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資料文件

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

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管制計劃協議(管制協議)中期檢討的進展情況。

背景

2.政府分別與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及其發電業務夥伴埃克森能源有限公司(中電/埃
克森),以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香港電燈集團有限公司(港燈/港燈集
團)簽訂了管制協議,列明電力公司的責任、股東的合理回報,以及政府監管兩家
電力公司財政事務的程序。管制計劃的整體目的,是確保政府在盡量少干預的情
況下,由兩家為投資者所擁有的私營電力公司以合理價格向全港用戶維持安全可
靠和具效率的電力供應。

3.政府與中電/埃克森和港燈/港燈集團簽訂的現行協議,為期15年,分別由一九
九三年十月一日及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關管制協議規定,兩家電力公司
與政府均須共同進行兩次中期檢討,每次檢討的年期均為一年,詳情如下:

中電/埃克森港燈/港燈集團
第一次中期檢討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至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次中期檢討 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至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
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檢討期間,管制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修訂協議內容,但須經雙方同意方可
實行。
中期檢討的現況

4.在過去十個月,我們就對管制協議和相關安排作出的修訂建議,與電力公司進行
了檢討,也徵詢過能源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對於市民關注的事宜,我們已就部分範
疇達成相互協定。此外,我們亦已就某些旨在澄清、修訂和簡化會計及行政安排的
建議,原則上達成協定。這些事項並不涉及原則問題,因此沒有在本文件提述。現
於下文闡述主要的建議。

從可賺取准許利潤的資產中撇除產生過剩發電容量設施的成本

5.對於政府、有責任遵照管制協議的規定提供足夠設施以應付目前和未來需求的電
力公司,以及須繳交電費以滿足發電成本的電力用戶來說,過剩發電容量是他們主
要關注的事項。要提高發電容量,籌備工作需時六至七年。籌備過程包括由電力公
司評估未來需求,並由政府的顧問獨立進行評估、選址、環境影響評估、詳細的工
程研究、地盤平整、購置廠房和裝設機器等。

6.需求本身受到多項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大多無法控制,而且無從準確預測,例如
經濟狀況、經濟結構、氣候和耗電模式等。籌備時間愈長,預測需求與實際需求的
差異便愈大。在批核電力公司定期提交的發電量發展計劃時,政府優先考慮的,是
要確保電力公司的發電裝置足以應付預測需求和任何必需的備用電量,以期把供電
量不足的風險減至最低。

7.倘若實際需求結果遠低於預測數字,便會出現過剩發電容量,而消費者則需支付
這些本來可以避免的額外費用,雖然這是為獲得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而須付出的代
價,不過,我們認為兩家電力公司應可分擔部分過剩發電容量的費用。

8.在公眾討論龍鼓灘發電機組的過剩發電容量問題期間,當時的立法局議員及關注
組織曾建議,在出現過剩發電容量時要盡量減輕消費者負擔,方法是從可賺取准許
利潤的資產中撇除產生過剩發電容量的設施的成本。政府也關注到這個問題,並已
在現正進行的管制協議中期檢討中,與兩家電力公司磋商。

9.兩家電力公司現已同意,日後增設的發電機組如出現過剩發電容量,便應從公司
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中撇除有關機組的機器及設備的部分開支,兩家電力公司已和
我們一起着手制訂一個機制,以確定過剩發電容量和機器及設備開支內應予扣除的
金額。下文解釋我們與兩家電力公司原則上議定的要點。

10.每當有新的發電機組在年內啟用,當局便會根據最高實際電力需求和最低所需
備用發電容量,另加為顧及需求的短期波動而設定的定額發電容量,計算出所需
發電容量的最適當水平,按這個水平與電力公司所裝置的發電容量作一比較。倘
若電力公司的發電容量超出最適當水平,便出現過剩發電容量。類似的比較會在
下一年再次進行。倘若結果顯示仍有過剩發電容量(即連續兩年出現過剩發電容量)
,則由第二年起,便會從固定資產平均淨值中撇除新機組的機器及設備的部分成
本,直至沒有過剩發電容量為止。

11.這個機制可確保兩家電力公司會更密切監察其供電範圍的用電需求情況,以及
增設發電設施的時間編排。即使增設發電設施的需要早在電力公司的財政計劃中,
已獲得政府原則上的批准,這個機制仍可發揮上述效用。

12.新機制可說是對管制協議的安排作出了重大改善,因為電力公司須為本身的投
資承擔風險。根據現行的管制協議,電力公司目前是無須承擔這種投資風險。

13.雙方同意,該機制不適用於中電/埃克森在龍鼓灘的第7及8號機組,因為這兩
台機組已是與政府另外訂立的延遲工程協議的項目。

確認對環境的責任

14.港燈的管制協議已有條文訂明對環境的責任。中電/埃克森已同意在管制協議
內,加入一項相似的責任條文,規定他們的經營方式,須同時顧及環境生態與社會
經濟需要的平衡。

15.這顯示電力公司確認電力供應與環境的相互作用、社會人士對環境日漸提高的
期望,以及在經營與電力有關的業務時必需取得平衡。

確認實施用電需求管理的責任

16.兩家電力公司均同意,在管制協議內訂明實行用電需求管理是其中一項責任。

17.這反映電力公司確認他們在提倡能源效益、節約能源和善用供電設施的資源等
各方面所擔當的角色。

18.兩家電力公司已各自與政府另外簽訂用電需求管理協議,並且即將展開首個全
面的用電需求管理計劃。

降低用戶按金的回報率

19.目前,兩家電力公司可根據以用戶按金購置的固定資產,賺取13.5%准許回報。

20.兩家電力公司均同意,日後從超出現時用戶按金總額的款項所購置的固定資產
,其回報率會降低。這個回報率是以准許的回報率減去兩家電力公司支付用戶按
金的利息,減幅上限為息率8%。兩家電力公司支付給用戶按金的息率根據香港儲
蓄存款利率計算。

21.我們認為這是個合理的安排,因為這與目前釐定那些由電力公司向外舉債而購
置的固定資產回報率的安排一致。根據管制協議,這些資產的准許回報率是以13.5%
減去須支付的借貸利息,減幅上限為息率8%。此外,我們亦認為把這個安排應用於
電力公司日後收取的額外按金總額,也很合理,因為此舉對電力公司已根據管制協
議的現行條件所訂定的財政安排造成的影響會最少。

22.這是另一項重要成果,因為這個安排將會直接減低股東日後獲得的利潤,從而
直接降低向用戶供電的成本。

訂定衡量工作表現的指標/基準

23.管制協議為政府提供機制,監察兩家電力公司的工作表現。但我們認為,兩家
電力公司仍可提高其表現的問責性。

24.兩家電力公司已同意訂定工作表現指標/基準,使政府可以較有系統和客觀地
衡量和評估其工作表現。這個做法亦可精簡現有的監察程序。

25.兩家電力公司正確定一套主要工作表現指標,以反映電力公司在營運方面最重
要範疇的表現,以供我們考慮。我們會就每個範疇與電力公司議定一個標準或目
標,以便在恰當的情況下與其他公用事業作一比較。

26.此舉可精簡政府監察電力公司的程序,而且更加以工作表現為本,因此是一項
重大的改進。

修改固定資產的使用期和折舊

27.鑑於現今的科技和維修保養水平日高,兩家電力公司的廠房和設備的使用期似
乎可以延長。如果把更換廠房和設備的周期延長,更換廠房和設備的次數便會減
少,因而為消費者帶來經濟利益。

28.兩家電力公司均同意檢討其廠房和設備的使用期,然後提出建議。我們會請電
力顧問協助審議兩家電力公司的建議。

未來路向

29.我們會繼續與兩家電力公司落實雙方同意的修訂的各項細節。至於對管制協議
作出的修訂和相關的行政安排,我們也會就此徵求行政會議的批准。



經濟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