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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第三章

法案委员会

内务委员会可将法案交付予法案委员会作详细研究,但拨款法案及立法会

并无交付内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则属例外。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

法案的原则、优劣及详细条文,并可就法案提出修正案。除立法会主席

外,立法会所有议员均可加入任何法案委员会。各法案委员会的主席

由其委员互选一人出任。法案委员会完成审议法案的​工作后,便会通知

内务委员会,并以书面向内务委员会汇报其商议结果。在有关法案获制

定成为法例后,或经内务委员会决定,法案委员会即告解散。

法案委员会在同一时间运作的数目最多只限 16 个。当成立的法案委员会

数目超过 16 个时,轮候制度便会自动实施。

在本年度会期内运作的法案委员会数目

所审议的法案数目

完成审议工作并向内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法案委员会数目

27

27

0

27

于本年度会期结束时仍在运作的法案委员会数目

法案委员会举行会议次数

130

内务委员会可成立法案委员会

审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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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年报

20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