度,(i)漁護署人員或需到場處理的投訴當中,該等人員完全沒有到場處理的個案佔65%,以及(ii)就審計署所分析的1 917宗投訴而言,漁護署分別就當中3%及21%的個案所作初步及正式回覆有所延誤,漁護署有否檢討出現該等情況的原因,以及有何改善措施;
(二)
鑒於在上個財政年度10間從漁護署接收供市民領養的貓狗的夥伴機構中,只有兩間按規定提交領養紀錄,該署(i)在此情況下如何計算出領養數字,以及(ii)有否把交予夥伴機構但未被領養的動物計入領養數字;該署有否要求夥伴機構提交其他動物(例如龜、兔子)的領養紀錄;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被領養狗和貓的數目在過去5年分別下跌26%及43%,以及在上個財政年度有兩隻健康和性情評估("領養評估")及格的流浪狗因無人領養而遭人道處理,該署會否把領養評估及格的狗、貓及其他動物的資料上載到其網站,以提升牠們被領養的機會;
(四)
鑒於按漁護署指引,流浪貓狗如在被捕獲後起計的4天扣留期內無人認領和領養評估不及格,便會被人道處理,但在上個財政年度,貓和狗的實際扣留期分別為0至51天和0至93天,亦有47隻扣留不足4天的貓狗被人道處理,該署有否檢討出現該等情況的原因,以及有何改善措施;
(五)
鑒於在2007年,18個區議會中有9個表態原則上支持在區內實行狗隻"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漁護署會否於新一屆區議會任期在明年1月開始後就該計劃諮詢其餘的區議會,以擴大該計劃的實施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鑒於很多動物福利團體反映營辦領養中心的困難,包括尋覓合適處所及負擔高昂租金,政府會否從擬於啟德發展區興建的新動物管理及動物福利綜合大樓("綜合大樓"),撥出若干樓層供該等團體抽籤租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向它們提供租金資助;
(七)
漁護署會否在綜合大樓增設公營獸醫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為有經濟需要的動物主人提供動物醫療券或其他資助;及
(八)
除了把動物領養工作交給夥伴機構負責外,漁護署會否自行設置(i)動物領養中心及(ii)網上動物領養平台?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為中產階層提供的紓困措施

謝偉俊議員問:
香港的本地生產總值已連續兩季錄得負增長,顯示香港經濟已步入技術性衰退。日前,財政司司長更指在經濟環境轉差的情況下,今個財政年度稅收及賣地收入預計會銳減,因此政府將錄得15年來首次的財政赤字。從業員人數逾50萬的零售及餐飲業營商環境惡劣,近兩個月已有300多家食肆結業,該行業失業率急升至6.1%,創6年新高。建造業失業率亦急攀至4.9%。此外,本年首三季破產個案宗數為5 940宗,按年上升7.7%。另外,負資產住宅按揭貸款("負資產")宗數亦有上升趨勢。本年第四季及明年香港經濟狀況不容樂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在經濟狀況預期持續轉差下,本年第四季及明年失業人口、破產及負資產個案宗數會否明顯上升;如有,幅度為何;
(二)
鑒於有中產階層人士指出,政府四輪紓困措施主要扶助中小企業及基層人士,中產階層人士受惠不大,政府會否考慮盡快推出措施(例如提供子女境外升學開支和聘用外傭開支免稅額,以及寬免本年度全年薪俸稅),以協助中產階層人士渡過難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有不少中產小業主投訴,他們除了須繳交差餉外,還須繳交連年上升的地租,政府會否修訂只提供差餉寬免的政策,並同時提供地租寬免,以減輕小業主的負擔;及
(四)
因應有市民批評,第四輪紓困措施中的分期繳稅免徵附加費措施,在申請程序簡易度、審批效率及成效等方面均遠遜於早前本地某富商推行的紓困計劃,因此無助有經濟困難納稅人渡過難關,亦令人擔心會一如向市民派發4,000元的關愛共享計劃問題多多(例如遺失申請表、遲遲未審批申請的問題),政府有否評估推行該措施所涉額外人手及行政開支,以及平均每宗申請審批時間;會否簡化有關程序,以方便有需要的市民申請,以及省卻不必要的行政開支?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重建香港房屋委員會旗下工廠大廈

吳永嘉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邀請香港房屋委員會研究重建旗下6幢工廠大廈("工廈")為公營房屋。該等工廈分別位於葵涌/青衣、屯門、沙田、觀塘及深水埗,合共提供逾8 200個工廠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預計何時完成為重建項目搜集研究數據、定出初步構思,以及制訂推行時間表;有否研究,改建方案與拆卸重建方案在下述兩方面如何比較:(i)所需的各項開支(例如提升消防設施的開支),以及(ii)可提供的公營房屋單位數目(及當中可供出租及出售的單位比例);
(二)
制訂重建項目的預算開支及搬遷租戶安排時,會否參考早年把工廈改建為長沙灣元州邨第5期或柴灣華廈邨的經驗;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會否考慮在盡用該等工廈所在用地地積比率的前提下,把工廈拆卸重建為出租公屋,以盡量縮短公屋輪候時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鑒於據報該等工廈現時的出租率是99%,政府如何在增加公營房屋供應的同時,妥善照顧現有工廈租戶對該類單位的需求;會否考慮保留一幢工廈,供希望繼續經營的現有租戶申請租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補償租戶方案的詳情(包括搬遷津貼及賠償的金額)和所涉預算開支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作為國際仲裁樞紐

梁繼昌議員問:
律政司的主要政策目標之一,是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尤其是國際仲裁樞紐)的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i)以香港為仲裁地、(ii)非以香港為仲裁地但在香港舉行聆訊,以及(iii)只由仲裁機構的香港辦事處提供秘書支援或服務的仲裁個案宗數分別為何;該等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屬國際性質;該等數字與新加坡的如何比較,以及有關差異的成因為何;
(二)
過去5年,每年仲裁活動在香港的增加價值總額(包括衍生的)及其佔法律界的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三)
過去5年,每年仲裁活動帶來多少公帑收入及其佔政府該年經常性收入的百分比;及
(四)
有否評估於上月訂立的美國《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特別當中涉及制裁的措施)對香港作為國際仲裁樞紐的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警方的槍械及彈藥

郭榮鏗議員問:
據報,自本年6月至今,警方為驅散人群而使用的催淚彈(包括催淚煙子彈和手擲催淚彈)約達16 000枚,以致公眾十分關注催淚煙對健康的影響。此外,警方近月使用的內地製造催淚彈在燃燒時的溫度高於以往使用的催淚彈,容易引起火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在過去12個月採購內地製造的(i)催淚煙子彈、(ii)手擲催淚彈及(iii)其他槍械和彈藥(請註明)的數量分別為何,以及採購的日期分別為何;
(二)
警方選擇槍械及彈藥供應商時採用的標準及程序;
(三)
警方有否在採購前為每種槍械及彈藥進行安全及合適度的測試;如有,在過去12個月進行的該等測試的結果為何;
(四)
警方有否就正確使用每種內地製造的槍械及彈藥,提供訓練予警務人員;如有,該等訓練是否有異於就購自其他地方的槍械及彈藥所提供的訓練;
(五)
鑒於政府較早前表示,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香港中毒諮詢中心並沒有發現文獻或科學證據顯示因使用催淚煙而引致二噁英中毒的個案,衞生署、香港中毒諮詢中心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有否就警方使用的特定催淚彈型號所釋放的有毒化學物,以及就催淚煙所導致的二噁英中毒風險及其他健康問題風險進行實證研究,並在研究時考慮到警方會於單一日內數次在同一人口密集的市區範圍內使用數以百計該等催淚彈的情況;
(六)
鑒於政府較早前表示,自本年6月至今,各空氣質素監測站及各水質監測站錄到的監測結果均未見異常,(i)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是否知悉被施放的催淚煙的成分,以及(ii)現時用以計算空氣質素健康指數及監測水質所分別採用的參數有否涵蓋該等成分,以便可檢測到該等成分;
(七)
鑒於政府聲稱催淚煙基本上是粒子,並會限制在局部範圍內擴散,環保署會否利用現有的固定位置空氣質素監測站或以其他方式,加強監測空氣質素,從而檢測到因頻密使用催淚煙而導致的任何局部地區性空氣質素變化;
(八)
鑒於有報告指出,在一些曾頻密使用催淚彈的地點,有記者及附近居民在吸入催淚煙後出現嚴重健康問題,政府因應該等報告採取了甚麼行動;
(九)
政府會否考慮盡速設立一個全民健康監察系統,以檢測任何可能與吸入催淚煙相關的異常健康報告;如會,詳情為何;
(十)
警方就使用催淚彈發出的相關指引及進行的相關訓練,有否述明在甚麼情況下或在何種環境下不應使用催淚彈;及
(十一)
鑒於食物環境衞生署已向其僱員和潔淨服務承辦商發出有關清理催淚煙殘留物的工作指引,政府可否提供該等指引的文本?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有關"反送中"運動的警務工作

莫乃光議員問:
有關警方自本年6月以來,就"反送中"運動的執法行動、人手安排,以及偵查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6月至今,警務人員喬裝示威者以執行職務的行動次數,並按有關公眾集會/遊行的日期及地點以表一列出下列詳情:
(i)
警務人員的數目和按職級分類的人數、
(ii)
喬裝所用服飾和道具,以及購置該等物品的費用、
(iii)
使用私家車的數目及其所屬部門、
(iv)
喬裝行動的目的,以及
(v)
行動中拘捕的人數;
表一
日期地點(i)(ii)(iii)(iv)(v)
       
(二)
自本年6月至今,曾參與反送中運動相關人群管理工作的警務人員的數目,以及他們為執行該等工作而(i)逾時工作及(ii)上班候命的總時數分別為何;使用與表二及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i)及(ii)的每月詳情;至今就該兩類工作發放的津貼的總額分別為何,以及申請上班候命工作津貼的審批程序為何;
表二
月份:          
警區部門/組別逾時工作
警務人員數目及職級總時數津貼總額平均每人獲發津貼額
      
表三
月份:          
警區部門/組別上班候命
警務人員數目及職級總時數津貼總額平均每人獲發津貼額
      
(三)
自本年11月至今,警務處處長委任其他紀律部隊的人員為特務警察的人數及所涉開支款額,並按紀律部隊提供表四所列的詳情;
表四
紀律部隊委任人數委任期限獲委任人員開支款額
本身的職級和職位負責的特務警察職務
懲教署     
......     
(四)
警方現時重聘已退休警務人員的人數,並按年齡組別以表五列出分項人數;該等人員按退休前所屬警隊部門及職級劃分的人數,以及聘用條款(包括合約年期、薪酬和福利)為何;每月的薪酬開支預算款額;有否計劃重聘以其他原因離職的前警務人員(如有,詳情為何);
表五
年齡組別重聘人數
45至51歲以下 
51至56歲以下 
56至61歲以下 
61至65歲以下 
65歲或以上 
(五)
本年6月至今,警方就偵查工作向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申請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授權的次數,並以表六列出每宗的詳情;
表六
申請日期案件類別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
的對象人數及範圍
申請是否獲批
(如被拒,請註明原因)
    
    
(六)
自本年6月至今,警方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平台/網站("供應商")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
供應商的名稱和類別、
(ii)
供應商總數、
(iii)
提出要求的日期、
(iv)
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是否獲受理)、
(v)
提出要求的類別、
(vi)
提出要求的總數、
(vii)
所提出的要求按原因(即偵查案件、執法及其他原因)及涉嫌干犯的罪行(例如(a)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b)披露或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c)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以及(d)其他(請註明))劃分的分項數字、
(viii)
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ix)
牽涉的帳戶數目、
(x)
要求披露的資料數量、
(xi)
要求披露的資料的性質(即要求提供通訊元資料及/或內容)、
(xii)
獲受理的要求數目、
(xiii)
要求不獲受理的數目,並按所收到的理由(例如(a)有關要求並非按法庭命令提出、(b)未有提供適當法律文件、(c)理據不充分、(d)不符合供應商的政策及(e)其他原因)列出分項數字;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以及
(xiv)
根據供應商提供的該等資料作出拘捕及/或檢控的人數;及
(七)
自本年6月至今,警方向供應商提出移除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
供應商的名稱和類別、
(ii)
供應商總數、
(iii)
提出要求的日期、
(iv)
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是否獲受理)、
(v)
提出要求的類別、
(vi)
提出要求的總數,並按原因(即偵查案件、執法及其他原因)及涉嫌干犯的罪行列出分項數字、
(vii)
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viii)
牽涉的帳戶數目、
(ix)
要求移除的資料數量、
(x)
要求移除的資料的性質和詳情、
(xi)
獲受理的要求數目,以及
(xii)
要求不獲受理的數目,並按所收到的理由列出分項數字;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輸入飲食業外地勞工

潘兆平議員問:
一直以來,僱主可根據補充勞工計劃申請輸入外地勞工("外勞")。據悉,近年透過該計劃輸入的廚師人數不斷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及今年1月至11月,僱主(a)申請及(b)獲批輸入的飲食業外勞人數分別為何,並按職位列出獲批來港工作的外勞的(i)人數及(ii)每月工資中位數,以及當中廚師按其專門從事的菜系(例如川菜、泰國菜)劃分的人數;及
(二)
鑒於有飲食業員工指出,近月香港經濟下滑導致業內大量僱員被減薪或解僱,當局會否考慮暫緩審批輸入外地廚師的申請,以免進一步減少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展《鐵路發展策略2014》

周浩鼎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今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加快落實《鐵路發展策略2014》提出的項目,包括東涌線延線、屯門南延線及北環線,並會在未來一年邀請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展開詳細的規劃和設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港鐵公司就上述項目進行詳細規劃及設計所需的時間,以及當局會於何時向公眾交代每個新鐵路站的細節(包括位置及出入口安排);
(二)
預計完成相關的公眾諮詢程序需時多久;及
(三)
鑒於東涌人口不斷膨脹而東涌線延線的建造又需時,當局會否考慮在該延線啟用前,加強東涌的專線小巴服務、開闢往返東涌及港九地區的渡輪服務,以滿足東涌居民的對外交通需要?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繳交政府帳單

楊岳橋議員問:
政府現時提供多個付款渠道供市民繳交政府帳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各付款渠道的營運商有否向政府收取任何交易費用;若有,費用的計算方式(例如按年或按次計算)及水平(例如定額或交易金額的某個百分比)為何,並按下表所列的付款渠道列出有關資料;及
付款渠道
(如同一渠道有多於一個營運商,而
各營運商有不同安排,請逐一列出)
費用計算方式費用水平
繳費靈  
轉數快  
網上銀行  
電話理財  
電子支票  
便利店  
其他(請註明)  
(二)
過去5年,每年政府就提供網上繳費服務所招致的公帑開支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飲食業遵守《水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

何俊賢議員問:
目前,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藉《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相關發牌制度,管制食肆及食物製造廠排放廢水。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牌照")列明持牌人須遵守的污水排放標準及相關條款,當中包括廢水中的油脂排放限額。例如,食肆及食物製造廠須先用隔油池隔除廢水中的油脂,才可把廢水排放至公用污水渠。環保署制訂了《餐館及食品廠的隔油池》小冊子,以協助飲食業人士了解及遵守牌照的規定。有飲食業人士指出,近年市面上出現一些新油脂處理技術(例如油脂分離器、生物處理、化學處理),較目前的隔油池有更佳效能。由於環保署相關指引及上述小冊子未有載述該等技術,業界人士擔心環保署或會拒絕就應用該等新技術的污水處理系統簽發牌照。此情況令新技術的應用受制肘,以致業界人士無法降低經營成本及行業的發展受阻。此外,業界人士不熟悉排污法例,故非常依賴政府透過上述小冊子提供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環保署收到多少宗飲食業人士提出關於牌照的查詢,以及相關的跟進行動為何;
(二)
過去5年,環保署就飲食業遵守第358章規定事宜執法的詳情(包括巡查、處理投訴、提出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除了採取執法行動外,環保署有否向業界人士提供支援,協助他們遵守有關的規定;
(三)
過去5年,環保署投放了多少資源研發處理廢水中油脂的新技術;
(四)
環保署於何時編制上述小冊子;該署編制小冊子時採用甚麼準則和有沒有就其內容諮詢公眾;有否修訂或更新小冊子;如有,至今修訂的次數及上次修訂的日期為何;如否,該署會否定期進行更新,以便推廣新而有效的油脂處理技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過去5年,環保署有否舉辦研討會,向飲食業人士推廣新的油脂處理技術;如否,業界可以從甚麼渠道了解該等新技術?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提供自資專上教育

陳凱欣議員問:
檢討自資專上教育專責小組於去年向教育局提交的檢討報告中,重申肯定政府支持公帑資助和自資專上界別並行發展的政策,有助本港高等教育的多元發展。然而,有自資專上教育界別人士指出,政府現時僅推出"指定專業/界別課程資助計劃"及"為修讀香港自資學士學位課程學生提供的免入息審查資助計劃",不足以推動自資院校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指定專業/界別課程資助計劃的以下資料:
(i)
過去3個學年,每年獲批申請宗數及批出的資助總額,以及獲批個案的平均、最高及最低資助額;
(ii)
有否檢討資助計劃的成效;如有,檢討所用的準則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檢討;以及
(iii)
是否知悉獲資助學生畢業後的就業情況;如是,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調查;
(二)
鑒於有智庫建議,放寬自資專上院校課程非常規收生(即取錄於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未達學士學位課程一般入學要求的學生)現時定於5%的百分比,政府會否考慮該建議;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會否向自資專上院校增撥資源以便其加強與相關行業的合作,從而確保其所提供的課程切合市場需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鑒於政府將推出"自資專上教育提升及啟動補助金計劃",向有意開辦切合市場需求但開辦成本高昂的課程的自資專上院校提供財政支援,該計劃的具體內容(包括所涉開支、實施時間表及審批申請準則)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

謝偉銓議員問:
《基本法》、《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規定,行政長官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及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任命香港以外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出任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該等法官的人選,一般由司法機構提出,再交予推薦委員會考慮。自香港回歸以來,只有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的法官/退休法官,獲任命為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而15名現任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中,有10名來自英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香港回歸以來,每位獲任命的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來自的地區,以及他們各自曾參與審理的終審法院案件數目;
(二)
是否知悉,司法機構依據甚麼準則和程序,物色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的人選;
(三)
是否知悉,自香港回歸以來,司法機構有否向推薦委員會提出來自英國、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以外地區的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人選;如沒有,原因為何;
(四)
是否知悉,推薦委員會除了考慮司法機構提出的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人選外,可否考慮其他人士提出的人選或自薦人士;如可,自香港回歸以來,該委員會有否考慮過這類人選;如不可,原因為何;及
(五)
過去10年,政府及司法機構有否就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人選的物色及推薦程序進行檢討;如有,檢討的結果為何;如否,會否於短期內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