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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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考虑到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项目 (" 该工程项目 ") 的风险状况,
认为相关的政府政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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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港铁公司理应在推展该工程项目的各个
阶段更为审慎和警觉。委员会在调查后认为,可惜相关的政府政策局
/
部门和港铁公司在这方面均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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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认为政府采取的服务经营权模式 ( 即港铁公司获委托进行该工程
项目的设计及建造 ) 及 " 监核监督者 " 的间接监察和核实模式,均有不
足之处。此外,委员会亦认为委托计划不切实际,以 2015 年 8 月 4 日
定为该工程项目的目标交付日期,并非明智的做法。委员会难以理解,
虽然港铁公司自 2011 年年底起已一直在处理,但累积延误却越趋严重
的情况下,政府为何仍会接纳港铁公司一再作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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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亦认为,港铁公司在项目管理方面有不足之处,导致港铁公司
迟迟未能确认和预测个别合约的延误,以及有关的延误对整体目标完
工日期的影响。委员会又认为,就该工程项目的管理而言,港铁公司
的企业管治有欠理想。委员会认为,港铁公司的委托安排欠缺妥善的
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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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一致认为,在 2014 年 4 月之前,运输及房屋局
/
路政署和港铁
公司均没有向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和公众披露该工程延误。委员会认
为,当有迹象显示有关的延误或会令 2015 年的目标完工日期难以实
现,运输及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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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署和港铁公司便应该公布该工程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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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认为,港铁公司前工程总监周大沧先生及前行政总裁
韦达诚先生有蓄意隐瞒该工程延误。依大部分委员之见,港铁公司须
为其高层管理人员蓄意隐瞒的行为负责,即为周大沧先生及韦达诚
先生的行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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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年报
2015-2016




