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 2021 年度

 文件編號項目小組委員會的決定財務委員會的決定 
1. EC(2020-21)7 建議分別就漁護署獸醫實驗室技術員和衞生署醫務化驗員職系進行職系架構檢討,以解決該2個職系在招聘和挽留人才方面所遇到的困難 通過
(25.11.2020)
批准
(16.12.2020)
FCR(2020-21)75
 
2. EC(2020-21)8 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1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常額司法職位,以加強該級別法庭的司法人手編制;保留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公務員職位,以提供首長級人員支援予司法機構政務處轄下策劃及優質服務部;以及開設1 個首席行政主任編外公務員職位,以提供首長級人員支援予司法機構政務處轄下策劃及優質服務部的產業組 通過
(17.2.2021)
批准
(26.3.2021)
FCR(2020-21)101
 
3. EC(2020-21)9 建議在消防處開設1個消防總長編外職位,為期5年,以加強對新界總區在行動和運作方面的督導、指揮和支援 通過
(17.3.2021)
批准
(23.4.2021)
FCR(2021-22)1
 
4. EC(2020-21)10 建議在香港海關開設1個海關助理關長常額職位,並刪除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以作抵銷,以理順行政及人力資源發展處的首長級人員支援 通過
(17.3.2021)
批准
(23.4.2021)
FCR(2021-22)2
 
5. EC(2020-21)11 建議保留社會福利署1個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編外職位,為期3年,以繼續領導牌照及規管科,加強對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的監管,以及持續推展多項提升院舍服務水平的工作 通過
(17.3.2021)
批准
(23.4.2021)
FCR(2021-22)3
 
6. EC(2020-21)12 建議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6個編外職位,包括1個首席政府工程師、1個政府城市規劃師、3個總工程師及1 個總城市規劃師;在規劃署開設1個總城市規劃師編外職位;以及在路政署開設1 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以推展與大嶼山發展及保育相關的項目 通過
(31.3.2021)
批准
(30.4.2021)
FCR(2021-22)6
 
7. EC(2020-21)13 建議在渠務署開設1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以帶領新成立的「岩洞工程部」,主力推展「搬遷沙田污水處理廠往岩洞計劃」,以及規劃工程項目,把其他合適的污水處理設施遷往/設於岩洞 通過
(31.3.2021)
批准
(30.4.2021)
FCR(2021-22)5
 
8. EC(2021-22)5 建議在香港警務處開設1個總警司編外職位,為期5 年,專責領導刑事部轄下即將成立的財富情報及調查科,加強本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能力 通過
(5.5.2021)
批准
(21.5.2021)
FCR(2021-22)17
 
9. EC(2021-22)1 建議保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為期3年,以繼續就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各項改革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意見和支援 通過
(5.5.2021)
批准
(21.5.2021)
FCR(2021-22)18
 
10. EC(2020-21)14 建議在發展局(規劃地政科)開設1個躍動港島南辦事處總監非公務員職位,以領導由跨專業團隊組成的躍動港島南辦事處,統籌相關決策局/部門推展和落實「躍動港島南」計劃下的措施 通過
(5.5.2021)
批准
(4.6.2021)
FCR(2021-22)23
 
11. EC(2021-22)3 建議保留民政事務局1個政府建築師編外職位,為期2年4個月,以繼續領導啟德體育園組監督啟德體育園項目的推展工作 通過
(9.6.2021)
批准
(2.7.2021)
FCR(2021-22)40
 
12. EC(2021-22)6 建議在運輸署開設1個運輸署助理署長編外職位/非公務員職位;以及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席運輸主任職位和1個總機電工程師職位,以領導專營巴士安全小組,加強監督和支援提升專營巴士安全的工作 通過
(9.6.2021)
批准
(2.7.2021)
FCR(2021-22)41
 
13. EC(2021-22)2 建議在房屋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以監督過渡性房屋專責小組的運作 通過
(23.6.2021)
批准
(16.7.2021)
FCR(2021-22)51
 
14. EC(2021-22)8 建議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1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以應付公營房屋發展項目所產生的工作量 通過
(23.6.2021)
批准
(16.7.2021)
FCR(2021-22)50
 
15. EC(2021-22)9 建議在機電工程署開設1個總屋宇裝備工程師編外職位,為期5年,以領導新部別,加強規劃和推行區域供冷系統項目 通過
(14.7.2021)
批准
(13.8.2021)
FCR(2021-22)58
 
16. EC(2021-22)7 建議在路政署開設2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為期3年,以應付在跨境道路基建、其他主要道路基建和老化公共道路構築物的維修護養方面急增的工作量;以及參與關於土地供應和土地用途規劃策略的各項工作 通過
(14.7.2021)
批准
(13.8.2021)
FCR(2021-22)59
 
17. EC(2021-22)10 建議把在發展局(工務科)2個單一職級職系的常額首長級職位,即1個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組主管職位及1個樹木管理辦事處總監職位重訂為跨專業首長級職位,以配合運作需要,並更有效地推行綠化、園境及樹木管理的措施 通過
(23.7.2021)
批准
(13.8.2021)
FCR(2021-22)56
 
18. EC(2021-22)11 建議在公務員事務局開設1個公務員學院院長的單一職級新職系和常額職位,以領導公務員學院,履行加強公務員培訓的使命 通過
(23.7.2021)
批准
(13.8.2021)
FCR(2021-22)57
 
19. EC(2021-22)12 建議在教育局開設3個編外職位,即2個教育署助理署長職位和1個首席教育主任職位,為期4年,以加強首長級人手,制定、推行、監察和檢討各項教育政策,並應付對質素成效兼具的教育服務的急增需求 通過
(18.8.2021)
批准
(10.9.2021)
FCR(2021-22)62
 
20. EC(2021-22)13 建議把律政司1個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提升為律政專員職級,以向作為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的律政司司長提供支援,以及領導名為"系統性檢討香港成文法"的新項目 通過
(18.8.2021)
批准
(10.9.2021)
FCR(2021-22)60
 
21. EC(2021-22)14 建議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開設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和保留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為期4年,以繼續領導各項主要立法及政策措施;以及刪除4個前保險業監理處的常額職位,即1個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和3個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職位 通過
(27.8.2021)
批准
(24.9.2021)
FCR(2021-22)65
 
22. EC(2021-22)16 建議落實紀律部隊職系架構檢討的相關建議(廉政公署除外) 通過
(27.8.2021)
批准
(24.9.2021)
FCR(2021-22)66
 
23. EC(2021-22)17 建議在廉政公署落實紀律部隊職系架構檢討的相關建議 通過
(27.8.2021)
批准
(24.9.2021)
FCR(2021-22)67
 
24. EC(2021-22)15 建議開設6個編外職位,即土木工程拓展署的3個總工程師職位、地政總署的1個總產業測量師職位、規劃署的1個總城市規劃師職位和政府產業署的1個總產業測量師 / 首席物業估價測量師職位,為期5年,以推展政策措施,增加短、中及長期的土地供應 通過
(1.9.2021)
批准
(24.9.2021)
FCR(2021-22)68
 
25. EC(2021-22)18 建議在土木工程拓展署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1個政府工程師職位和1個總工程師職位,以帶領啟德辦事處統籌和推展啟德發展區內及周邊地區各項現正進行及即將進行的工程項目 通過
(8.9.2021)
批准
(8.10.2021)
FCR(2021-22)74
 
26. EC(2021-22)19 建議在律政司開設2個編外職位,即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和1個助理首席政府律師職位,為期5年,以推行「願景2030-聚焦法治」計劃下的新政策措施,並應付新增及現有項目所帶來的額外工作 通過
(8.9.2021)
批准
(8.10.2021)
FCR(202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