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10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2項附屬法例/文書及12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向本會發言的官員
文件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律政司司長
2.
李慧琼議員
政務司司長
3.
教育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IV.
議員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1.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19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蔣麗芸議員
議案措辭

V.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20日的會議)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解除陳淑莊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
動議人
黃定光議員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20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解除邵家臻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
動議人
黃國健議員
議案措辭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3.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楊岳橋議員、陳淑莊議員及譚文豪議員聯名簽署)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4.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朱凱廸議員、陳志全議員及范國威議員聯名簽署)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6日的會議)
5.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鄭松泰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黃定光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6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20日的會議)
6.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林卓廷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何君堯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容海恩議員、姚思榮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7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8項辯論 (處理下列4項議案,關乎2019年6月12日立法會外發生的示威事件)
8.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尹兆堅議員
議案措辭
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第10及11項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0.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區諾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8及11項的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號文件)
第9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12.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13.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2及13項的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號文件)
第10項辯論
(處理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13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1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4至16項的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號文件)
第11項辯論
(處理下列8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17至21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17及18.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19及20.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2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第22項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22.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范國威議員
議案措辭
(第23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2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2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7至24項的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號文件)
第12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社會衝突或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第25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2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第26項延擱自2019年11月27日的會議)
2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第25及26項的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號文件)
第1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7.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1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8.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12月11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3.
4.
5.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2018/19工作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副主席謝偉銓議員提交)
6.
7.
通訊事務管理局
2018-19年報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8.
9.
10.
11.
12.
13.
14.





附錄2

於2019年12月11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陸頌雄議員
律政司司長
2
李慧琼議員
政務司司長
3
陳健波議員
教育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4
吳永嘉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易志明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姚思榮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郭家麒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譚文豪議員
保安局局長
9
陳克勤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張國鈞議員
保安局局長
11
蔣麗芸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范國威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
環境局局長
14
許智峯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5
葛珮帆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謝偉銓議員
發展局局長
17
李國麟議員
保安局局長
18
莫乃光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9
陳振英議員
教育局局長
20
郭榮鏗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1
陳沛然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
吳永嘉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律政司的檢控工作

陸頌雄議員問:
與修例風波有關的被捕人士自本年6月起累計高達數千人,當中部分人陸續被控相關罪行。上月4日一宗涉及5名被告人的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律政司檢控同意書被發現把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姓名弄錯,以及控罪的中英文版不一致,因此控方需撤回全部被告人的控罪。律政司其後對他們重新作出檢控。關於律政司的檢控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檢控人員的出錯影響到審訊程序的案件宗數,以及有關錯誤的詳情;該等錯誤分別導致多少宗案件中止審訊、多少名被告人獲當庭釋放,以及多少名被定罪人士被判較輕刑罰;
(二)
律政司有否對導致檢控人員出錯的原因進行檢討,以免再次出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涉事人員有否遭紀律處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為應付因處理修例風波相關案件而日趨繁重的檢控工作,律政司有否研究增聘人手和加快檢控工作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止暴制亂措施

李慧琼議員問:
反修例風波至今已持續半年,其間激進分子不斷堵路、破壞設施及襲擊警務人員和市民,甚至有人死亡。他們攻擊的對象及範圍不斷擴大,所用武器的殺傷力亦與日俱增。有評論指出,亂局除了嚴重打擊香港的經濟和國際聲譽,亦令市民飽受動盪和社會撕裂的煎熬。市民為免受襲而噤聲,亦因擔心人身安全而不敢外出,言論自由和正常生活被剝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而各相關司、局長和部門首長出任成員的止暴制亂統籌委員會,每日就市面最新情況、公共設施損毀情況、交通狀況等作出踏實及客觀的研判,並指示相關政府部門採取預防和應變措施,以遏止暴力,從而保障市民的安全、尊嚴和人權,以及確保公共交通運作暢順;
(二)
鑒於有評論指出,上月舉行的區議會一般選舉的結果反映,有很多市民不相信政府及不滿其施政表現,政府有否就此進行檢討;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為了重建市民對政府的信任,政府會如何及早應對網上大量未經證實的信息,以免社會氣氛被掀動;及
(三)
行政長官在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之前,會否先行妥善紓緩社會的撕裂情況,以及化解警民之間的對峙及敵視情緒;若會,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失竊

陳健波議員問:
據報,香港中文大學(下稱"中大")及另兩間大學的實驗室於上月先後被激進示威者闖入,並有危險化學品被盜去。中大失竊的有毒及危險化學品包括17.5公升濃硫酸、2.5公升己烷,以及可供製造一萬個鏹水彈的80公升濃硝酸。倘若激進示威者在示威活動中使用以該等化學品製造的武器,警務人員及市民的生命安全會受極大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本年6月至今,各大學失竊化學品的總數量,以及該等化學品可用作製造多少具殺傷力武器;
(二)
為何中大實驗室獲准儲存如此大量的危險化學品;現時有何法例規管各大學實驗室存放危險化學品事宜;政府會否要求各大學加強實驗室的保安措施,以免再有危險化學品失竊;及
(三)
針對示威者可能使用具強大殺傷力的化學武器的潛在威脅,政府如何保障前線警務人員及市民的安全?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協助港商發展對外經貿關係

吳永嘉議員問:
上月4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協定》(下稱"《協定》")領導人會議發表聯合聲明,宣布除印度以外的15個協定成員國結束全部文本談判及實質上所有市場准入談判,並將致力於確保明年簽署《協定》。政府曾於本年4月表示,會待談判完成後尋求香港加入《協定》。另外,有不少港商希望政府加強協助他們把生產基地遷移,以應對中美貿易摩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尋求香港加入《協定》及推展對外經貿合作工作的最新進展;
(二)
政府會否加快擴展香港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網絡,特別是駐東盟國家和美國的辦事處,以強化對港商於海外的支援;及
(三)
鑒於內地當局正逐步於"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設立境外經貿合作區,政府有何措施支援港商把生產基地遷往合作區?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公共服務車輛被破壞

易志明議員問:
據報,在近月的公眾集會和遊行進行期間,有多輛公共服務車輛(包括巴士、小巴、的士和學校私家小巴)被破壞或燒毀。有關車主及司機反映,其"搵食車"被破壞後,生計大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6月以來,警方收到多少宗公共服務車輛被破壞的舉報,並按車輛類別及損毀程度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會否考慮設立基金,資助有關車主支付車輛維修開支或購置新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大部分的士及小巴在晚上停泊在路旁及公共運輸交匯處等公眾地方,容易成為破壞目標,政府會否考慮增設臨時停車場供公共服務車輛停泊,以降低該等車輛被破壞的機會?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協助旅遊業開拓商機

姚思榮議員問:
自今年6月爆發反修例風波以來,訪港旅客人數急降,旅遊業受重創。香港旅遊發展局(下稱"旅發局")已取消本財政年度的香港單車節、香港美酒佳餚巡禮及新春花車巡遊。關於協助旅遊業開拓商機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旅發局分別在今年下半年及明年上半年,用於推廣活動的原先及最新預算開支,並按內地及非內地旅遊客源市場列出分項數字;
(二)
鑒於旅發局會配合政府推行旅行社鼓勵計劃,以及豁免業界參與旅發局在內地及海外舉辦的展銷會及業務洽談會的費用,政府會否與旅發局共同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以及考慮提高資助額及簡化申請手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旅發局近年致力推廣地區深度遊,包括在"香港.大城小區"主題下向遊客介紹舊城中環、深水埗等小區,是否知悉旅發局會否推出更多地區深度遊項目並拓展本地客源,以帶動本地消費及經濟復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肺炎球菌疫苗接種服務

郭家麒議員問:
政府自2009年起,在政府防疫注射計劃及疫苗資助計劃下,為長者提供免費或受資助的二十三價肺炎球菌多醣疫苗接種服務,並由2017年起為"有高風險情況"(例如患有糖尿病、肝病或腎病等長期疾病)的長者提供免費的十三價肺炎球菌結合疫苗("十三價疫苗")接種服務。然而,由2012至2018年持續7年,肺炎位列本港第二號病症殺手,而2018年更有破紀錄的8 437宗肺炎致死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1月至11月,65歲或以上的長者感染流感後併發肺炎致死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有多少宗的長者未有接種任何肺炎球菌疫苗;
(二)
2017至2019年(截至11月),每年有高風險情況長者的免費十三價疫苗的接種率,以及各類長期病患長者的免費十三價疫苗的接種率分別為何;及
(三)
鑒於肺炎致死個案的數字持續高企,當局有何新措施以應對肺炎的高死亡數字,以及會否考慮為所有65歲或以上的長者提供免費接種效力較佳的十三價疫苗的服務?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務人員逾時工作

譚文豪議員問: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於2000年發出的管制和管理逾時工作的指引,公務員只應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才可進行逾時工作,而且每名人員每月最多只可進行60小時的逾時工作。此外,逾時工作一般應以補假作償,但當部門未能或可能未能安排有關人員在從事逾時工作後一個月內放取補假時,部門可向他發放逾時工作津貼。據報,自本年6月爆發"反送中"運動以來,警務人員獲發可觀的逾時工作津貼,而他們的逾時工作時數上限亦放寬至每月120小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6月至11月,曾參與人群管理工作的警務人員按他們每月申報逾時工作時數劃分的人數為何(以表一列出);
表一
逾時工作時數人數
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
1-20      
21-40      
41-60      
61-80      
81-100      
101-119      
120      
(二)
本年6月至11月,參與人群管理工作並屬(i)總督察以下職級及(ii)總督察職級的警務人員,分別每月領取逾時工作津貼的總額及人數,並按每人領取的津貼額所屬組別(每一萬元為一組)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該等人數的分項數字;
表二
職級:          
逾時工作津貼(元)人數
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
1-10,000      
10,001-20,000      
……      
(三)
參與人群管理工作並屬(i)警司職級或(ii)警務處首長級人員有否資格領取逾時工作津貼;如有,本年6月至11月,他們每月領取逾時工作津貼的總額及人數,並按每人獲發津貼額所屬組別(每一萬元為一組)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該等人數的分項數字;
(四)
本年6月至11月,向警務人員發放的逾時工作津貼總額;
(五)
警務人員逾時工作津貼的申請和審批機制如何運作;有何措施防止虛報逾時工作,以及如何確定相關工作是 "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及
(六)
根據甚麼客觀因素(i)判斷能否安排逾時工作的警務人員在其後一個月內放取補假,以及(ii)決定把警務人員每月逾時工作時數上限放寬至120小時?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交通應變措施

陳克勤議員問:
近月,示威者多次堵塞主幹道及破壞交通燈,以圖癱瘓交通。就交通應變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在上月13日,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九巴")暫停提供680號過海巴士服務,但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於當日如常提供同一路線的巴士服務,而且於上月18日,九巴把某些從新界西出發的過海巴士的港島終點站全部改為上環,但城巴有限公司同日按原來路線行走其過海路線,該等服務改動有否事前獲運輸署批准;如有,審批程序為何;
(二)
鑒於在紅磡海底隧道及九龍區的主幹道遭堵塞期間,有不少車輛(包括巴士)改道行走,以致青沙公路和西區海底隧道擠塞,運輸署及專營巴士公司作出巴士路線改道的決定前,有否考慮有關道路的承載能力;如有,詳情為何;
(三)
鑒於有市民反映,他們難以獲悉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提供的接駁巴士的臨時安排,運輸署及該公司現時透過甚麼渠道向乘客發放有關資訊,以及會否作出改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政府較早前為市民提供來往紅磡和灣仔、九龍城和灣仔,以及烏溪沙和大埔的臨時免費渡輪服務,(i)服務總開支,以及(ii)乘客總人次為何;政府會否考慮購置渡輪以供不時之需;及
(五)
現時負責維修交通燈的人員數目;每組遭破壞的交通燈的平均所用維修時間、用以決定維修交通燈先後次序的考慮因素,以及維修工程的預算總開支為何;在完成維修位於繁忙道路路口的交通燈前,警方會否在繁忙時段派員在場指揮交通?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未成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

張國鈞議員問:
據報,有學生家長表示,其子女在玩網絡遊戲時收到其他遊戲參與者邀請參與示威活動。此外,警方在本年6月9日至10月31日期間在示威衝突中拘捕3 001人,當中三分之一為學生,430人為未成年人士,情況令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激進人士可透過網絡遊戲的即時通訊功能煽動未成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但網絡遊戲目前未受監管亦難以監管(原因是其伺服器大多設在海外),政府有何對策堵塞該漏洞;
(二)
鑒於有未成年人士響應網上討論區的號召,仿效網上影片自製武器並攜帶該等武器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政府會否就網上及社交媒體資訊在反修例運動中的角色及其影響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從而制訂應對措施;
(三)
會否加強透過互聯網、網絡遊戲及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平台呼籲未成年人士切勿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
(四)
自今年6月9日以來,有多少名未成年人士在示威活動中被拘捕或登記個人資料後放行,並按該等人士的所屬年齡組別、性別、教育程度、居住地區,以及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列出分項數字;若沒有該等數字,會否進行收集;
(五)
有否深入了解第(四)項所述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的原因,包括他們接觸有關資訊的渠道,以及其教師或家長有否煽動或支持他們參與有關活動;若有了解,詳情為何;若否,會否作出了解;
(六)
有否就第(四)項所述人士採取跟進行動,包括與他們的家長及就讀學校聯繫,以便向有關各方提供所需的輔導及支援服務;及
(七)
鑒於據報有人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誘使未成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非法的集結,警方有否就此展開調查及採取拘捕行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防治鼠患

蔣麗芸議員問:
全球首宗人類感染大鼠戊型肝炎病毒個案於去年9月在本港發現。全球迄今共有9宗該類個案,其中8宗在香港發現。有學者認為,本港在短時間內發現多宗該類肝炎個案,顯示該疾病有恆常傳播及爆發的跡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進行的滅鼠工作和調查有關感染個案的最新進展,以及對大鼠樣本進行該病毒檢測的最新結果為何;
(二)
會否定期進行目標小區滅鼠行動,以強化地區防治鼠患工作的成效;若會,時間表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目前食物及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正測試不同鼠餌,以選取最適合香港情況的鼠餌,有關測試的詳情為何;
(四)
鑒於食環署已於今年4月開始,測試利用配合人工智能技術的夜視鏡和熱能探測鏡監察老鼠的行蹤,有關監察工作對滅鼠可起甚麼作用;
(五)
會否檢討鼠患參考指數的計算方法,並把鼠患投訴宗數、捕獲活鼠數目、收集鼠屍數目等納入計算指數的方程式,以期更全面地反映地區的鼠患嚴重程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
防治蟲鼠督導委員會會如何加強統籌和協調跨部門治鼠工作?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港人的置業需求

范國威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本年10月16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即時放寬由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提供的按揭保險計劃的樓價上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17年1月至本年9月的每月、本年10月1日至15日、本年10月16日至31日,以及本年11月的下列統計數據:
(A)
首次置業人士提交敘造最高按揭成數的按揭保險申請獲批宗數,並按有關物業的價格所屬級別(即(i)400萬元或以下、(ii)400萬元以上至600萬元、(iii)600萬元以上至800萬元、(iv)8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及(v)1,000萬元以上)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月份(i)(ii)(iii)(iv)(v)總數
2017年1月      
……      
2019年10月1日至15日      
2019年10月16日至31日      
2019年11月      
總數      
(B)
(A)項的申請中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數目,並按上述價格級別及申請人的國籍(即(a)中國及(b)其他)以表二列出分項數字;及
表二
月份(i)(ii)(iii)(iv)(v)總數
(a)(b)(a)(b)(a)(b)(a)(b)(a)(b)(a)(b)
2017年1月            
……            
2019年10月1日至15日            
2019年10月16日至31日            
2019年11月            
總數            
(C)
須繳付(i)買家印花稅、(ii)雙倍從價印花稅及(iii)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宗數及應繳印花稅款總額,並按住宅物業類別(即(a)一手及(b)二手)以表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表三
稅項:          
月份(a)(b)
交易宗數稅款交易宗數稅款
2017年1月    
……    
2019年10月1日至15日    
2019年10月16日至31日    
2019年11月    
總數    
(二)
鑒於據報上述放寬樓價上限措施令樓價止跌回升及交投更暢旺,而本年10月份的買家印花稅收入為16個月以來最高的8.8億元,政府會否推出措施,限制以公司名義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或持有二手住宅物業(包括已補地價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以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業需求?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規管含微膠珠的產品

梁繼昌議員問:
政府在今年的《施政報告》附篇內表示,將推行自願淘汰含微膠珠個人護理及化妝產品計劃("自願淘汰計劃"),鼓勵業界停止製造、進口及銷售此類產品,並協助消費者選購不含微膠珠的產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據悉立法禁止產品含微膠珠已成國際趨勢(已立法的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及南韓),政府目前只推行自願淘汰計劃而不進行立法的理據為何;政府會否承諾在未來3年內立法全面規管生產、進口及銷售含微膠珠產品;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理據為何;
(二)
自願淘汰計劃的詳情(包括執行細節、監察方法、預計參與率及成效)為何;
(三)
會否採取措施或提供誘因,鼓勵中小型零售商參與自願淘汰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鑒於環境保護署於2018年年中就含微膠珠個人護理及化妝品展開為期一年的顧問研究,有關的研究報告何時會公布?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方要求移除社交平台的帖子

許智峯議員問:
據報,警方於本年10月兩度向一個社交平台的營運者發信,要求移除其平台上某些帖子,理由是該等帖子載有不實報道或仇恨言論,因此已違反有關平台的社群守則。關於警方要求移除社交平台的帖子,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提出上述移除帖子要求的法律依據為何;警方提出該等要求前,有否徵詢律政司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二)
有否評估,警方提出移除帖子的要求,有否侵犯香港居民在《基本法》下享有的言論自由及通訊自由;
(三)
警方採用甚麼準則判斷(i)某一則帖子是否與警務工作有關,以及(ii)應否提出移除帖子或更正帖子內容的要求;
(四)
現時有否監察各個社交平台的帖子;若有,負責的政府部門名稱,以及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及
(五)
過去3年,每年警方及其他政府部門分別向社交平台及網站的營運者提出(i)移除帖子及(ii)更正帖子內容(包括報道)的要求次數,以及分別有多少項要求獲遵辦?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處理家庭暴力問題

葛珮帆議員問:
據悉,家庭暴力是全球關注的社會問題。受害人往往遭精神虐待、身體傷害甚至性暴力對待,而大多數的施虐者是其家庭成員。社會福利署("社署")的資料顯示,2018年新呈報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個案有2 937宗,而所涉受害人當中,女性有2 387名(即佔81.3%)。就處理家庭暴力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每間獲社署資助並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婦女庇護中心及家庭危機支援中心的下列詳情:中心名稱、所在地區,以及宿位數目(並按服務對象(i)所屬性別、(ii)是否屬少數族裔人士和(iii)是否屬新來港定居人士列出宿位的分項數字);
(二)
鑒於現時婦女庇護中心提供的臨時住宿服務的一般住宿期限為兩星期,而該期限視乎需要可延長至3個月,當局訂定該等期限的考慮因素和準則為何;
(三)
當局推行的(a)施虐者輔導計劃及(b)反暴力計劃的詳情,包括過去3年每年的(i)參加者人數、(ii)參加者所屬性別和(iii)成效分別為何;
(四)
平和關係支援計劃自去年10月開始推行至今的參加者人數,以及他們的年齡/性別分布為何;及
(五)
當局有否在體恤安置計劃下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家庭處於危機的人士提供房屋援助;如有,申請程序為何,以及過去3年有多少人獲該項援助?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樓宇安全及復修的資助計劃

謝偉銓議員問:
政府於今年10月宣布向4項資助計劃(即樓宇更新大行動2.0、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及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額外撥款合共105億元,以協助更多有需要的業主妥善維修及保養其樓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每項資助計劃自推出以來的下述詳情:(i)接獲及批准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ii)受惠樓宇的數目、(iii)平均每宗獲批申請的審批時間,以及(iv)迄今批出的資助總額(以表列出);
(二)
鑒於有建造業人士關注負責推行該等資助計劃的市區重建局和香港房屋協會有否足夠人手處理及跟進有關申請,政府是否知悉該等機構來年會否(i)增加人手及(ii)就審批時間訂定服務承諾;
(三)
鑒於有一些樓宇欠缺業主立案法團負責統籌申請該等資助計劃的工作,以及有不少業主表示不熟悉該等計劃的詳情,有何新措施鼓勵有關業主提出申請,並向他們提供所需協助;及
(四)
有否評估,市場上有否足夠的合資格承辦商和工人承造該等資助計劃下的樓宇安全及復修工程,以及有何新措施處理人手及技術錯配的情況?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社會騷亂中的性暴力情況

李國麟議員問:
有一項關於反修例運動中性暴力情況的網上問卷調查於本年8月至9月進行。有67位受訪者表示曾遭性暴力對待(包括在威脅或恐嚇下性交、遭威嚇或企圖性侵、遭觸碰身體敏感部位,以及遭具性意味的說話挑釁及侮辱)。此外,受訪者表示沒有就該等遭遇報警的原因包括:認為交由警方處理的成效不大、擔心會被警方反過來控告其他罪名、對警方執法能力失去信心、缺乏施暴者的個人資料,以及施暴者正是警務人員或其他執法人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6月至今,警方接獲多少宗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性暴力案件;警方現時處理這類案件的程序(包括報案、驗身、取證及調查)的詳情;
(二)
鑒於較早前有女示威者公開指稱,於羈留期間遭警務人員性暴力對待,警方會否對該類指控主動作出調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據悉現時大部分處理示威活動的警務人員在執勤時沒有佩帶委任證亦沒有在制服上顯示警員編號,甚至遮蔽樣貌,他們這種做法是否符合《警察通例》及《香港警務處程序手冊》的相關規定;如否,有何跟進行動;及
(四)
鑒於上述調查結果顯示,有不少市民對警方公正執法失去信心,亦有人指稱性暴力施暴者正是警務人員,政府會否再次考慮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調查相關指控?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開放區議會數據以增加運作透明度

莫乃光議員問:
有公共政策學者指出,各區議會公開資訊的數量和格式不一致。大部分上載至網站的數據不是採用機器可讀格式,而且部分重要決定(例如關於撥款申請的決定)因是以文件傳閱方式作出而沒有會議紀錄。該等情況令他們難以取得所需數據進行分析,亦阻礙市民參與議政及監察議會運作。關於開放區議會的數據以增加運作透明度及鼓勵市民參與地區事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區議會的文件(即(i)會議議程、(ii)討論文件、(iii)會議紀錄、(iv)議員發言紀錄、(v)表決結果紀錄、(vi)撥款相關資料(例如計劃書)、(vii)利益申報紀錄、(viii)活動檢討報告,以及(ix)財政報告)向市民公開的情況,包括(a)有否公開(如否,原因為何)、(b)有否提供英文版本、(c)可否應要求提供英文版本、(d)有否上載至區議會網站(如有,一般需時多久)、(e)上載至網站的數據是否採用機器可讀格式,以及(f)上載至網站的數據有否以視像化方式顯示(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區議會名稱列出該等資料);
區議會名稱:          
文件文件向市民公開的情況
(a)(b)(c)(d)(e)(f)
(i)      
……       
(ix)      
(二)
每個區議會(i)上載第(一)項所列文件至其網站的百分比及平均需時多久,以及(ii)沒有上載至其網站的文件的類別及原因為何;
(三)
會否進一步開放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會議的數據,包括以機器可讀格式提供表決結果紀錄;如會,會採用甚麼格式、會否提供原始檔案及數據接口,以及會否引入視像化方式匯報數據;
(四)
會否向各區議會秘書處增撥資源,以便其加強開放數據工作及與數據開發者合作,以確保各區議會網站以切合使用者需要的格式提供數據;
(五)
會否以便利(i)手機瀏覽、(ii)搜索引擎運作和(iii)擷取會議數據為目標,重新設計各區議會網站,包括整合議員個人檔案及其就撥款申請作出的利益申報紀錄,以及提供完整的區議員出席及發言紀錄(例如以CSV格式提供每次會議當中每名區議員的有關紀錄);
(六)
會否在資料一線通網站擴闊開放與區議會議員及會議有關數據的數據集範圍;
(七)
會否增撥資源或設立基金協助各區議會善用科技,以提升議政效率;
(八)
鑒於政府將於明年舉辦城市創科大挑戰,參賽者需以改善市民日常生活或令特定社群受惠為目標,提供以創科為基礎的解決方案,政府會否邀請各區議會參與,使該項目更能切合市民日常生活所需;
(九)
鑒於政府表示,會為區議會製備有關社區參與計劃的分析以協助其管理轄下的區議會撥款,有關分析會否上載至區議會網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
過去5年,每年每個區議會收到多少宗按《公開資料守則》索取資料的申請,以及當中獲批及被拒絕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及
(十一)
會否考慮修訂《區議會條例》(第547章),規定各區議會須直播其會議,以增加運作透明度?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資歷架構

陳振英議員問:
教育局於2008年推行的資歷架構,為學術、職業專才及持續教育界別的資歷釐定明確及客觀的標準。為配合資歷架構的推行,教育局成立了22個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諮委會"),負責制訂相關行業的《能力標準說明》("《說明》")。《說明》列明從業員在不同工作範疇須具備的技能和知識及須達到的成效標準,從而協助培訓課程的制訂,以便從業員取得資歷架構的認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據悉零售銀行業的諮委會在制訂其《說明》時,得到香港銀行學會的協助,是否知悉其他行業的諮委會分別在制訂其《說明》時,是否亦得到相關業界的專業團體及有關組織的協助;若知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教育局與廣東省教育廳在本年6月簽署粵港資歷框架合作意向書,共同推動粵港資歷框架合作,而粵港將成立工作小組,以建立合作、溝通和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的詳情及迄今取得的進展為何;及
(三)
鑒於教育局已完成香港與多個地區(例如歐洲、蘇格蘭、愛爾蘭及新西蘭)的資歷架構的互相參照/比較研究計劃,政府有否就香港與內地在資歷架構方面的合作事宜制訂工作計劃和時間表?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區議會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

郭榮鏗議員問:
《基本法》附件一訂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9條訂明,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5年,而現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由2017年2月1日開始。第569章附表第2條訂明,選舉委員會由1 200名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委員組成,當中第4界別下"港九各區議會"和"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委員分別有57和60名。另一方面,有若干名現屆區議會議員將於本年12月31日任滿後不再擔任有關區議會的議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上述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如在明年1月1日起不再擔任區議會議員,會否被當作已辭去選舉委員職位;
(一)
如會,這說法所依據的法律條文為何,因而出缺的數目是多少,以及當局須否在2021年年底的界別分組一般選舉進行前,就該等空缺進行有關界別分組的補選;如無須補選,這說法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及當局訂立該(等)條文的理據為何;及
(二)
如否,這說法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及當局訂立該(等)條文的理據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

陳沛然議員問:
衞生署於去年10月推出學校外展疫苗接種先導計劃,由外展隊到學校為小學學童免費接種季節性流感疫苗("流感疫苗")。今年10月,該署把該計劃恆常化,並以先導形式將該計劃擴展至幼稚園及幼兒中心。此外,在優化外展接種計劃下,學校可邀請該署網站公布的參與醫生,為其學生提供到校的免費流感疫苗接種服務。另一方面,衞生署透過政府防疫注射計劃及疫苗資助計劃,向合資格組別人士分別提供免費及資助的流感疫苗接種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學年開始至今,分別有多少間(a)小學及(b)幼稚園/幼兒中心參與(i)學校外展疫苗接種計劃和(ii)優化外展接種計劃,以及有關詳情;現在已接種及尚未接種流感疫苗的學童人數分別為何,以及有關的學童接種率與去年同期的如何比較;
(二)
過去5年,每年(i)政府購買流感疫苗所招致的開支金額,以及(ii)參與疫苗資助計劃的私家醫生申領資助的總額;
(三)
過去5年,每年下表所列的每個組別人士接種流感疫苗的人數及接種率(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
年份:          
組別接種人數接種率
6個月至6歲以下兒童  
6歲至12歲以下兒童   
12歲至50歲以下人士  
50歲至65歲以下人士  
65歲或以上人士  
孕婦   
有長期健康問題的人士   
整體人口  
(四)
去年4月至今,(i)衞生署購入的噴鼻式流感疫苗的數量及所招致的開支金額,以及(ii)上表所列各組別人士接種該種疫苗的人數分別為何;會否考慮更多使用該種噴鼻式疫苗為兒童提供流感疫苗接種服務;
(五)
過去5年,每年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分別(i)購買流感疫苗的數量及所涉金額,以及(ii)丟棄未使用但已過期或損毀的流感疫苗數量、所涉金額和有關程序;及
(六)
政府會否考慮資助全民接種流感疫苗;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創科生活基金

吳永嘉議員問:
創新及科技局在2017年5月31日推出5億元的創科生活基金("基金"),鼓勵及資助社會各界運用創新意念及科技("創科"),開發令巿民生活更方便、舒適及安全,或照顧特殊社群需要的應用創科項目。據報,截至今年9月,當局共處理了86宗向基金提出的申請,而只批准了當中的25宗,即成功率僅為29%。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至今收到多少宗關於基金的查詢;各宗查詢及申請所涉創科項目的內容及類別為何;
(二)
獲批資助的基金申請的下列資料:(i)資助總額及平均每宗資助額、(ii)平均每宗審批時間、(iii)每宗申請的目標受惠群組及估計受惠人數,以及(iv)有多少宗申請亦獲得創新及科技基金下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資助;
(三)
有否研究基金申請成功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四)
當局會否(i)對基金的運作模式、申請資格、涵蓋範圍等方面作出優化或調整,以及(ii)每年就基金推行情況檢討一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當局會否制訂用以評核基金在促進數碼共融方面的成效的指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鑒於基金一般只接受下述類別機構提交的申請:社會福利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公共機構、專業團體、工商組織及豁免繳稅的社會服務機構,當局會否考慮放寬合資格申請機構的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