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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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載列擬議的新法例或對現有法例的修訂建議,供立法會審議。在法例生效前,必須獲得立法會通過;並經行政長官簽署和公布方能生效。

法案分為兩類:政府法案和議員法案。
政府法案

《基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五款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獲賦職權,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及附屬法規。政府提出的法案稱為政府法案。

議員法案

雖然大部分法案均為政府法案,但是立法會議員亦可向立法會提出法案,而此類法案稱為議員法案。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可由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至於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員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法案刊登憲報。
法案刊登憲報。
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的程序

法案需要通過以下程序,方可提交立法會:

  政府法案 議員法案
諮詢 倘若政府為實施某項政策而有意提出新增法律或修改現有法律,相關的政策局通常會諮詢立法會的有關事務委員會,以及因實施有關法案而可能受到影響的各方(包括公眾)。 議員在提交法案前,須事先就該法案的擬稿諮詢立法會的有關事務委員會,並可諮詢會受法案影響的各方。
草擬法律 政策局經考慮諮詢期間所接獲的意見後,會向律政司發出法律草擬指示,要求律政司把有關建議草擬成為法案。有關法案繼而會提交予行政會議。 擬提交法案的議員須負責有關法案的草擬工作。議員法案須有由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簽發的證明書,證明該法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對法案格式的規定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方可提交。
提交法案
  • 行政長官在參照行政會議的意見,並決定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後,政府將表明有意提交法案的預告送交立法會秘書。
  • 立法會秘書接獲擬提交的法案後,會安排在憲報刊登該法案全文及摘要說明。
  • 有關的議員可將表明有意提交法案的預告送交立法會秘書。
  • 法案如屬"私人條例草案"1,提交的議員須在憲報連續兩期刊登有關法案,並在本港每日出版的中英文報章各一份分別刊登廣告兩次,就該法案作出預告。至於有關公眾的公共法案2,立法會秘書會安排在憲報刊登法案全文及摘要說明。
  • 立法會主席會裁定該議員法案可否向立法會提出。
 
1 根據《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第69章)第2條所載的定義,"私人條例草案"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條例草案:(a)主要是為個人、社團或法團的某些利益,而並非為公眾的利益,作出規定;及(b)並非政府法案。
 
2 公共法案與公共政策事宜有關,通常是一般性及影響公眾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