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第三章
法案委员会
内务委员会可将法案交付予法案委员会作详细研究,但拨款法案及立法会
并无交付内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则属例外。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
法案的原则、优劣及详细条文,并可就法案提出修正案。除立法会主席
外,立法会所有议员均可加入任何法案委员会。各法案委员会的主席
由其委员互选一人出任。法案委员会完成审议法案的工作后,便会通知
内务委员会,并以书面向内务委员会汇报其商议结果。在有关法案获制
定成为法例后,或经内务委员会决定,法案委员会即告解散。
法案委员会在同一时间运作的数目最多只限 16 个。当成立的法案委员会
数目超过 16 个时,轮候制度便会自动实施。
在本年度会期内运作的法案委员会数目
所审议的法案数目
完成审议工作并向内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法案委员会数目
27
27
0
27
于本年度会期结束时仍在运作的法案委员会数目
法案委员会举行会议次数
130
内务委员会可成立法案委员会
审议法案。
48
立法会年报
2015-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