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1785/98-99(03)號文件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供討論用

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有關發布含有暴力、不雅或淫褻內容的物品及照片的規管

目標

本文件旨在向委員介紹《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該條例)規管發布含有暴力、不雅
或淫褻內容的物品及照片的條文。

法例規定

2.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是受該條例管制的。條例訂明,「淫褻」及「不雅」包括暴力
、腐化及可厭的資料。而「物品」的定義是指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
觀看的資料的任何物件,亦指任何錄音,以及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任何影片、錄影帶
、紀錄碟或其他紀錄。有關條文載於附件。

3. 根據該條例,物品可分為以下類別:

第I類 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第II類 不雅
第III類淫褻

第I類物品的發布不受限制。第II類物品,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或出售。發布第II類
物品時,必須符合若干法例規定,包括以封套把物品密封( 如封面和封底均屬不雅,
則須用不透明封套密封),並在封面及封底印上法定的警告字句,字句須最少佔封面
、封底面積20%。第III類物品禁止發布。

4.評定物品是否淫褻、不雅或既非淫褻亦非不雅是由淫褻物品審裁處負責的。淫褻物品
審裁處是一個司法機構,具備專有審判權。審裁處由一位主審裁判官和最少兩名由社會
人士出任的審裁委員組成。向審裁處提交物品以評定物品是否淫褻、不雅或既非淫褻亦
非不雅純屬自願性質。

5.審裁處在評定物品是否屬於淫褻或不雅時,會按該條例第10條的規定,考慮一般合理
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物品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發布對象可能是那一類別
或年齡組別的人、展示事物的地點以及物品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有關條文載於附件)。

6.該條例並非用來管制報章,而該條例亦非為管制報章而制定。儘管如此,「物品」定
義的範圍應涵蓋報章,因此報章亦須合符該條例的規定。不過,有關報章的專業操守及
新聞道德標準,則明確地不屬該條例的管制範圍。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