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規則》及
《〈商標條例〉(第559章)2003年(生效日期)公告》
小組委員會會議

日 期:2003年3月14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修訂議程

I.與代表團體及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0分)

與代表團體舉行會議

- 香港商標師公會(亦代表香港律師會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分區))

- 國際商標協會

立法會CB(1)1119/02-03(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隨文附上)

-香港商標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國際商標協會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分區)提交的聯合意見書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1119/02-03(02)號文件
(隨文附上)

-政府當局就修訂決議案的擬稿提供的資料文件

(先前已發出的其他有關文件一覽表載於附錄。)

II.其他事項
(下午12時40分至12時45分)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1
2003年3月13日

附錄

先前已發出的其他有關文件

規則及生效日期公告的背景資料

檔號:CIB CR 06/18/12
(由工商及科技局於2003年2月5日發出)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003年第30號法律公告

-《商標規則》

2003年第31號法律公告

-《〈商標條例〉(第559章)2003年(生效日期)公告》

立法會LS59/02-03號文件
(已於2003年2月11日發出)

-法律事務部報告

立法會CB(1)1602/99-00號文件
(已於2000年5月18日發出)

-於內務委員會2000年5月19日會議席上提交的《商標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1897/98-99(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1999年9月13日發出)

-商標法例的比較表

立法會CB(1)648/02-03號文件
(已於2003年1月8日發出)

-政府當局就"有關平行進口貨品的消費者教育活動及零售商出售平行進口貨品所涉及的法律責任"所提供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953/02-03(02)號文件
(已於2003年2月24日發出)

-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2002年11月11日會議紀要的摘錄

立法會CB(1)953/02-03(03)號文件
(已於2003年2月24日發出)

-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2003年1月21日特別會議紀要擬稿的摘錄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會CB(1)993/02-03號文件
(已於2003年2月26日發出)

-政府當局就"新商標制度"提供的介紹資料

立法會CB(1)1005/02-03(06)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1日發出)

-政府當局就新《商標條例》(第559章)與英國的《1994年商標法令》的比較所提供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1080/02-03(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6日發出)

-政府當局就"律政司對《商標規則》第95條提供的法律意見摘要及刪除該條文的法律後果"提供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1080/02-03(02)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6日發出)

-政府當局就"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商標註冊時限"提供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1080/02-03(03)號文件
(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6日發出,中文本已於2003年3月7日隨立法會CB(1)1085/02-03號文件發出)

-政府當局就代表團體於2003年3月3日會議席上在意見書中提出"申請註冊及提出反對法律程序的時限"所提供的資料文件

法律事務部致政府當局的信件

立法會CB(1)1080/02-03(04)號文件
(已於2003年3月6日發出)

-法律事務部於2003年3月3日致政府當局的信件

政府當局就法律事務部的信件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1)1080/02-03(05)號文件
(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6日發出,中文本已於2003年3月7日隨立法會CB(1)1085/02-03號文件發出)

-政府當局就法律事務部的信件於2003年3月6日作出的回應

接獲的意見書

立法會CB(1)778/02-03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1月22日發出)(於2003年2月24日隨立法會CB(1)953/02-03號文件再次傳閱)

-香港商標師公會於2003年1月20日提交的第一份意見書

立法會CB(1)1005/02-03(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1日發出)

-香港商標師公會於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第二份意見書

立法會CB(1)1005/02-03(02)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4日隨立法會CB(1)1039/02-03號文件發出)

-國際商標協會於2003年3月3日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1)1005/02-03(03)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1日發出)

-香港律師會於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1)1005/02-03(04)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1日發出)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分區)於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1)1039/02-03(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4日發出)

-香港律師會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香港分區)於2003年3月3日的會議席上口頭申述的意見

立法會CB(1)1005/02-03(05)號文件
(只備中文本)(已於2003年3月1日發出)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於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1)1039/02-03(02)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4日發出)

-香港旅遊發展局於2003年2月28日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1)1039/02-03(03)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4日發出)

-蘇姜葉冼律師行於2003年3月3日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1)1093/02-03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已於2003年3月10日發出)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03年3月5日的來信

政府當局就意見書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CB(1)845/02-03號文件
(英文本已於2003年2月4日發出,中文本已於2003年2月21日隨立法會CB(1)966/02-03號文件發出)(於2003年2月24日隨立法會CB(1)953/02-03號文件再次傳閱)

-政府當局就香港商標師公會於2003年1月20日提交的第一份意見書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1
20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