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的职权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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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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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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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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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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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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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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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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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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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
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
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
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
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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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
证据。
立法会的组成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第五届立法会由 70 名议员
组成,其中 35 名经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其余 35 名由功能界别选出。
第五届立法会选举于 2012 年 9 月 9 日举行,任期为 4 年,由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
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第五届立法会的组成详情载于
附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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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年报
201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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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年报
2015-2016
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 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 (" 香港特区 ") 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
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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