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电 台 广
播
根 据 牌 照 规 定 , 电 台 广 播 牌 照 持 牌 机 构 可 播 放 广 告 的 总 量 不 得 超 过 广 播 时 间 12% 。 在 粤 语 频 道 , 大 约 4% 的 广 播 时 间 是 用 作 广 告 宣 传 ( 占 使 用 率 33% ) , 而 在 英 语 频 道 , 用 于 广 告 方 面 的 时 间 更 少 , 为 广 播 时 间 的 0.5% ( 占 使 用 率 4% ) 。
图 26 : 电 台 可 播 放 广 告 时 间 的 使 用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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