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届立法会任期的开始日期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明,而所指明的日期必须是在有关換届选举结果宣布的日期后的30天之內。

立法会每届任期首次会议的日期及时间亦由行政长官指明,而所指明的日期及时间必须在有关的一届任期开始后的14天內。立法会会期內会议的日期,由立法会主席决定。

议员如未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出席立法会主席的选举或在该选举中投票;或参与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的会议或在会议上表决,或行使作为议员的任何其他权力或职能。

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在议员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內尽早进行立法会主席的选举,该选举须于立法会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之前举行。在立法会主席的选举举行之前,立法会主席一职的候选人会出席一个并非立法会会议但公开进行的特别论坛,陈述其竞选纲领和回答议员提问。连续担任议员时间最长而未获提名为立法会主席一职的候选人的议员,须主持该特别论坛。
立法会秘书负责进行立法会主席的选举。如有两项或更多的有效提名,立法会秘书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票数的一名候选人,将当选为立法会主席。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相同最高票数,则立法会秘书须安排对该等获相同最高票数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如在第二轮投票中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较其他任何候选人为高,则立法会秘书须以抽签方式决定其中一名候选人当选为立法会主席。
立法会主席的任期至当届立法会任期完结时解散或根据《基本法》被解散为止。

财务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须各由不少于50名委员组成。所有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均可于新一届任期开始时,在指明限期前分别加入该两个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在整届任期结束时才终止。就事务委员会而言,所有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在立法会每届任期的每个会期均可在指明限期前加入最多6个事务委员会。每一事务委员会须由不多于20名委员组成,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至每一会期结束时终止。如在某一会期示明加入某个事务委员会的议员人数超过20人,委员会席位便须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机制分配。
财务委员会、內务委员会及各事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由所属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上述委员会在立法会每届任期首个会期的正副主席选举,须在有关委员会举行的首次会议上进行。上述委员会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下一会期开始或下一会期正副主席选出为止,以较迟者为准。
立法会代理主席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担任。如內务委员会主席缺席,或认为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则內务委员会副主席须担任立法会代理主席。
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均由立法会主席按內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上述委员会分别须由7名和12名委员组成,而委员的任期直至整届任期结束时才终止;在选出上述委员会的委员后,委员中排名最先者负责召开会议以举行正副主席选举,如正副主席各只有一项有效提名,便会以书面通知选举结果,无需举行选举会议。
立法会监察委员会 1及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分别须由13名委员和不多于13名委员组成。立法会主席及內务委员会主席分别为上述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此外,內务委员会副主席为上述委员会的其中一名委员,其他委员按內务委员会所决定的方式选出。立法会监察委员会获选委员的任期直至整届任期结束时才终止,而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获选委员的任期为一年,或直至下一次就该委员会委员进行选举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每名议员均须按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每届任期举行首次会议前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立法会秘书须安排将该等详情登录于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下称“登记册”)內,而登记册会上载至立法会网站,供公众查阅。
备存登记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议员所收受金钱或其他实惠的资料,而该等个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视为会影响该议员在立法会的行为、言论、表决取向,或以立法会议员身份所作的行为。

会议厅需要有固定的座位编排,以便议员使用电子表决系统进行点名表决。会议厅编配座位时采用的原则,是议员人数较多的组别会较议员人数较少的组别和个别议员优先选定座位划区。至于议员人数相同的组别,则会以抽签方式决定选定座位划区的先后次序。属于同一组别的议员会自行决定如何分配其组别获编配的座位。不属任何组别的议员则会以抽签方式决定先后次序,以选择座位。

| 1 |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将于第八届立法会改称为立法会监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