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
爭 及 跨 媒 体 拥 有 权 事 务
有 关 竞 爭 的 投 诉
年 內 , 广 管 局 完 成 了 两 宗 有 关 独 家 播 映 权 的 竞 爭 投 诉 的 调 查 工 作 。
两 宗 投 诉 的 详 情 如 下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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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盈 投 诉 有 线 电 视 取 得 某 些 足 球 赛 事 的 香 港 独 家 播 映 权 , 并
且 把 足 球 节 目 列 入 其 基 本 服 务 內 , 用 戶 若 接 受 「 2004 欧 洲 国 家
杯 」 优 惠 计 划 , 便 须 签 订 有 效 期 最 少 30 个 月 的 合 约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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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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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线 电 视 及 电 盈 投 诉 无 线 向 银 河 独 家 提 供 剧 集 「 大 长 今 」 及
四 条 电 视 频 道 , 以 供 银 河 辖 下 的 新 电 视 播 放 。 |
关 于 有 线 电 视 取 得 及 行 使 足 球 赛 事 的 独 家 播 映 权 , 广 管 局 认 为 独
家 播 映 权 的 有 效 期 并 非 过 长 , 独 家 播 映 权 的 范 围 亦 非 过 大 , 而 且 ,
市 场 內 亦 不 乏 其 他 足 球 及 体 育 节 目 可 供 别 的 营 办 商 采 购 并 纳 入 其 服
务 內 。 至 于 捆 绑 式 销 售 方 面, 沒 有 充 分 证 据 显 示 顾 客 选 择 有 线 电 视 ,
主 要 是 为 收 看 足 球 节 目 , 而 为 此 被 逼 要 购 买 他 们 本 来 不 会 选 购 的 內
容 。 「 2004 欧 洲 国 家 杯 」 推 广 计 划 附 带 一 份 为 期 30 个 月 的 合 约 ,
广 管 局 认 为 , 签 订 长 期 合 约 有 利 于 减 低 每 月 须 缴 付 的 费 用 , 此 外 30
个 月 合 约 期 并 非 强 制 性 的 , 用 戶 可 选 择 以 较 短 合 约 期 购 买 相 同 內 容
。 因 此 , 广 管 局 认 为 有 线 电 视 并 沒 有 违 反 相 关 的 竞 爭 条 文 。
至 于 有 投 诉 指 无 线 向 银 河 提 供 剧 集 「 大 长 今 」 及 四 条 电 视 频 道 的 独
家 播 映 权 , 是 在 收 费 电 视 市 场 从 事 反 竞 爭 行 为 。 广 管 局 认 为 该 四 条
频 道 所 涉 及 的 独 家 內 容 有 限 , 而 且 市 场 內 亦 不 乏 其 他 节 目 可 供 别 的
营 办 商 采 购 。 此 外 , 沒 有 证 据 显 示 , 收 费 电 视 市 场 的 竞 爭 因 为 无 线
供 应 有 关 节 目 和 四 条 频 道 而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响 , 亦 沒 有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无 线 的 行 为 会 对 收 费 电 视 市 场 的 粵 语 节 目 供 应 造 成 垄 断 , 因 此 , 无
线 及 银 河 的 行 为 并 沒 有 防 止 、 扭 曲 或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限 制 电 视 节 目 服
务 市 场 竞 爭 的 目 的 或 效 果 。
无 线 ─ 银 河 的 「 防 火 墙 」 规 定 的 实 施 情 况
无 线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银 河 各 自 的 牌 照 均 载 有 多 项 特 别 条 款 20
, 目 的 是 要 在 这 两 间 公 司 的 运 作 之 间 设 立 有 效 的 「 防 火 墙 」 , 以 免
出 现 不 公 平 竞 爭 和 媒 体 被 垄 断 的 情 况 , 并 防 止 这 两 间 公 司 互 相 补 贴
或 彼 此 提 供 不 当 优 惠 。 年 內 , 广 管 局 处 理 了 五 宗 指 控 无 线 和 银 河 违
反 其 牌 照 有 关 防 火 墙 条 款 的 投 诉 。 首 两 宗 投 诉 是 关 于 无 线 和 银 河 未
有 就 双 方 所 进 行 的 两 宗 交 易 详 情 知 会 其 他 持 牌 机 构 , 该 两 宗 交 易 分
别 为 独 家 提 供 电 视 频 道 , 以 及 提 供 市 场 调 查 服 务 。 广 管 局 向 无 线 和
银 河 发 出 劝 谕 , 促 请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的 牌 照 条 款 , 并 指 令 两 个 持 牌 机
构 须 就 有 关 交 易 , 提 供 充 分 详 细 的 资 料 。
第 三 宗 投 诉 是 关 于 韩 剧 「 大 长 今 」 于 无 线 播 出 后 12 个 月 內 , 银 河 拟
于 其 辖 下 的 新 电 视 播 放 该 节 目 的 粵 语 配 音 版 , 并 安 排 节 目 的 女 主 角
到 香 港 作 宣 传 访 问 。 经 查 证 后 , 广 管 局 裁 定 该 宗 投 诉 不 成 立 。 广 管
局 作 出 该 项 裁 决 前 , 考 虑 了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 包 括 无 线 对 该 节 目 所 作
的 加 工 , 会 否 使 该 节 目 变 为 主 要 由 无 线 制 作 , 以 及 就 宣 传 访 问 的 目
的 和 效 果 而 言 , 无 线 及 银 河 之 间 有 否 出 现 不 公 平 的 互 相 补 贴 。
第 四 宗 投 诉 是 关 于 无 线 向 银 河 独 家 供 应 六 条 频 道 。 广 管 局 认 为 , 无
线 在 沒 有 进 行 公 开 竞 投 程 序 的 情 况 下 , 向 银 河 独 家 供 应 四 条 新 频 道
, 剝 夺 其 他 持 牌 机 构 取 得 这 些 频 道 的 机 会 , 让 银 河 抢 先 一 步 播 出 节
目 , 构 成 提 供 不 当 优 惠 和 非 独 立 交 易 。 因 此 , 广 管 局 裁 定 投 诉 成 立
。 广 管 局 就 有 关 违 规 向 无 线 罚 款 三 十 万 元 , 银 河 罚 款 二 十 万 元 。
最 后 一 宗 投 诉 是 关 于 无 线 向 银 河 非 独 家 供 应 六 条 频 道 。 广 管 局 获 悉
, 无 线 把 原 本 独 家 供 应 银 河 的 协 议 改 为 非 独 家 供 应 性 质 , 并 向 其 他
收 费 电 视 持 牌 机 构 要 约 出 售 该 六 条 频 道 。 广 管 局 认 为 无 线 容 许 银 河
比 其 他 竞 爭 对 手 提 早 启 播 该 六 条 频 道 , 令 银 河 享 有 占 先 的 优 势 。 因
此 , 广 管 局 裁 定 投 诉 成 立 , 并 就 有 关 违 规 向 无 线 罚 款 二 十 万 元 , 银
河 罚 款 十 五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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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线 或 银 河 所 制 作 或 主 要 由 其 制 作
的 电 视 节 目 , 在 一 方 映 后 必 须 相 隔 1 2 个 月 才 可 在 另 一 方 播 映
。 无 线 及 银 河 亦 不 得 在 未 经 公 开 竞 投 的 情 况 下 , 向 对 方 供 应 或
从 对 方 取 得 任 何 独 家 节 目 或 频 道 ; 或 以 非 独 家 方 式 向 对 方 供 应
或 从 对 方 取 得 任 何 节 目 或 频 道 , 除 非 其 他 持 牌 机 构 可 以 不 逊 于
给 予 无 线 或 银 河 的 条 件 洽 购 。 此 外 , 另 有 条 文 禁 止 无 线 及 银 河
之 间 有 非 独 立 交 易 、 不 当 优 惠 及 不 公 平 的 互 相 补 贴 的 行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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